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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会所坐台小姐被杀,音乐会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10-23 22:53 次阅读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刑初3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建省福安市。系被害人吴某2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女,2008年9月21日出生,畲族,学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某2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2,女,2011年4月29日出生,畲族,学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某2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3,女,2011年4月29日出生,畲族,学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某2之小女。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雷某2、雷某3的监护人雷某4,系三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系被害人吴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比丘尼(坂中华严寺),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系被害人吴某2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泽山、陈梦昕,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人刘国斯,绰号“奶牛”,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仙馆路****(华福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2YKUD3XO。

法定代表人陈德安。

诉讼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雷某1、雷某2、雷某3、吴某1、钟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伟、代理检察员李焕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斯及其辩护人邱芝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梦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的诉讼代理人庄若霄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刘国斯与被害人吴某2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国斯和被害人吴某2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二人分手后,刘国斯仍持续纠缠吴某2要求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吴某2不同意,被告人刘国斯遂产生报复的恶念。

2018年4月22日19时44分左右,被告人刘国斯到武夷山市和平南路84号附近的黄某1地摊处购买一把弹簧刀藏于身上。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国斯再次从家中驾车到武夷山市度假区帝豪KTV,在三楼308号包间内找到被害人吴某2。被告人刘国斯说有事和吴某2下楼谈,二人走出包间,在二楼楼梯口时,刘国斯拉扯吴某2随其离开,吴某2表示拒绝并往后退开,刘国斯随即上前用右手拿出藏在腰间的折叠匕首,按下按钮弹出刀刃,左手拉住吴某2右上臂连续朝其腹部、胸部、左手臂捅刺三刀,吴某2被刺后大声呼救随后倒地,被告人刘国斯见状就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吴某2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吴某2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引起大出血死亡。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国斯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斯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吴某2,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国斯辩解称:其作案时所用刀具不是案发当天买的,其买刀是为了防身,没有杀害被害人吴某2的故意,其捅了被害人两刀,第三刀是被害人自己抓着其持刀的手捅向自己的,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国斯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因其平常就有带刀的习惯,故案发当晚其购买弹簧刀并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2.被告人刘国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恳请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国斯做出一个适宜的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雷某1、雷某2、雷某3、吴某1、钟某1诉称:被害人吴某2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的雇员,在上班期间被第三人杀害,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赔偿因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7346.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0028元(39001.4元/年×20年)、丧葬费34514.5元、扶养费362804.2元{2017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980.5元/年×11年+【2017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003.4元/年×(20-5-11)年+14003.4元/年×(20-2-11)年】/2人}、亲属办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1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及其代理人答辩称:1.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经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员工基本情况表中未出现被害人信息,也从未向被害人支付过工资,被害人吴某2不是其雇员,事发时被害人不是在上班;2.事发时刘国斯经被害人吴某2同意将其带离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事发地点在二楼,不属于会所的经营区域范围;3.本案起诉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属意外事件,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被害人的死亡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报警急救,已履行了救助义务,故被害人的死亡与会所无关;4.即便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刘国斯与被害人吴某2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二人因琐事数次发生争吵。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国斯和被害人吴某2再次发生冲突,刘国斯将吴某2车牌号为闽J×××××号的轿车砸坏,吴某2报警处理,二人就此分手,分手后刘国斯仍持续纠缠吴某2要求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2不同意,为躲避刘国斯被害人更换了住处和工作场所,刘国斯遂产生报复恶念。

