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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张万军:采取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案

2020-10-02 15:42 次阅读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检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诈骗罪,被告人魏某犯包庇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2、郑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闫某、李某1,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吴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害人杨某1因生活中屡遇挫折,通过被告人魏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1,王某1自称能够通过“算卦、看事、破关、请仙”等手段,保佑杨某1及其家人生活顺利。被告人王某1于2015年至2016年间在长春市××区自家中,以虚构请“仙家”保佑的名义,多次骗取杨某1合计人民币606.6万元。被告人王某2长年与王某1共同生活,明知王某1从事诈骗杨某1的行为,积极参与“请仙”、作法事活动,并受王某1的指使以“仙家”生气的名义向杨某1催要钱款。所得钱款被王某1、王某2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魏某在明知王某1以“算卦、看事、破关、请仙”等手段骗取杨某1人民币50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的情况下,为了包庇王某1,与王某1等人共同研究编造了该款项系杨某1给王某3用于投资的虚假事实,意图在司法机关追查时进行对抗,掩盖王某1的诈骗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向魏某讯问时,其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

被告人王某1、王某2、魏某于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之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王某1能够积极退赃;3.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又系残疾,身患疾病,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王某2应属从犯;3.被告人王某2当庭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魏某当庭认罪并悔罪,又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1通过被告人魏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1。2015年至2016年间,杨某1多次前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营子村被告人王某1家中,请求王某1保佑其本人及亲朋身体健康、工作生活顺利,王某1以“算卦、看事、请仙、破关”等手段,多次骗取杨某1合计人民币606.6万元。被告人王某2长年与王某1共同生活,明知王某1从事诈骗行为,仍参与“请仙”“破关”等迷信活动,并受王某1指使以“仙家”生气的名义向杨某1催要钱款。所得钱款被王某1、王某2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魏某明知被告人王某1骗取杨某1人民币500万元,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作虚假陈述,谎称该款项系杨某1投资款项,意图掩盖王某1犯罪事实。

三名被告人于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1供述和辩解:其通过侄媳妇魏某认识杨某1。第一次给杨某1破关是2015年秋天,因为杨某1开车不顺利,给杨某1破关求开车顺利,这次收费2.2万元;第二次给杨某1破关是2015年11月份,杨某1求给她朋友余某的亲戚治病,这次给其2.2万元;第三次破关是给杨某1的朋友求婚姻,杨某1给其2.2万元。钱都被其花了。

2015年秋天杨某1找其给她哥哥家的孩子保平安,其对杨某1说:“保胎儿挺重要的,得拿100万元给佛家和仙家。”实际就是把钱给其,才能保胎儿平安。杨某1同意了。没过几天,杨某1给了其一张存有100万元钱的银行卡,好像是魏某的建行卡。

因为之前杨某1耳朵生病来找其治了几次耳朵,杨某1说通过治疗感觉挺好的。后来杨某1感觉耳朵又不太舒服,问其为什么总治不好,其说肯定是佛家和仙家不保杨某1了,正常都好了。杨某1还说当时工作不顺利,想自己做点生意,让其帮着看看生意能不能顺利,其说通过看佛家的香火和保家仙都不太理想,想要顺利就得再给其拿钱,其当时比划五个手指头,杨某1问:“得拿50万吗?”其说:“不对,得拿500万。”杨某1说得回去凑凑。其知道杨某1经常去找魏某做美容,就让王某2给魏某打电话转告杨某1抓紧时间把500万元拿来,话都跟保家仙说出去了,钱还迟迟不拿来,佛家、仙家容易不保杨某1,杨某1耳朵犯病就是跟这个有关系。2016年2月,杨某1把500万元钱汇到郑某2的银行卡里,王某3和魏某把银行卡给其,还让其将钱转到其卡里,第二天王某2领其新办了一张农行卡,把钱转入该卡内。其用部分钱给其和王某2买了恒大城4栋2单元1508和1608号房,还刷卡给贺某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白色吉普车,给王某3二十万元现金。后来得知杨某1出事进监狱了,王某3提议签了一份协议,当时在场的有其、王某3、魏某、王某2,具体内容记不住了,目的是对付调查。

