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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QQ号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2017-11-21 21:18 次阅读

  

现代社会,互联网正在不断广泛并且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网络信息技术也迅猛发展,但是互联网在提供给人们方便快捷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手段。

腾讯QQ作为一款即时通信软件被广泛应用,由于这种软件能够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送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QQ邮箱、网络收藏夹、QQ网络交易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越来越多的人们将阅读、交流、娱乐、文件传输乃至部分商业活动在QQ上进行,可是,这也为网络犯罪埋下了隐患,成为网民新的担忧,一旦号码被盗则面临着网络好友失散、客户流失、个人网络信息丢失等严重后果,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盗窃网络QQ号的行为具有网络犯罪的代表性,同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法学界的讨论,而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显示出现行法律对网络规范的缺陷,给法律工作者和立法机关提出了新的问题。


第一章  盗窃QQ号犯罪的特点

一、盗窃QQ号犯罪的基本类型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通信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计算机数据通信逐渐成为了现代通信的主要形式,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消息等数据通信方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腾讯QQ是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信软件,我们可以使用QQ和好友进行交流,信息和自定义图片或相片即时发送和接收,语音视频面对面聊天,点对点断点续传输文件、共享文件、QQ邮箱、备忘录、网络收藏夹、发送贺卡等功能非常全面。并且腾讯QQ与移动通信公司合作,实现GSM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互联,是国内最为流行功能最强的即时通信软件是一种方便、实用、高效的即时通信工具。

正因为QQ有多种功能,盗窃QQ号的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1]以下就依据QQ号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按照对QQ信息资源的侵犯方式,划分几种基本类型:

(一)QQ信息窃取和盗用

QQ信息窃取和盗用是盗窃QQ号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主要表现是利用盗号木马或其他危害QQ的恶意程序窃取网民的QQ号码,并盗用甚至盗卖,由于窃取的号码一般都是使用多年级别较高,含有Q币、游戏道具或有其他附加值,行为人在盗卖时能从中牟取暴利,这也是盗号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给被盗号的网民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QQ网络诈骗和勒索

此类型中较为典型的是近期出现的视频诈骗,这种犯罪主要是利用盗窃的QQ号通讯记录中原QQ号主人与好友的对话视频,删除语音部分,再以借钱的名义对原号码主人的其他好友进行诈骗。

此外,盗窃含有客户群网络频繁交易记录或者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号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行为人在盗窃号码后向失主开出高价进行敲诈勒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QQ信息攻击和破坏

信息的攻击和破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方式故意对QQ信息资源实施破坏性攻击的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行为中,绝大多数属于非暴力性手段,即其攻击和破坏的主要对象是QQ程序,以盗号木马和其他恶意程序攻击和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当今信息社会网络犯罪一种常见形式。

(四)信息污染和滥用

利用QQ信息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滥发商业广告、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等方面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威胁。由于网络的特点,这些有害数据的传播面宽,速度快,难以控制,并且侦查犯罪嫌疑人,确定行为责任,搜集证据也较困难。

二、盗窃QQ号犯罪的特点

盗窃QQ号犯罪是信息时代中运用恶意程序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新型社会犯罪行为。[2]尽管目前世界各国对以盗窃QQ号为代表的信息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其犯罪的表现却大致相同,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人员的智能性

盗窃QQ号犯罪的智能性是信息时代的鲜明特征。知识和技术既可以成为巨大的财富,展示出惊人的力量,同样也可以在犯罪时派上用场,这一点在盗窃QQ号犯罪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大多数盗窃QQ号的犯罪人员都是具有很高的专业信息技术知识和熟练的信息操作技能,作案前一般会针对虚拟财产价值较高的号码进行搜索,预谋和策划,通过网络和盗号木马程序篡改他人信息,实施盗窃、诈骗、勒索等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人大都是计算机高手,不仅成功率极高,而且不易被发现。例如,2005年中国首宗涉嫌盗窃QQ号码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中,行为人曾某就是腾讯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的工作人员,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系统知识。

