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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解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最新入罪标准

2024-02-01 17:05 次阅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状及入罪条件进行修改,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后刑法一是将入罪条件的销售金额变更为违法所得数额;二是增加有其他严重和特别严重情节条件;三是整体加重了法定刑幅度。

刑法修正后,本罪入罪条件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由单纯的数额入罪变更为情节加数额的双重标准。修改后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制定

以违法所得数额取代销售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上来说更为妥当。且需要强调的是,销售金额不等同于违法所得数额,相关数额标准不应继续沿用违法所得数额。在相关司法解释

出台前,2004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销售金额的标准不宜直接适用。但在这一过渡期如何入罪,此实践中依然有的司法机关沿用2004年出台的旧司法解释,这是错误的。有一种学术观点认为,可根据具体案情,以相关情形构成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为由入罪处理。

目前司法解释尚未针对修正案配套进行修改,最高检已于20231月发布了新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相信不久会发布正式的新司法解释。这对于正确理解立法意旨,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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