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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刑事律师事务所:崔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19 22:29 次阅读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内0203刑初97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假借以赎回自己抵押物品为由与被害人葛某在本市昆区东方花园小区门口见面,崔某将用于和葛某借款45000元的抵押物(卡地亚手表一块、手镯一个、戒指一枚)骗取到手后将抵押物交给物品所有人张某让其离开,在张某离开之后崔某假意向葛某转账还款,趁葛某不注意时逃跑,但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葛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已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捕经过、转账凭证、辨认笔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诈骗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于案发后能够主动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崔启飞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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