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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庭成员不予认定“恶势力”的裁判理由

2019-10-16 22:27 次阅读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纠集崔某、云某在土默特右旗工业园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假借村民授权举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强行索取财物、强揽工程,干扰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形成“恶势力”的意见,本院认为,虽三被告人以威胁的方式从蒙荣公司承揽了多项工程,使蒙荣公司被迫接受服务,利益受损,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结合全案可知,三被告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为了使家庭利益最大化共同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该行为只针对蒙荣公司一家侵害对象,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以及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均较低,没有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第5条之规定,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摘自: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221刑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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