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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案

2020-10-06 18:40 次阅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津02刑终456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利用“做法事驱鬼”治病等迷信手段先后分多次骗取被害人侯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1438元,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65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1000元。后被告人马某将上述钱款挥霍。

被告人马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房间内给被害人胡某“驱鬼”治病期间,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马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微信号为×××,微信名为轩炫至尊,支付宝账号是13×××10,昵称是蕾。其于2018年6月在天津市北辰区中环花鸟鱼虫市场古香斋店认识了侯某,后通过侯某认识了李某、胡某,从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其一直在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和其他地方,通过做法事给侯某、李某、胡某的子女、家人看虚病、癔症以及用封建迷信手段吓唬实施诈骗,共骗取侯某两万多元,骗取李某96500元,骗取胡某151000元,骗的钱都花了。其中侯某同意其给侯某女儿治病后,侯某向其转账3000多元,后侯某拜其为师,主动给了6000元,后其替侯某请菩萨,侯某给了3000多元,后其给侯某婆婆治病,侯某给其18000多元。2018年7月,侯某带李某和李某的女儿到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见其,让其给李某女儿看病,其带着其儿子一起到酒店后,说李某女儿是王母娘娘的干女儿,李某女儿身上有很多仙,李某女儿扛不住,李某问其怎么办,其说可以代替养仙,李某问其5万元够不够,其说差不多。后李某先给了其2万元,后又给了3万元。侯某给过其18500元,具体什么钱不记得了。后李某跟其说总跟丈夫吵架,其又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做法事为由,向李某要了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后李某向其提到了胡某,说侯某跟胡某比较熟。其便向侯某打听胡某,说胡某是侯某上辈子的恩人,让侯某不能见死不救,其跟侯某说胡某的儿子再不救就来不及了,让侯某报恩,赶紧通知胡某。2018年8月某天,在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其问胡某儿子有什么症状,后其说胡某儿子身上有脏东西,得及时治疗。胡某问其要多少钱,其当时说了一个吉利数77000元,胡某同意了。后其与胡某又在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见面,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其与胡某在古文化××和滨江道见了几面,胡某跟其说外面有人欠她钱,她老公常年不回家,其就说给胡某做法事催债,又向胡某要了几笔钱。侯某的女儿就是不爱上学,情绪波动,青春期的孩子都这样。其学过扎针灸和按摩,其他的治病方法不会。其给侯某女儿治病就是做法事,烧点纸,随便念叨念叨,侯某说她孩子好了,应该是有点效果,其就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其就是凭感觉跟侯某说她女儿晚上不好好睡觉,看侯某脸色不好,随口说她打过胎,刚好说中了,侯某就信任其了。其说李某女儿是王母娘娘的干女儿,就是心理的一种感觉,看病敲鼓时念的都是一些仙家的名字。胡某的儿子不爱上学,情绪烦躁,经常打胡某,其没见过胡某的儿子,其治病不用见面,就是做法事,买纸质的元宝、金条、黄纸、消灾合金,找个十字路口烧掉,嘴上念一些请神帮忙的话。其觉得做法事是否科学不好说,没有什么依据,刚开始给侯某女儿看好了,其就以为管用。其骗取的钱部分给其父亲看病、买某,部分在其到各个寺院时给功德箱了。其父亲得的是实病,需要在医院治疗,而侯某、李某、胡某子女得的是虚病,医院诊断不出来,所以其才给治病。侯某丈夫做事不顺,这是财运问题,不是病,其也能看财运。其说侯某、李某、胡某身上有鬼,都是凭感觉说的,世界上是否有鬼,其不知道,小说上说有鬼,人死后,烧纸钱就说明有鬼,其开始跟侯某她们说的是癔病,后来才说的有鬼。