(二)犯罪手法的隐蔽性

网络信息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这种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盗窃QQ号犯罪以很隐蔽的方式出现,对于犯罪者来说,其在网络上的虚拟存在是他的一个伪装,从这一个虚拟的主体上并不能得到与其对应的现实社会主体的信息。通过虚拟的方式,各种主体都变得隐蔽起来,犯罪者通过这种虚拟化来隐蔽自己。盗窃QQ号犯罪也正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这些无形的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对象即QQ号码也是属于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因此,盗窃QQ号犯罪是一种“无形犯罪”。正是由于这种犯罪的作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对计算机硬件的信息载体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犯罪的成功率极高。同时,由于盗窃QQ号犯罪的证据主要存在于软件之中,这也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尤其是利用远程计算机通信网络实施的犯罪,罪犯远在异国他乡,实施犯罪以后往往难以追寻,即使查出蛛丝马迹,犯罪分子也早已逃之夭夭,从而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随着网络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也为盗窃QQ号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不再仅仅是盗号木马这一种盗取QQ号码的恶意程序,诸如ExploitAppletJs/Trojan seeker-based等破坏QQ系统的病毒程序层出不穷,花样繁多。[3]如在2005年8月,犯罪人商某就是通过QQ密码破解软件盗取沈阳某图片社用于接收客户传送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的QQ号码,之后进行非法操作,使图片社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四)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盗窃QQ号的犯罪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要严重得多,尤其在信息技术日益高度发达的今天,犯罪分子有时只需要在键盘上轻轻的敲击下,就可能盗窃大量的QQ号码,从中获取暴利。腾讯QQ是即时通信软件,提供实时短信服务,比普通语音通信和邮件更能反映通信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行为方式特点、个人喜好、具体资料、性格特征等等。QQ有邮箱、网络硬盘、网络交易等多种功能,在使用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数据的表格,这些表格中涉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私人的信息,一旦号码被盗将会严重危害公民的隐私权利。此外,盗窃QQ号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和个人网络隐私权,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也够成了严重侵害,而且这种犯罪往往与其它犯罪有密切联系,很可能被进一步利用来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隐患和严重危害。[4]

(五)犯罪行为的反复性

行为人盗取他人的QQ号码后未被发现,一旦从中获利便会肆无忌惮的多次作案,并且行为人会在登录后立即更改密码使得被害人无法取回号码,这样就必然会侵犯到更多人的权利。2007年年底,我国最大一宗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即“5·22”盗窃QQ号、Q币案)中的犯罪人以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为基地,大举入侵商业及政府网站,多次非法盗取了大量的QQ号和游戏账号,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非法获利70多万元。

(六)犯罪行为的复杂性

在网络环境下,全球已结成一个庞大的信息网,其使用之多、发展之快、内容之广都是空前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与传统的法律体系相比,有关网络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更为复杂。[5]由于QQ程序本身存在漏洞,再加上网络在管理上的缺陷,这就容易存在法律空白,这实际就为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而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又因为行为人往往具有多种身份,可能是网络提供者,也可能是业务提供者,还可能是信息提供者,甚至普通的网民,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破案工作的难度。


第二章  盗窃QQ号犯罪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盗窃QQ号的犯罪,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在当今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从社会环境来看,犯罪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的不健全

网络立法严重滞后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除刑法第285286287条等规定的几种情况外,盗窃QQ号这种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案没有明确要求,造成立案随意性大。仅仅设立较少的几个法条和罪名,多数按照传统犯罪处理,是不能适应打击盗窃QQ号犯罪的实际需要的。例如,盗用QQ号窃取商业机密的案件,一旦QQ密码被窃取,就可能造成受害人大量商务机密的丢失。而对于QQ被盗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测算如何定性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干警在办案中也苦于缺乏依据而无法立案侦查。对许多盗窃QQ号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但是类似QQ这样的网络通信软件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其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

此外,盗窃QQ号犯罪和许多网络犯罪一样,具有跨国性的特点,打击这类犯罪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就是各国或享有独立刑事诉讼权的行政区之间的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其中如何界定盗窃QQ号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以至于如何确定对其犯罪的管辖权这个问题于国际社会范围内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许多违法行为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各国司法标准不一的情况下打击盗窃QQ号犯罪力不从心。[6]

(二)QQ软件产品的技术缺陷

腾讯QQ是即时通信软件,使用QQ的网民会注意到,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软件升级的信息,这些升级程序通常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提供新的功能,另一方面就是修补原有的漏洞。虽然软件中存在的缺陷并非故意设置,但这些漏洞却为盗窃QQ号码犯罪提供了条件,成为QQ号码失窃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说QQ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对付盗窃QQ号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从现实角度来讲,不存在任何缺陷是做不到的,并且软件的开发商做了他应该做的,在投入网络使用之前也做了必要的检验,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没有止境而且十分迅速,任何看似坚不可摧的安全防护措施不久即被破解技术所瓦解,仅仅靠技术的防范无法抵御盗窃QQ号犯罪的入侵。

(三)取证困难,证据有限 

由于盗窃QQ号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留下的最多是QQ登陆的IP地址,而IP地址又可以更改和隐藏,致使侦查、起诉存在很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盗窃QQ号犯罪的日益猖獗。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不确定性使得对盗窃QQ号犯罪行为的追查带来很大困难。由于犯罪风险比率的巨大诱惑性,即可以以极小的风险取得最大的利益,使得无数人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