2018年4月22日下午开始,被告人刘国斯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吴某2,确认吴某2行踪后,于当日19时44分许到武夷山市和平南路84号附近的黄某1地摊处购买了一把弹簧刀藏于身上。当晚23时30分许,刘国斯骑摩托车从家中前往武夷山市度假区帝豪音乐会所,在三楼308号包厢内找到被害人吴某2,刘国斯将吴某2叫出并说有事和吴某2下楼谈,当二人行至二楼楼梯口时,刘国斯拉扯吴某2随其离开,吴某2表示拒绝并往后退开,刘国斯随即上前用右手拿出事先藏在腰间的弹簧刀,按下按钮弹出刀刃,左手抓住吴某2右上臂朝其胸腹部位置连续捅刺三刀,吴某2被刺后大声呼救随后倒地,刘国斯见状弃刀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吴某2左侧乳房乳头内侧、右上腹部及左某臂各被捅刺一刀,弹簧刀遗留在左某臂内,吴某2因胸腹部创导致心脏、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而当场死亡。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国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钟某2(帝豪音乐会所领班、报警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2日23时40分许,其路过安全通道楼梯口时,听到安全通道内有一个女的一直在那叫“哎哟”,其便赶紧往安全通道跑去,走到二楼和三楼楼梯转角处时,见一在会所上班的公主“二月”躺在了转角处,她左手上臂内侧插着一把匕首,整个上臂都被刺穿了,一直有血冒出来,还一直喊着“快点”,其就直接在原地打了120和110,之后有一个自称是“五月”女子跑过来,叫其赶紧报警并说是一外号叫“奶牛”的人干的。经辨认,其辨认出案发当晚被人刺伤倒在安全通道内的女子“二月”即是被害人吴某2。

2.证人吴某3、袁某、江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吴某3等人晚饭后到帝豪KTV308包厢消费,后该包厢公主陈某1帮吴某3等人叫来一小妹陪酒,该小妹在包厢内坐了不久就被一陌生男子叫离包厢,小妹出去时叫陈某1把手机拿出去给她,并从三楼楼梯下楼。

3.证人陈某1(帝豪音乐会所公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帮吴某3订了帝豪KTV308包厢消费,后吴某3说要点一个小妹来陪酒,其便到大厅问经理“小妺都下班了?”这时边上有一小妹说:“有班上是吗,有班上我去。”然后这小妹到包厢坐了大约10分钟,有一男子将她叫出去,其问她“什么情况”,她说“没情况,你先帮我把手机拿出来”,其还到大厅去问经理什么情况,经理叫其先去把小妹的手机拿出来给她,后见小妹从三楼楼梯口下楼。经辨认,陈某1辨认出该小妹即是被害人吴某2。

4.证人贺某(帝豪音乐会所现场管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看见一穿黑色外套男子站在帝豪KTV308包间说话,听到男子跟吴某2说回家了,然后走到楼梯口,陈某1跟着出来又回去帮吴某2拿手机给吴某2,之后过了一分钟左右就听到“啊”一声,跑下去看到吴某2已经倒地,身上全是血,左某臂插着一把匕首,身上流了很多血。

5.证人王某(帝豪音乐会所公主,艺名“五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吴某2原来一直是在武夷山市顺天音乐会所上班,2018年3月中旬二人一起跳槽到帝豪音乐会所上班。在顺天音乐会所上班期间,吴某2认识了刘国斯(外号“奶牛”),二人于2017年9或10月确定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二人发生了数次矛盾,2018年3月份刘国斯还动手打吴某2并将吴某2的福特轿车砸了,当时有报警调解,之后吴某2提出分手。二人分手后,刘国斯经常纠缠吴某2,还威胁要杀吴某2全家,为此吴某2搬了两次家,因吴某2苹果手机点不了录音功能,其有在的时候就会把刘国斯威胁吴某2的通话录在其手机里(提供10段刘国斯和吴某2的电话录音)。2018年4月17日左右,刘国斯有到帝豪找吴某2,没有找到。案发当晚,一个叫“安诺”的公主告诉其吴某2出事,是被“奶牛”捅的,其赶到时吴某2已不会说话,全身都是血,左手臂上插一把匕首。经辨认,其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国斯和被害人吴某2。