其没有学过医,也没有行医资质,就是让佛家和仙家保着。其知道利用“算命、看事、破关、请仙”等迷信手段多次骗取杨某1巨额钱财是诈骗行为。

2.被告人王某2供述和辩解:其名下长春恒大城4栋2单元1608房产是2016年4月份全款买的,购房款是用杨某1给其姑姑王某1500万元中的钱买的。

王某1会看“臆病”,还会给人算命预测财运、婚姻,求增加人的寿命,有时也“跳大神”。在“跳大神”时其负责扶着王某1,用五彩纸剪成的五个彩旗插在桌子上的苞米面盆里,其还给求事的人批五彩衣服。大家称“跳大神”为“破关”,“破关”没有固定收费标准,提前根据求事的人经济状况确定,从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

从2015年春天开始,魏某经常带杨某1去王某1家看事。王某1一共给杨某1“破关”两次。第一次是给杨某1求财运,第二次是给杨某1的父亲求寿。每次“破关”王某1收杨某1一万元钱。

有一回杨某1给她哥哥求子,杨某1后来给王某1拿了100万元钱。其用其中的五十六万偿还欠款,剩余的44万元听说王某1买树苗了。

2015年秋,杨某1找王某1看中耳炎,当时好了。后来,杨某1说最近有很多事情不顺,王某1说想要一切顺利还需要这个数(伸出五指),杨某1问:“是需要50万?”王某1回答:“是500万。”杨某1说现在没这么多需要回去准备。后来,魏某给其打电话说杨某1的耳朵又听不见了,其在电话里说,杨某1的耳朵犯病可能是因为杨某1迟迟不拿钱,所以“仙家”生气了。魏某问其怎么办,其说:“既然杨某1答应过了,那就抓紧按“仙家”的意思办呗。”意思用“仙家”能保杨某1平安顺利为由,让她拿500万。之后,杨某1、魏某和王某3一起到王某1家,魏某将存有500万的银行卡给王某1了。第二天其和王某1把郑某2银行卡里的500万元全部转到了王某1名下的卡里。后来其提议用这笔钱在长春市恒大城买了两个房子,王某1又给贺某买了一台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还给魏某和王某3一共20万元左右。

其之前交代说这500万是杨某1给的投资款是大家后来编的。杨某1出事后,王某3提出编造这500万是给他和魏某投资用的,怕有关部门追要这笔钱。实际上这些钱都是杨某1给王某1“算命、破关”的钱。

3.被告人魏某供述和辩解:其在长春市西安大路国际大厦蓝梦美容美发店上班,杨某1经常去做美容,二人就熟悉了,杨某1还让其爱人王某3给她当司机。

王某1是其丈夫的姑姑,会“看事”“破关”。杨某1通过其认识王某1,给杨某1做过法事“破关”,一共去过六七次,有帮助杨某1治耳朵、给杨某1父亲增寿、保佑杨某1工作顺利、帮杨某1外甥女看病等事。杨某1给过王某1100万元,是杨某1让其将这100万元转到其名下建行卡中,之后二人交给王某1的。

杨某1说过要给其拿点钱让其干点啥,还领着其和王某3考察过洗浴汗蒸之类的项目,后来王某1知道了这事,杨某1和王某1、王某3一起研究说要在王某1家后面盖养殖厂房之类的等着占地拆迁,得到拆迁款或补偿款时能分给其和王某3。杨某1给其和王某3拿了500万元盖厂房等着占地,是给其投资的钱。杨某1让其准备一张银行卡,其就拿了其婆婆郑淑芬的农业银行卡,把500万元转入到该银行卡里,杨某1还说把钱放在王某1那里,怕王某3乱花,所以其就把这张银行卡交给了王某1。王某3知道这笔钱是给二人投资的钱。

