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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析法:崔某1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5-28 00:43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823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人崔某1,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花苑小区9号楼9号车库。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诉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3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被告人崔某1及其辩护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1在2013年与被害人王某1离婚后,一直想与王某1复婚,但王某1并没有同意。2018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1因发现王某1与包头人刘某交往,于是心生恨意,并多次扬言要杀害王某1。为报复王某1,被告人崔某1在2018年7月30日、7月31日从网上购买了400只水银开关,后将水银开关内水银取出存放在注射器内,又从博爱医院附近一流动卖鼠药人员处购买每瓶容量为3ml的剧毒化学物质溴敌隆液体6小瓶。

2018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1发现刘某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花苑小区王某1家中,于是在门前等待刘某出来。在刘某出来以后,被告人崔某1将刘某按倒至车辆驾驶座上并持刀威胁刘某,让其离开王某1,在刘某表示再也不来后被告人崔某1才让刘某驾车离开。之后,被告人崔某1返回自己租住的××苑车库,于当日8时26分许携带存有水银的注射器及溴敌隆前往王某1家,并用私自配制的被害人王某1家门钥匙进入振兴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被害人家中。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被告人崔某1将水银分别注射至被害人家阴面卧室的床头上、枕某、厨房的煤气灶等处,将剧毒化学物质溴敌隆液体投放于被害人放至冰箱内的三瓶“醋蛋液”及橱柜上的两瓶“醋蛋液”内。

2018年8月7日中午,被害人王某1下班与儿子崔某2返回家中后,发现家中多处散落疑似水银物品,于是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几日后又发现自己与儿子崔某2皮肤及身体出现不适症状之后消退。2018年10月中下旬,被害人王某1在服用了投放有溴敌隆的约半瓶醋蛋白液体后,于2018年10月28日发现自己有血尿等症状,并逐渐加重,于是前往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就诊,又转至包头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

包头市就诊期间,因被害人王某1被诊断为凝血功能异常并被认为严重出现脑出血、重要脏器出血、危及生命,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向其出具了病危通知书。被害人王某1在接到病危通知书后,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北京市就诊,于2018年11月2日转院到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经三0七医院医生化验及诊断,被害人王某1被诊断为溴敌隆中毒、凝血功能异常、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中度贫血。同时在该院毒物检测中,在送检被害人血液中检出溴敌隆,浓度为188ng/ml,在送检血液、尿液中没有检测到农药、滥用药物及其他毒物。2018年11月10日被害人王某1出院,并继续服用相关药物进行治疗。2019年1月24日,经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毒检室检测报告再次检验,在被害人王某1送检血液中检出溴敌隆,浓度为12ng/ml,在送检血液、尿液中没有检测到农药、滥用药物及其他毒物。

2018年8月7日,被害人王某1因发现疑似水银物品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楼前垃圾桶内找到含有疑似水银物品的注射器,并提取了注射器里及王某1家中的疑似水银物品,后于2018年11月13日又提取了被害人家中14瓶醋蛋白液体。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所提取疑似水银物品均检出汞元素。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王某1及崔某2血液中均检出汞元素,含量分别为22.3ng/ml、26.6ng/ml。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害人王某1家中提取的14瓶醋蛋白液体其中5瓶中检出溴敌隆;从被害人王某1血液及尿液中均检出溴敌隆;经内蒙古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1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12月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在振兴花苑小区将被告人崔某1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危(重)通知单、病历,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托书、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崔某1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崔某1在被害人家中及其饮用液体中投放剧毒化学物质,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1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崔某1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人崔某1赔偿其医疗费2225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130元、交通费271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7640元、支出其他费用1995元,共计95739.09元。并提供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检验报告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崔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想杀害王某1,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其他费用没有能力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1投放水银及溴敌隆是为了吓唬被害人王某1,没有杀害王某1的主观故意,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1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于2013年离婚。2018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1因发现王某1与刘某交往,心生恨意,为报复王某1,被告人崔某1从网上购买水银开关,并将水银开关内水银取出存放在注射器内,从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附近一流动卖鼠药人员处购买剧毒化学物质溴敌隆液体6瓶,每瓶容量为3ml。