6.证人陈某2(帝豪音乐会所公主“安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二月”(吴某2)是帝豪音乐会所同事,“奶牛”(刘国斯)是“二月”的前男友,一个月前二人分手了,分手后“奶牛”还是一直纠缠“二月”,听“二月”说“奶牛”有威胁她不和好的话就要伤害她双胞胎女儿。2018年3月份时,“二月”的车子还被“奶牛”砸了。案发当晚11点40分左右,其有听到“二月”声音,比较小声说“你不是说要等你改变再回来找我”,后听到一男子声音,其第一反应就是“奶牛”来找“二月”,“奶牛”说什么没听清楚,后来“二月”提高嗓音说:“我要回去上班,不然会被投诉,你先走吧。”过了十几秒就听到“二月”尖叫了一声“啊!”然后又喊了一声“救命!”其冲过去时,“二月”已经倒地,不会说话,看见一个人影从楼梯跑下去。之后其发微信给“五月”并去叫“五月”过来。经辨认,其分别辨认出“二月”即是被害人吴某2、外号“奶牛”的男子即是被告人刘国斯。

7.证人雷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吴某2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吴某2是2017年8、9月份和一名叫“丽丽”的女子一起到武夷山市找工作的,吴某2有说过是在KTV里上班,没有听说她与其他人有矛盾或过节。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害人吴某2。

8.证人刘某1(刘国斯父亲)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2日晚22时40分许,其子刘国斯借用其摩托车出门,直到次日凌晨2点多还没回家,案发当天刘国斯没有异常行为。

9.证人周某(刘国斯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刘国斯在家吃完晚饭后出门,到晚上9点多回家,晚11时许骑摩托车又出门,直到次日凌晨还没回来。其知道刘国斯外面有情人,她在顺天KTV坐台。

10.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点多至9点40分间,其与刘国斯在一起喝饮料聊天,期间刘国斯说他和吴某2分手了,之后各自回家。

11.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2日晚7点多,有一会认识但不知姓名的二十出头的男子(指刘国斯)在其摊位上买了一把单刃弹簧刀,该刀为金属材质,全长约20公分,刀刃可以收进刀柄里,刀刃是黑色的,刀柄也基本是黑色的,有一面有红色图案,刀柄上有个按钮,按一下刀刃就会弹出。该男子来买刀时状态很正常,知道他是混社会的,案发前二、三年也在其摊位上买过刀。经辨认,其分别辨认出弹簧刀以及来买刀的男子为被告人刘国斯。

12.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男朋友陈吴柏(刘国斯舅舅)接到一外号叫“小鸟”的电话说刘国斯将他前女友杀了。刘国斯前女友是在帝豪KTV里的坐台小姐,外号叫“二月”。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3日凌晨零时许,其堂弟刘国斯来找其说自己出了点事情,叫其将摩托车钥匙和手机交给他父亲,然后就走了。

1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3日凌晨,刘国斯到其工作的茶厂找其说出了点事,要借宿一晚,第二天其看到朋友圈有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知道他出事了,便劝他去投案。

15.警情反馈单,证实2018年3月25日3时25分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接吴某2报警称其闽J×××××小轿车车窗玻璃等物品被人砸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后要求撤警。证实刘国斯案发前和吴某2发生矛盾的事实。

16.通联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刘国斯案发前与吴某2的电话通联情况,案发前刘国斯多次联系吴某2,多数未接,案发当天22时23分、22时37分两次打电话给吴某2均未接。

1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刘国斯和吴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国斯于案发当天下午14时17分开始联系吴某2,多次询问吴某2是否有上班,确认吴某2行踪。

18.城市监控视频及说明、被告人刘国斯辨认行动轨迹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国斯案发当晚19时44分许乘坐摩的在和平南路黄某1摊位对面下车,约五分钟之后从黄某1摊位的巷子出来原路返回,后乘公交车至富贵华府与江某2进入富贵华府小区,21时54分许,刘国斯走出小区一路往家中方向行走;当晚23时09分许,刘国斯骑摩托车从迎宾路驶出,一路往三姑方向行驶,23时22分许到达帝豪音乐会所门口停车场,23时26分走进帝豪音乐会所大门,23时44分30秒跑出豪音乐会所大门,而后驾驶摩托车一路行驶至“春至冬南茶厂”的行动轨迹。