二、主观原因

(一)法制教育缺失, 法律意识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没有了宗教、种族、身份、地位、性别、权威的区别,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一个与现实生活中截然不同的形象,尝试新的角色,可以随意干自己喜欢的事情,说自己喜欢的话,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可是,因为网络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缺失有些网络爱好者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忘却了社会责任,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大量普及,计算机使用者从早期一批高素质技术人员转变成现在的大多数普通人。这使得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人的素质变的参差不齐,其中素质低下的人在热衷于炫耀自己信息技术才华并蔑视所有法规的黑客精神的影响下,把攻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作为智力上的挑战,盗窃QQ号则成为这些人“入门”的课程,更有甚者利用软件系统的漏洞设计了一些攻击程序,并上传到网络上到处传播。导致QQ号失窃现象频频出现,盗窃QQ号犯罪也愈演愈烈。

还有相当一部分实施盗窃QQ号犯罪的行为人是青少年,其作案目的和动机一是出于好奇,二是想检验和提高计算机水平,显示一下自己的才能,盗用他人QQ的虚拟财产获得免费的信息服务。对于大部分实施网络犯罪的青少年而言,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而是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智力的“挑战”或“游戏”。

(二)网络道德建设不完善

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其道德标准与现实世界中的标准不同再加上网络是近几年迅猛发展起来的尚未形成完善的道德标准因此网络道德建设极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盗窃QQ号行为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化所导致其主体身份的隐匿性,犯罪主体在网络中的行为不会影响到他在现实社会的社会关系,这使行为主体实施的网络行为可以避免现实社会的社会关系约束,避免了因网络行为对于道德规范的违反而受到社会环境的压力;二是在网络空间中,犯罪主体的虚拟化,盗窃QQ号的犯罪行为的社会行动的信息性本质使得网络社会空间中不能形成有效的像现实社会那样的能够对网络社会成员构成约束的社会关系。

在实际的盗窃QQ号的犯罪中,有些犯罪主体并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其违法犯罪缘自恶作剧只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通过攻破QQ安全网络防线盗取号码来表现其技术的高超。这些人常把自己的行为当作是一种智力上的挑战只是一时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与好奇心,因为缺乏网络伦理道德,不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触犯了法律,并给经济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

此外,网络环境的情景因素也助长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情景因素是指那些容易使犯罪主体的情绪受到感染的特定情景或心理因素。[7]尽管各种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作用,但是犯罪人犯罪动机的最终形成却往往与情景因素密切相关。就传统犯罪而言,侵害对象如果是物的话,有安全防护措施、监控措施等,作案现场会被人看到或是留下痕迹。受侵害对象如果是人,受害人会反抗,会有目击者,受害人会留下记忆,现场会留下遗物。而盗窃QQ号的犯罪则是另外一种情境,其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犯罪主体、时间、地点、手段具有隐蔽性,这就为网络道德的建设提出了难题,也对信息社会的社会控制与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要完善网络道德建设就需要法律的规范和指导,完善网络管理才能让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三)个体原因

1.贪利心理,即利益的驱动。商品经济社会,利益往往成为人们行为的驱动力。QQ网络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中有大量信息,其中有些数据本身就代表着财产,如Q币、游戏道具、客户群等,因而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所以盗窃QQ号犯罪多数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又因为盗窃QQ号这种网络违法犯罪与传统违法犯罪相比所冒的风险小、成本低而获益大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行为人网络违法犯罪的心理。

2.报复心理。有些盗窃QQ号犯罪发生的原因是行为人对被害者有怨恨,犯罪人往往是被害者的竞争对手或是对被害者不满的用户或雇员,为了进行报复而盗窃含有大量客户信息或商务交往记录的QQ号码。这样的号码一旦丢失,其损失不可估量。

3.好奇心理。有的行为人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或者显示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实施盗窃QQ号的犯罪。这样的犯罪行为人在好奇心理驱使下,对于攻破QQ安全控制系统兴趣很大,一旦成功,便产生极强的成就感,更有可能反复作案,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盗窃QQ号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技术防范对策

对付盗窃QQ号这种侵犯网络信息的犯罪必须以预防为主,依靠科技手段。所以针对盗窃QQ号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技术防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把网络安全放在同网络技术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

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网络技术发展得越快就越容易暴露出QQ安全弱点,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把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进步看得同样重要。

(二)完善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重视新技术的研发

由于盗窃QQ号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防范这种犯罪就需要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修补QQ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同时要在个人计算机中使用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保持定期更新版本,下载并安装操作系统的安全补丁。例如QQ医生就是腾讯公司针对盗取QQ密码的木马病毒所开发出的一款安全软件它能够准确的扫描用户计算机上的盗号木马程序,并有效清除。

(三)推行通讯实名制

在使用QQ时,在涉及个人信息的通讯活动中推行实名制,建立个人电子身份证登记制度。为便于对QQ号码及QQ网上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对登陆QQ的人员实行个人电子身份登记制度,有违法经历的在电子身份证上面有记录。[8]