2、被害人侯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13日上午,其在天津市北辰区中环花鸟鱼虫市场古香斋实体店想买一个“仙杯”用于“供仙”,老板不懂就让其问在一旁的马某。马某说其家里孩子有问题、老人有问题,说其家里有堕胎婴灵,影响其孩子,他能帮助了事,需要3338元钱。其孩子平时不听话,其当时觉得马某说的有点准,但未给马某钱款,只是添加了马某的微信。当日中午,其与其夫商量,认为钱也不多,就决定让马某给其女儿看看病。后马某打电话告诉其,他给其女儿做个道场,睡一会就会好。后其女儿睡醒果然就没事了,之后几天情绪稳定,也不再跟其吵架,其就信任了马某。2018年7月11日,其给马某打电话表示感谢,马某说自己想请个菩萨,需要3200元,其答应给马某请这个菩萨,马某让其转钱就行了。2018年7月12日,其在天津市北辰区友鹏海鲜饭店请马某吃饭,通过微信零钱给马某转账3200元。2018年7月26日,其婆婆闹头晕,其又找马某给看病。马某说其婆婆上辈子是其害死的,其现在得花钱给她看,他就能看,需要18900元就能治好。后马某不停打电话催其给其婆婆看病。2018年7月30日,其通过微信零钱给马某转账12600元,又在附近农业银行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给付马某6300元。后其婆婆的病一直没好,马某还经常通过吓唬找其要钱,其就跟马某吵起来了,其感觉被骗了。其拜马某为师时,马某找其要了60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其介绍李某给马某认识,李某跟马某提起了胡某,马某说李某和胡某是其上辈子的救命恩人,让其报恩,让其告诉胡某她的孩子有性命之忧。后其给胡某打电话,告诉她马某能救她孩子。其一共和胡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与马某见面两次。2018年9月初的一天,胡某给其打电话,说马某要见她,让其跟着一起去,这是三人第二次在该酒店见面。其二人到了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后开了一间房。马某到了之后,就说胡某儿子是海龙王的太子,她们一家都是鬼,需要给她打印。说完之后就让其下楼买水在大厅等着,后其离开房间,买完水后在大厅等了一个小时左右,马某和胡某一起下楼。2018年9月25日,胡某给其打电话,转天,胡某跟其说马某对她干了不该干的事,胡某没有明说,其觉得是马某与胡某发生了两性关系。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0日左右,其和某聊天时说到自己女儿不听话、叛逆,侯某说她孩子以前也这样,后来让马某给治好了,让其也找马某试试,其问多少钱,侯某说18500元,其同意了,并将18500元转账给侯某,侯某将钱给了马某。2018年7月14日,侯某通知其马某要和其见面,其带着其女儿牛某与侯某一起到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开了一间房,后马某带着他的儿子傅某来到酒店房间,马某拿着鼓边敲边唱,说其女儿是王母娘娘的干女儿,身上有仙,得好好养,不然孩子受不了,他可以代养,到其女儿40岁时可以烧香让仙回去,如果其想省事,就给他点钱由他代养。其相信了马某,就问多少钱,马某说5万元。2018年7月15日,侯某跟其联系,说那些仙在马某家打起来了,让其赶紧给钱供养,其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2万元,2018年7月16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15000元,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约定8月再给剩余的钱。2018年8月21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23000元。其觉得孩子没有好,就跟侯某一起去问马某,马某说其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孩子夭折了,变成小鬼找其女儿,其女儿躲不开,向其要2万元了事,其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支付宝给马某2万元。后其女儿还不见好,且在这过程中,马某用手抚摸其胸部和生殖器,其感觉被骗了。其在与马某聊天过程中提到过胡某,说胡某儿子不听话,马某就让其叫胡某找他看病,其没有胡某的联系方式,侯某有胡某的联系方式,后来胡某被马某骗了。

4、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儿子平时不听话,脾气暴躁,不上学,还打人。2018年8月中旬,其接到侯某电话,侯某说有一个看风水的师傅说其孩子再不救就没时间了,让其自己看着办。其孩子的事是师傅自己看出来的。其事后一想,怕孩子真出什么事,就有点害怕。2018年8月25、26日左右,其找到侯某询问详情,后约定了时间和马某见面。2018年8月29日,侯某带着其到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与马某见面,马某进到房间后面色凝重,站着不说话,过了好一会其问怎么了,马某说其身上都是鬼,然后掏出一个骷髅挂件,嘴里念念有词,念完后吓唬其孩子再不救就谁也救不了,其想问什么意思,马某吓唬其不让问太多,说这个事不好办,得花钱。其当时有点相信了,给了3000元现金作定金让他了事,后马某跟着一起去买狗、狗笼子、狗粮、吃饭,临走时说让给77000元了事钱,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约定借钱转给他。后其一共给付马某15笔共151000元,其中2018年8月29日在格林豪泰酒店260房间给付现金3000元,2018年8月29日通过转账给付2万元,2018年8月30日通过转账给付2万元,通过无卡存款给付4万元,2018年8月31日通过转账给付1万元,2018年9月1日通过转账给付5000元,2018年9月5日通过转账分别给付2万元、1万元,2018年9月6日通过转账给付7000元,2018年9月8日通过转账给付1万元,2018年9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3000元,2018年9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3000元。其跟马某一共见面五、六次,在格林豪泰酒店见面三次,在古文化街见面一次,滨江道见面一次。马某见面就说其孩子的事有多严重,多不好办,以各种名义找其要钱,让其陪着逛街、吃饭。马某说通过做法事给其孩子了事、看病,但其未看见马某做过法事,只是买些做法事需要的狗、猫,还让其代买过纸钱、元宝,马某给烧了。马某说给其孩子治病需要从其身上下手,抚摸其后背、胸部,还试图亲吻,其在格林豪泰酒店与马某第二次见面时,马某让侯某下楼买水,并让其在大厅等着,后马某将其衣服脱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当时心里比较畏惧,未敢激烈反抗,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其一直用手推着马某。后马某说这都是为了其孩子好,其孩子的事他全包了。后侯某见其不说话,问其有什么事,其说没事,后来其跟侯某说马某对其干了不该干的事。马某说其身上都是鬼,其孩子命不长久,其母亲活不过三年,总说这些话来吓唬,趁机占其便宜,其后来开始怀疑马某,觉得自己被骗了。