2018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1发现刘某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花苑小区王某1家中出来,便威胁刘某让其离开王某1,在刘某驾车离开之后,被告人崔某1返回自己租住的××苑车库内,取上装有水银的注射器及溴敌隆前往王某1家,并用自行配置的××苑王某1家的房门。进入王某1家后,被告人崔某1将水银分别注射到王某1家阴面卧室的床头、枕头、厨房的煤气灶上,将6瓶剧毒化学物质溴敌隆液体投放入王某1放在冰箱冷藏柜内及橱柜上的醋蛋液内。

2018年8月7日中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发现家中多处散落疑似水银物品,于是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2018年10月份,王某1在服用投放有溴敌隆的醋蛋液后,于2018年10月28日出现血尿现象,且症状逐渐加重,于2018年10月31日在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门诊检查,于2018年11月1日转至包头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医院向其出具了病危通知书,凝血功能异常,严重时出现脑出血,重要脏器出血、危及生命。王某1于2018年11月2日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治疗,病情诊断为溴敌隆中毒、凝血功能异常、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中度贫血,毒检示血液中检测到溴敌隆,浓度为188ng/ml。2018年11月10日王某1出院,并继续服用相关药物进行治疗。2019年1月17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毒检检测,王某1血液中检测到溴敌隆,浓度为12ng/ml。

案发后,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侦查人员从10号楼单元门前垃圾桶内的注射器中及王某1家中提取的疑似水银物品,均检出汞元素。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侦查人员从王某1家冰箱冷藏柜内及橱柜上提取的14瓶醋蛋液中有5瓶醋蛋液均检出溴敌隆,提取的王某1血液、尿液中均检出溴敌隆。经内蒙古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1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12月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振兴花苑小区将被告人崔某1抓获归案,被告人崔某1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21418.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10天)、营养费1000元(100元×10天)、护理费1130元(113元×10天)、住宿费148元、交通费1006.5元,以上合计25703.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7日21时许,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王某1报警称,其怀疑在××旗自己家中两次发现不同时间不同地方被人投放发现类似水银的东西。接到报警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王某1家中发现的疑似水银进行提取,在10号楼北面的垃圾桶内提取了一个针管,针管内有疑似水银,经鉴定,在王某1家提取的疑似水银和垃圾桶内提取针管内的疑似水银均鉴定出汞元素。2018年10月16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王某1被杀(未遂)立案侦查。2018年10月28日,王某1出现尿血现象,经医院诊断王某1系溴敌隆中毒导致凝血功能异常。2018年12月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花苑小区将被告人崔某1抓获,被告人崔某1对其在王某1家投放水银和溴敌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她和前夫崔某1于2013年6月份离婚,2017年开始崔某1想和其复婚,她不同意。2017年4月份,她和男朋友刘某正式交往,崔某1不知情。2018年7月份她去鄂尔多斯学习,便让崔某1照顾儿子崔某2几天。学习完后,刘某从包头把她送回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花苑小区10-3-501家中,刘某当晚在她家中过夜。第二天一早崔某1用她预留在家门外的钥匙开门进去,看到刘某在家中,并打了刘某几拳让刘某离开,她和崔某1发生了冲突。一个星期后的一天,她发现煤气灶的凹槽内有类似水银的东西,当时她把类似水银的东西清理了扔掉。2018年8月6日她男朋友刘某在其家中过夜,第二天早上她带着儿子去了单位后给刘某打电话,刘某说其准备开车离开时,被崔某1堵在车里,崔某1用杀羊刀和绳子威胁刘某。2018年8月7日13时许,她和儿子准备在阴面卧室睡觉,在床头、床边、枕头下面发现了类似水银的东西,晚上20时26分许她打了110电话报警。2018年10月20日前后她开始服用保健品醋蛋液酵素,2018年10月28日19时许她发现自己有尿血症状,于10月31日到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检查显示尿红细胞增高,且尿血越来越严重,随于11月1日到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检查结果显示凝血功能异常,由于情况紧急,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她又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治疗,医院对她的血液和尿样进行毒物鉴定,破坏其凝血功能的是一种溴敌隆的鼠药。醋蛋液放在冰箱的冷藏柜内,她喝这瓶取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厨房靠西的橱柜台面上,一瓶没喝完她就中毒了。她怀疑崔某1在家里投毒,崔某1因为她新交了男朋友,多次当着她和儿子的面说要杀掉她和她男朋友刘某。