二、法律防范对策

盗窃QQ号犯罪是不同于任何一种普通刑事犯罪的高科技犯罪随着计算机运用的广泛和深入其危害也日益加重。防范网络犯罪仅凭科技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科技与法律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QQ号保护的立法现状

QQ号码不是单纯的通信代码,它负载着QQ号码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盗窃QQ号犯罪无疑会侵犯到公民的权利,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很难意识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QQ号码这种涉及公民个人网络信息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法规中有关于网络犯罪侵犯相关权利的保护条款,主要有: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由和通信密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它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这些规定对网络信息和公民权利实行的是间接保护,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同时还存在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主管机构等不足。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刑法第285条)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淡出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保护公民的网络信息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该法条可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快出台产生“倒逼”机制,因为缺少前端的实体法,刑法的这一规定也很难落到实处。

(二)公民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

国家对公民个人网络信息负有保护责任,首先应在立法上加以保护,即国家通过制定统一法律予以有效保护。防范QQ号码被盗,要从公民网络信息的角度来进行具体的立法保护。

要充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应当将公民网络信息权确立为一项权利加以立法保护,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使受害人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为此,我国学者对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构想也设计出了总体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对发布本法的目的、法例的规范对象及其资格取得、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地位等进行规定。

第二章 立法原则。包括正确收集原则、限制披露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资任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个人取用原则、限制使用原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持有。信息管理人收集数据的依据应当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侵害。收集信息的目的和告知义务,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有合理的目的,并且在收集信息时有义务告知信息主体。

第四章 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安全。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利用,要在其收集目的范围之内利用,如果在收集目的之外利用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或者经过法律的允许。个人信息的使用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个人信息的披露和公开。信息的持有者对他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向第三人做收集目的之外的披露公开,同时合法的公开个人资料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

第六章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应当包括被收集、持有、使用、公开过程中的知悉权,自主控制权,修改权,公开权,请求救济权。个人信息主体的义务应当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

第七章 未成年人隐私的特别保护,使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商业网站的经营者。网站在收集未成年人信息时要获得可确认的家长许可,网站的经营者必须在网页上提供明确的通知,说明网站从未成年人处收取信息以及经营者如何使用和披露这些信息。

第八章 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作出规定。

第九章 罚则。对公民网络信息权利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做出刑事处罚规定。

第十章 附则。[11]

(三)QQ用户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QQ用户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要以身试法。其次,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的信息资料。例如,使用QQ时或者申请电子邮箱时,尽量不要用真实姓名和填写相关的真实资料;谨慎对待网络购物,对网上商城的信用和信息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个人计算机中使用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保持定期更新版本;下载并安装操作系统的安全补丁;少访问不知名网站,关闭IE浏览器的脚本执行功能等等。

(四)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

国家、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切实采取可行的方法对网民进行积极引导,对网民进行预防盗窃QQ号犯罪的法制教育宣传,如聘请法律人士就上网的法律问题办讲座、开通法律网站、出版网上法律手册等,加强其网上法制与安全意识,增强对盗窃QQ号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同时,新闻媒体更要加大网上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要让其明白盗窃QQ号侵犯公民的权利有哪些,侵权发生后应该怎么办,从而强化其自我保护的能力。[12]此外,营造积极、良好的网络行为氛围,争做文明网民,尽可能减少网络侵权犯罪的发生。

(五)国际协调与合作

互联网时代,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有时超越国界,因此,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应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与合作。既要求我国法律给网络用户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又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我国网络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内法律中建立这样的立法,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实施的非授权拦截计算机数据的非公开传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3]这一公约是第一个反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对解决各国刑法对拦截、盗用网络数据信息的犯罪(以盗窃QQ号犯罪为代表)的立法有重要意义,能为网络数据传输和网络信息交流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

由于网络超国界的特性,一方面要尽快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保护体系,另一方面进行国际协调,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全球一致的共识,积极协商并制定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政策,要求各会员国共同遵守,以避免国际间对于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盗窃QQ号码的犯罪,引发了法学界关于公民个人网络信息在现今这个信息社会中如何界定和保护的讨论,QQ号码涉及的个人网络信息一旦遭到恶意使用、篡改,将会扰乱公民的安宁生活,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会影响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应尽快制定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以规范个人网络信息的收集和保存,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保障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权利。[14]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至今还没有关于保护个人网络信息的明确立法,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网络信息的犯罪在现阶段可以根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研究,从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公民利益的立场出发,采用合理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络安全。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不仅是隐私权的规范,其保护的还包括侵犯网络信息所涉及的任何公民权利,例如财产权、通信自由权等,具有广泛性和必要性。[15]随着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的网络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意识将会逐步增强,如何建立和完善保护个人网络信息的立法,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立法者、网络从业者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必将取得较大的进展和成效。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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