19.帝豪音乐会所监控视频、王某录音节段及经被告人刘国斯辨认的监控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国斯案发当时的行凶过程及案发前刘国斯曾出言威胁“杀人”的情况。

20.武夷山市立医院“120”出诊记录单,证实2018年4月22日23时47分“120”车到达案发现场,经诊断被害人吴某2被宣布临床死亡。

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刘国斯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监控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中心现场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福隆岩路32号帝豪音乐会所二楼楼梯平台,侦查人员对尸体、现场情况等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对现场遗留的疑似血迹、匕首、玉坠、银链子、残缺血鞋印等物证进行提取、扣押。被告人刘国斯现场辨认指出其于现场拉扯、拔刀、捅刺被害人吴某2的位置及逃离现场的楼道位置。

2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8年4月25日在刘国斯家中扣押刘国斯所穿的印有“Oniisaka”字样的白色鞋子1双、黑色外套1件、蓝色长款牛仔裤1条。

2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清单,证实2018年4月23日,法医对刘国斯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表皮脱落及损伤出血,同时提取刘国斯十指指甲、左手环指指尖血样用于DNA鉴定及同一认定;扣押其作案时所穿灰色短袖T恤一件。

2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鉴(2018)676号DNA鉴定意见,证实:(1)送检的匕首柄棉签擦拭、匕首按钮棉签擦拭、匕首刀刃棉签擦拭、现场(2至5号血迹、9至14号血迹、18至22号血迹)、吊坠棉签擦拭、20号斑迹棉签擦拭、22号斑迹棉签擦拭中检出的人DNA,与吴某2的血样在D8SI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60×1017;(2)手链棉签擦拭、华为手机棉签擦拭、受害人吴某2右手指甲、受害人吴某2左手指甲、摩托车右把手棉签擦拭、摩托车左把手棉签擦拭、刘国斯身上提取的左脚布鞋、右脚布鞋、牛仔裤及刘国斯左手指甲、右手指甲未检出人DNA。

25.武夷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武公鉴(2018)61号尸检鉴定意见、尸检照片,证实死者胸腹部、左某臂贯通创及左手手指指腹部创为单刃锐器所致。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左侧乳房乳头内侧创口深达胸腔,在心脏形成长1.5cm的创口,创口深至右心室,右上腹部创口深达腹腔,在肝右前叶处形成2.0cm创口,该创贯穿至胆囊,左某臂中段前侧至尺内侧有一贯通创。结合现场有大量血迹,死者尸斑浅淡、颜面部皮肤、球睑结膜、双手甲床苍白等大失血性的征象分析,死者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引起大出血死亡。

2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国斯于2018年4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