4、证人崔某2证言证实,他父亲崔某1和母亲王某1离婚了,他和母亲王某1在××旗居住生活。他父亲在振兴花苑9号楼下面的车库居住。2018年8月上旬,他们家阴面卧室的床上、床头上、厨房煤气灶上发现有水银,他母亲就报案了。有一次他母亲外出学习,他父亲照顾他,一天晚上他觉得冷,就和他父亲回家拿毯子,他用楼道内备用的钥匙开门拿了毯子,可能他父亲后来配了钥匙。之后他父亲自己开门往回送毯子,发现他母亲的男朋友在他们家中,把他母亲的男朋友打了一顿。他母亲在10月20号左右,出现尿血,后来严重了,先去包头看病,然后转到北京看病,他母亲说是中了老鼠药的毒。他母亲喝醋蛋液。他父亲在他面前曾说要杀了他母亲和他母亲男朋友的话。

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7年,他和王某1认识,并开始找对象。他和王某1的前夫崔某1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王某1去东胜学习到包头回不了家,他开车把王某1送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小区的家中,他在王某1家中过夜。第二天一早崔某1自己用钥匙开了王某1的家门,进入家中用拳头在他脸上打了两拳,进厨房拿菜刀要砍他,之后王某1报了案,在派出所崔某1保证以后不找他麻烦了。第二次是2018年8月份的一天,他在王某1家过夜,第二天早上王某1上班先走了,不一会儿他下楼准备离开,崔某1打开他的车门掐住他的脖子用杀羊刀划破他的衣服,并威胁他,不让他和王某1来往,并说再来前旗就抬死他。

6、证人卓某证言证实,她是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血液科医生,2018年11月1日王某1的病情诊断为严重凝血功能障碍,出现活动性失血,可能引起脑出血、消化道出血等重要脏器的出血,随时会危及生命,所以出具了病危通知书。可能是溴敌隆中毒造成的王某1凝血功能障碍,当时给王某1进行特效药K1和血浆同时使用,因为医院做不了毒物鉴定,王某1转院治疗了。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1时15分到2018年8月8日10时、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到11时30分

对位于××旗王某1住宅内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照记录。

8、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8月7日21时20分到2018年8月8日10时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现场10号楼门前垃圾桶内针管一支,针管针筒擦拭物一份,针管按手擦拭物一份,王某1家餐厅地面塑料袋内银色圆珠状疑似水银液体一份。于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至2018年11月13日11时30分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厨房西侧橱柜上装有黄褐色液体玻璃瓶两只,餐厅冰箱冷藏室内装有黄褐色液体的玻璃瓶十二只。

9、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王某1的血样及尿样,在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血液科由血液科护士对王某1的血样和尿样各提取一份。

10、提取笔录、购买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崔某1手机内购物信息,被告人崔某1于2018年7月27日购买5mm水银开关50个,于2018年7月30日和2018年7月31日分别购买3mm水银开关200个,未查到购买老鼠药溴敌隆的记录。

11、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12月4日依法对被告人崔某1租住在××苑车库进行搜查,未搜查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照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毒检室检测报告、病历、离婚证复印件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接受王某1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病危(重)通知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毒检室检测报告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分别从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调取了王某1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实王某1于2018年11月1日到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患者目前凝血功能异常,严重时出现脑出血,重要脏器出血,危及生命。病情诊断为凝血功能异常、血尿。于2018年11月2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住院治疗,毒检示血液中检测到溴敌隆,浓度188ng/ml,诊断为溴敌隆中毒,凝血功能异常,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中度贫血。2019年1月17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毒检检测,王某1血液中检测到溴敌隆,浓度为12ng/ml。

14、说明证实,2019年5月14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到王某1就医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中毒救治科调查取证,中毒救治科主任邱泽武答复水银和溴敌隆都属于毒物,溴敌隆属于慢性毒物,服用3-5天后临床表现为口腔黏膜出血、皮肤黏膜出血点及肉眼血尿等,不救治后续会出现多脏器出血,颅脑出血导致死亡。