另,被告人魏某在庭审中承认500万元是王某1“看事”的钱,其在侦查机关说谎了。

4.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美容师魏某介绍认识了王某1,其和魏某称呼王某1为“老姑”。其一共给王某1拿过七八次钱。2015年初,其有一些事不顺,又出车祸,其去大营子村见的王某1,王某1说给其“破关”,“破关”的起始价码就是三万元,其给王某1三万元现金。后来都是同样给其“破关”,其又分两次给王某1共六万元,每次三万元。2015年几月份,其又先后为其哥哥杨阳求子,为父亲杨心田买寿,帮下属求婚姻,帮余某的外甥女看病,多次找王某1“破关”,每次都给王某1现金三万元,共计十二万元左右。

2015年5月份,因为其经常去王某1家问事解心疑,王某1说仙家给其家从老到小办了这么多事,每次就拿那么点钱,仙家非常生气,能不能让仙家一次满意,否则其父亲的身体健康和其哥孩子仙家不能保证,其因害怕就给了王某1100万元。钱是其将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魏某,让魏某给王某1转的账。

2016年初,其又去找王某1看事,王某1说得给仙家500万元,以后做什么事都能顺利,其当时觉得钱太多了就说考虑一下。后来其在蓝梦做美容时,魏某和王某2用免提通电话,王某2说如果这500万元不给,后果非常严重。其听了以后很害怕,就同意给了。2016年2月份,其让余某转2,000万元到郑某2名下的农行卡,其中1,500万元转到其他卡里,其把存有500万元的郑某2银行卡给了魏某。其不清楚魏某是怎么给的王某1。

5.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其通过妻子魏某认识了杨某1。王某1是其亲姑姑,杨某1因为她哥哥没孩子去找王某1破事,还因为工作不顺心、耳朵患病、杨某1父亲生病等事情找王某1破解。王某1说杨某1给了她100万和500万元。

王某1知道给杨某1给的她的钱被冻结以后,其跟魏某、贺某、王某1商量,如果执法部门来查这600万元钱,就说这些钱是杨某1给其投资用的钱,还签了一个王某1把一处绿园区潘家村的厂房抵押给其的合同,实际根本就没有投资的事,就是给王某1算卦的钱。

6.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杨某1打电话说着急用钱,让其汇2,000万到一个叫郑某2的银行账户上,还说要给一个叫“老姑”的人500万,“老姑”是个算卦的。其通过网上银行分几笔汇了一共2,000万。

7.证人贺某证言证实:王某1是其母亲。其母亲会请仙看事,平时帮别人看看事,破破关。其看见杨某1找其母亲看过耳朵,还找其母亲给她哥哥求子、给她父亲求寿。其听母亲说杨某1看耳朵和给她父亲求寿给其母亲100万元,给她哥哥求子拿了160万元。其母亲买了长春恒大城的房子让其住,还刷卡给其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吉普车。

8.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魏某是其儿媳妇。其有一张农行卡,密码魏某应该知道。其没用该卡办理过500万元的进账和汇出业务。

9.抓捕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1、魏某、王某2系被抓获归案。

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魏某自然情况。

11.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魏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5月22日,魏某账户转账给王某2账户100万元;2016年2月2日,郑某2账户分三笔转入2,000万元,同日汇出1,500万元,次日,郑某2账户转账给王某1账户500万元。

13.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3月6日购买吉林省长春市××区、1608号房屋。

14.乘机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1于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乘机前往三亚、珠海、桂林等地。

15.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杨某2法定程序辨认出王某1、王某2、魏某。

16.吉林市监察委员会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载明:吉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王某1名下吉林省长春市××区房屋及王某2名下吉林省长春市××区房屋;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返赃184.7万元。

1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载明:指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

综上,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诈骗被害人杨某1及被告人魏某包庇犯罪事实。

另查明:诉讼期间,被告人王某1家属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2家属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1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2明知王某1骗取他人财物,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明知王某1骗取他人财物,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作虚假陈述,意图掩盖王某1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共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魏某包庇他人犯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其家属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委托调查评估情况及收监执行刑罚的必要性,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1诈骗钱款中的500万元已另案处理,本院仅对其余106.6万元进行裁判。

根据被告人王某1、王某2、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魏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永强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张鸿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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