27.前科查询情况、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国斯的前科情况。

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国斯与被害人吴某2的身份信息情况。

29.被告人刘国斯供称:2017年10月份其与被害人吴某2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居期间二人有三次吵的比较凶,其中2018年3月份其因将吴某2的车砸了,当时她报警,后双方达成协议,她就撤警了,双方就此分手。吴某2原在武夷山市顺天KTV上班,分手后其得知吴某2到帝豪KTV上班。2018年4月22日其在家中吃晚饭时发微信问吴某2有没有上班,她说有,之后她没有再回其微信,发完微信后其就想到吴某2上班的地方找她。到了晚上七点多其出门去西林街,本来是想去吃小笼包没有吃,后和江某2约了在富贵华府喝了点东西,晚十点多回到家。晚十一点多其骑摩托车到了三姑“帝豪音乐会所”,其先在一楼等了几分钟,想确认吴某2到底有没有在,便打电话给她,她没有接,其就坐电梯上三楼去包厢里找,后在一包厢里找到她,其叫她出来一下,吴某2就跟出来了,走到大厅时,吴某2说她手机没带要去拿,找了一个好像是“妈咪”的女的拿了手机。其又叫她下楼,在走到楼梯二楼半的时候,其说“那天你为什么骂我?”,她说“骂几句又不会死”,然后其问她是不是打K(指吸食K粉),她说“你是不是有病啊?”,二人边走边讲到二楼,她骂了一堆难听的话,其气起来了,就用右手把藏在右腰部于案发前一年购买的匕首拿出来,当时她还刺激其说“你捅过来呀!”其按了一下按钮刀刃就弹出来,用左手抓住她右手的上臂,然后就朝她的肚子中间靠上面一点的位置捅过去,捅了三刀,都是捅肚子,她当时有叫了一声“啊”,捅第三下的时候,吴某2抓住其持刀的手往自己肚子捅进去了,这下她已经是坐到地上去了,位置在二楼华福酒楼门口右手边,其怕起来把手甩开就跑,刀就留在她肚子里,其是从楼梯跑到一楼从大门跑出去的。之后其骑摩托车到小武夷路口的一个茶厂找到其堂哥刘某2,跟他说出了点事,让他将其摩托车钥匙和手机转交给其父亲。离开茶厂后,其走到樟树找朋友黄某2,在他做事的厂里睡了一觉,睡到次日上午十点多,其朋友知道其出事了,让其去投案,其就找到赤石派出所张所长投案了。以上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加以固定。经辨认,其分别辨认出被害人吴某2以及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和作案时所穿衣物。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人刘国斯辩解称其作案时所用刀具不是案发当天买的,其捅被害人两刀而不是三刀,第三刀是被害人自己抓着其持刀的手捅向自己的。经查,关于购买刀具时间一节的事实,被告人刘国斯归案后对该节事实供述混乱、前后不一,在侦查阶段有供称是一年多以前买的,亦有供称是2017年下半年买的,辨认作案刀具时又供称是案发当天晚上买的,庭审阶段接受讯问时亦称是其案发当晚去和平南路吃东西时买的,随后又翻供称是案发前个把月买的。根据在案证人黄某1的证言、城市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刘国斯辨认行动轨迹照片,能印证被告人刘国斯于案发当晚19时44分至50分间在黄某1摊位上购买了作案刀具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刘国斯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过程,帝豪音乐会所监控视频能清晰呈现案发当时被告人连续持刀捅刺被害人两刀的行凶过程,虽随后因视频监控的角度问题不能呈现第三刀的行凶过程,但结合被害人胸腹部两处创及现场匕首遗留在被害人左某臂内且该处创为贯通创的情况,被告人刘国斯连续捅刺被害人三刀的事实清楚。故被告人刘国斯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上列证据来源合法,除被告人刘国斯关于何时购买作案刀具及其第三刀捅刺过程的供述不予采信外,其余内容均客观真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系被害人吴某2丈夫,二人婚后育有三女雷某1、雷某2和雷某3,均为未成年人、学生,2009年以来,雷某4夫妇及子女居住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东凤社区福阳路376(该房屋属雷某4父母自建房未办理产权),经常居住地为城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钟某1系被害人吴某2父母,均为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于2014年7月14日注册登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KTV包厢、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被害人吴某2于2018年3月由武夷山市顺天KTV转至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上班,案发时处于其工作期间。

为证明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雷某1、雷某2、雷某3、吴某1、钟某1的户口簿复印件、雷某4与吴某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复印件;2.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东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暂住登记凭证及居住门牌号复印件;3.在案证人钟某2、王某、陈某2、陈某1、吴某3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国斯的供述。