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证实,溴敌隆属剧毒化学品。

16、鉴定委托书、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内公物证鉴字(2018)109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现场地面垃圾桶内疑似水银及振兴小区10号楼2单元门前西北垃圾桶内疑似水银均检出汞(Hg)元素,并将该鉴定意见通知崔某1及王某1。

17、鉴定委托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9)52号、54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现场餐厅冰箱冷藏室内装有黄褐色液体的1号、8号、9号玻璃瓶及现场厨房橱柜上装有黄褐色液体的13号、14号玻璃瓶,留取液体均检出溴敌隆。王某1静脉血、尿液中均检出溴敌隆。并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崔某1及王某1。

18、精神状况鉴定申请书、鉴定聘请书、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内精卫司法鉴定中心(2019)精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1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将该鉴定意见通知崔某1及王某1。

19、鉴定委托书、不予受理告知书证实,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均因技术条件有限,无法对王某1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崔某1辨认出其给王某1投放水银、溴敌隆时王某1家所在单元及王某1的家,其将一次性针管、溴敌隆空瓶扔在单元门口对面的地方,其在王某1家厨房煤气灶及阴面卧室床单上、枕头下投放水银的地方,其将溴敌隆投放在王某1家中冰箱存放的醋蛋液及厨房台面上存在的醋蛋液,其在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巷口路南配王某1家门钥匙的摊位。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8照片上的人及××楼内监控视频中2018年8月7日8时02分上楼梯的人、2018年8月7日8时18分28秒出单元门口的人、2018年8月7日8时26分3秒出现在××区的人、2018年8月7日8时42分36秒从振兴小区10号楼3单元出来的人、2018年8月7日8时42分52秒在××区东侧垃圾桶旁疑似扔东西的人,就是崔某1;辨认出编号为2号剩少半瓶的醋蛋液就是其在2018年10月份喝过的醋蛋液。证人刘某辨认出王某1及崔某1。

21、被告人崔某1的供述证实,王某1是他的前妻,住在××镇,他住在××苑车库。2018年7月份,王某1去东胜学习,将儿子崔某2托付他照顾,一天早上,他和崔某2去王某1家拿了一个被子,几天后的早上,他往回送被子,用王某1家门口备用的家门钥匙打开王某1家的门,看见王某1和刘某睡在一块,他很生气想暗中报复王某1,从网上查询慢性毒药,显示水银和溴敌隆是慢性毒药,他就想在王某1家投放水银和溴敌隆。他从网上购买了水银开关,将水银开关打烂放在塑料瓶里,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博爱医院门前向一个推小车卖老鼠药的人买了6瓶溴敌隆,每瓶3毫升。他在乌拉山镇博爱医院路上的配钥匙的地方配了王某1家的钥匙。2018年8月份的一天,他看见刘某从王某1家的楼道里出来,他从租房处准备了绳子和刀子准备教训一下刘某,他和刘某厮打在一起,并用绳子威胁刘某,让刘某不要再来了,然后刘某就开车离开了。他回到租房处拿上事先准备好的水银和溴敌隆,用配好的钥匙打开王某1的家门,进去后他将6瓶溴敌隆分别投放在6瓶王某1喝的醋蛋液内,其中5瓶醋蛋液放在冰箱冷藏柜内,1瓶醋蛋液放在厨房靠西橱柜上。他将装在针管内的水银分别投放在阴面卧室王某1的枕头里、床单下面及厨房煤气灶里。投放完后他把装水银的一次性针管扔在王某1家楼下对面的垃圾桶里。他去王某1家投放水银和溴敌隆时戴着一双白色手套,怕水银和溴敌隆粘在手上。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1的主体身份信息。

2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提供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处方笺、检验报告单、检测报告、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在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住院治疗1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住院治疗9天,在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医嘱建议,注意休息,避免再次接触毒物,定期复查凝血功能,调节维生素K1用量,不适随诊。支出医疗费20774.97元、外购维生素K1费用644元、交通费1006.5元、住宿费14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1为报复他人,故意将剧毒化学品溴敌隆投放在他人饮用的液体中,危害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崔某1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1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1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对其合理部分损失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要求被告人崔某1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25703.47元。该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尚红霞

审 判 员  石浩然

人民陪审员  格日勒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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