5、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4日上午,其母亲和某带其去见马某,到了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开了一间房,后马某带着其儿子到了房间,马某从其手上摘下来一个戒指让其攥着,口中念念有词,问其上学时是不是有一次聚会,男生比较多,其回去的很晚,其说记不清,马某就不提这事了,又问其是不是有一个一米八几的男性朋友,其答有,马某就说这个人是你的小人,他要害你,你要远离他。马某说其男朋友被人包养,还改过年龄。又说其祖上有人养仙,现在仙没地方去,他可以代养,需要5万元,其母亲就同意了。马某让其带着其儿子下楼逛逛。后来马某又给做了一些“法事”,就走了。马某一直吓唬其母亲,说要是不看病其就会死,其母亲害怕,所以一直给马某钱。

6、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马某的儿子,其父一共带其出去过一次,就是七月份那一次,那次其看见其父亲打鼓,房间里一共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女孩让其陪着出去转一圈,后那个女孩上楼了,其没有上楼。

7、被害人侯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和支付宝截图,证实被害人侯某微信名为A健康团购自提群,微信号×××,支付宝账户为15×××04,真实姓名为侯某,被告人马某的微信名为轩炫至尊,微信号为×××,支付宝昵称为蕾,账户为13×××10。被告人马某用封建迷信的内容吓唬被害人侯某,让其花钱了事、治病,被害人侯某一共被骗31438元。

8、被害人李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和支付宝截图,证实被害人李某微信名为李某,微信号为×××,支付宝账号为cyn×××@163.com。被害人侯某微信名为A健康团购自提群,微信号×××,被告人马某的微信名为轩炫至尊,微信号为×××。被告人马某用封建迷信的方法给被害人李某的孩子治病,并收取了被害人李某的钱款,因未治好,被害人李某要求被告人马某退钱。被害人李某一共被骗96500元。

9、被害人胡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银行汇款单、微信和支付宝截图、被告人马某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害人胡某微信名为静,支付宝账户为18×××41,真实姓名为胡某。被告人马某的微信名为轩炫至尊,微信号为×××,支付宝昵称为蕾,账户为13×××10。被告人马某用封建迷信的内容吓唬被害人胡某,被害人胡某共计被骗151000元。

10、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侯某、李某、胡某以被告人马某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被告人马某诈骗案件中发现其由强奸被害人胡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马某到案。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在2012年以为他人做法事诈骗他人钱财,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2、侯某、李某、胡某、马某、牛某、傅某、马丽的人员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某犯罪时已成年,被害人侯某、李某、胡某被骗时均已成年,证人牛某作证时已成年,证人傅某作证时未成年,但有成年家属陪同。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3143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965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151000元。

原审被告人马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且提出,其有居士证,系合法做法事,钱款系侯某等人自愿给付。马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马某诈骗胡某数额有误,建议本院予以改判。

本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及上诉人马某均未提出新的证据。被害人胡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马某在案发前曾退还其人民币10018.75元,并提交银行对账单以证明其证言,本院经讯问马某并向马某出示相关证据,马某对相关证据没有意见,并对退款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原审认定马某诈骗胡某所得人民币15.1万元有误,马某诈骗胡某所得应为人民币140981.25元,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原审认定马某其他犯罪事实和证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案证人证言、微信截图及马某预审供述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马某以做法事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侯某等人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自愿将钱款交给马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马某所提钱款系侯某等人自愿给付其的上诉理由是马某构成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为马某脱罪的理由,故马某提出其合法做法事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某2012年即以做法事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五万余元,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然马某并未吸取教训,毫不体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的恤罚之心,缓刑期满后,仍然以相同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故应从重处罚。马某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胡某10018.75元情节原审未作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原审多计算的10018.75元数额相对于马某诈骗26.8万余元的总额而言,所占比例较小,不影响对马某的量刑,原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马某所提其系合法做法事以及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马某诈骗胡某数额有误,请求予以改判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关于“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3143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96500元”的部分。

二、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151000元”的部分。

三、责令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98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 滨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黄杨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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