庭审质证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的代理人对上列证据提出异议:1.对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审查表中职业列明雷某4与吴某2均属于农林牧渔生产人员,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2、对于户口簿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出生证明、亲子鉴定佐证户口簿的内容,不能认定雷某1、雷某2、雷某3与被害人吴某2之间的亲属关系;3.对于居住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同时欠缺具体的居住细节的痕迹;4、对于暂住凭证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暂住凭证与居住证明的内容相矛盾。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暂住登记凭证,因登记时间与受理登记时间均为2018年10月18日,无法证明原告人主张的待证事实,该凭证不予采信;2.关于居住证明,系原告人雷某4现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作为对社区内居民日常生活方面最为熟悉的基层居民自治机构,对社区居民的居住情况具有出具证明的功能,所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具有证明效力,虽该份证明形式上欠缺社区负责人的签字,但该证明内容中原告人雷某4居住的房屋为其父母未办理产权的自建房屋,故该证明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高度概然性,可予以采信;3.关于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应综合全案证明材料加以判断,首先,户口簿系公民身份信息最终的登记证明,子女入户登记时已提交出生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足以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其次,对于本案的赔偿标准,如前所述,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雷某1、雷某2、雷某3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综上,原告人提供的上列证据除暂住登记凭证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为合法经营主体及被害人吴某2不是该会所雇员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2.2018年2月至4月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工资表;3.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员工基本情况表。

庭审质证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工资表及员工基本情况表有异议,认为证据来源为被告自行制作,不能体现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的真实劳务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夷市帝豪音乐会所工资表及员工基本情况表等证明材料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斯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吴某2分手后,欲继续与吴某2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遭拒后,产生报复恶念,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国斯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国斯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国斯为继续与被害人吴某2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遭拒后,曾以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安全相威胁,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国斯即开始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吴某2,确认吴某2行踪,并于当晚购买了作案刀具,如前所述,其归案后始终回避购买作案刀具的时间亦可反映出其为实施犯罪作准备的主观心态。结合其作案时的客观行为,其使用的作案刀具为全身金属材质的单刃尖锐弹簧匕首,全长20厘米,刀刃长约10厘米,杀伤力大,其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应有明确认知;从其捅刺的部位及行凶过程看,其行凶时行为果断,在被害人拒绝跟其下楼时,当即拿出匕首,朝被害人胸腹部位连续进行捅刺,行为不计后果;再从捅刺的力度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侧乳房乳头内侧创口深达胸腔,在心脏形成长1.5cm的创口,创口深至右心室,右上腹部创口深达腹腔,在肝右前叶处形成2.0cm创口,该创贯穿至胆囊,左某臂中段前侧至尺内侧为一贯通创,足见其捅刺力度之大。综上,被告人刘国斯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该节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首可以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该节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刘国斯对于部分关键事实避重就轻,且有犯罪前科,本院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被害人吴某2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被告人刘国斯杀害,雇主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刘国斯追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的代理人提出被害人吴某2不是会所雇员,事发时被害人不是在上班,事发地点亦不属于会所的经营区域范围,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被害人的死亡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本院评判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的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因此,被害人吴某2与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之间的雇佣关系能否成立,才是本案的核心焦点。如前所述,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当庭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缺乏证据的三性,不具有证明力,而由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依法收集的证人钟某2、王某、陈某2、陈某1、吴某3、江某1、袁某、周某、季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国斯的供述能印证被害人吴某2案发前一段时间即在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上班,案发时被害人吴某2正在上班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吴某2事发时在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提供服务,接受会所管理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事实成立,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理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故该节代理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福建省2018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标准提出的诉请:关于死亡赔偿金780028元(39001.4元/年×20年)、丧葬费34514.5(69029元/12个月×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362804.2元{2017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980.5元/年×11年+【2017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003.4元/年×(20-5-11)年+14003.4元/年×(20-2-11)年】/2人},均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诉请的亲属办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10000元,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鉴于被害人亲属确有该项损失,可酌情支持5000元。以上可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1182346.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刘国斯追偿。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国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夷山市帝豪音乐会所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雷某1、雷某2、雷某3、吴某1、钟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82346.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4、雷某1、雷某2、雷某3、吴某1、钟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仁清

审判员  刘新勇

审判员  刘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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