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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模拟法庭剧本

2017-11-19 20:31 次阅读

 

书记员(站立):

请控辩双方律师入席(控辩双方律师坐定)。带上被告丽丽和凯特(被告入被告席,法警紧随其后)。请陪审团入席(等陪审团全部坐定)。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席。今天主持审判的是查尔斯大法官。我宣布本案开庭。

法官:大家请坐

法官:陪审团是否有人要求回避?控辩双方认为陪审团中有人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

控方:没有

辩方:没有

法官:好的,书记员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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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肃静,纽卡斯联邦最高法院现在开庭,全体起立,请陪审员宣誓。

陪审员宣誓词

(陪审员们向法官鞠躬)

   我们宣誓保持公正,仔细审查和思考所有有关案件的证据,并且基于法律和所有证据作出判断;我们宣誓所作出的一切都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基础,决不隐藏任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们唯一的目的是想目睹正义的实现,并且为正义的实现付出一切努力。 

(陪审员们向法官鞠躬。)

法官:请坐下。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已经各自拿到一份起诉书和它的附件,该起诉书声称四位被告涉嫌谋杀维特摩尔,并吃掉了维特摩尔的尸体。但是我要指出的是,起诉书以及对其不利的证据不应视为对被告的有罪证据或有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接受审判之前都应推定无罪。法官决定法律的适用,法官对你们有关于法律的指示你们必须无条件服从。在案件中,你们是确定事实的法官,你们确定证人证据的可信性并决定是否采用它们,你们不必考虑这起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如果被告被宣告有罪,法官将确定刑罚。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可能会听到律师提出“反对”,你们不应对控方或被告表示不满,或者认为其中一方正试图向你隐瞒什么。你们应对任何法官维持的异议或下令取消的证据不予理睬,你们不应当受同情、偏见、恐惧或公共舆论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你们不能和任何人讨论和案情有关的内容,包括你们相互之间,除非在你们做出判决的过程中。

~~~~~~~~~~~~~~~~~~~~~~~~~~~~~~~~~~~~~~~~~~~~~~~~~~~~~~~~~~~~~~~~~~~~法官:双方律师都准备好了吗? 

控方:是的,法官大人。

01辩方【挑战管辖权】:

尊敬的法官大人,很抱歉,我在此必须代表我的当事人们提出对于本法庭管辖权的异议,我们认为本法庭对该案是没有管辖权的。因为纽卡斯国所颁布的法律,或者说实定法,是不能够适用于本案的,能裁决此案的只能是西塞罗,霍布斯等伟大的法哲学家们所阐述的“自然法”是本法庭所不能也无权适用的法律。

我请求法官大人容许我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要挑战本法庭的管辖权,谢谢。

首先,我不得不在此大声的引述一句深入人心的古罗马谚语“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的确是这样的,法官大人。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上的,正如纽卡斯国的各个法律分支所追求的目标也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的时候,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也就随之不复存在了。

 我承认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我也承认那个洞穴是位于纽卡斯国的领土上。但同时我必须指出,领土原则的基础假定,正是当一群人共同生活,共存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

而今天,我们所面临的这场悲剧事件的发生,到底是有着怎样的一种背景呢?

当我们吃饱喝足,坐在这个舒适的,神圣的法庭中一起准备探讨我的当事人该不该死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要问问自己,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想象他们四位在那个洞穴里所经历的一切,在那个与世隔绝的,漆黑一片的,没有食物,没有水,只有最后一丝生命气息的洞穴里他们所经历的一切。

至少我是不能的。事实清楚的表明,我的当事人们在那个悲剧性的时段和空间里只有两个选择要么等待五个人一起被活活饿死,要么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使另外四个人继续存活。请记住,只有这两个选择。而当他们不得不做出这个性命攸关的决定时,他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便不存在了,他们其实已经是远离我们的法律秩序的在那个时段里,那座被巨石所隔离的洞穴中,他们所处的并不是在纽卡斯国的领土上,也不是在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领土上,而是在远离我们领土千万公里之外的一座“地下牢狱”里;在那座地下牢狱中,他们所处的已经不再是一种“文明社会的状态”,一种“人们可以和谐共存”的状态,而是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一种不能由纽卡斯国的法律,而应该由“自然法”,由理性和正义所规制的状态。所以,我不得不说,纽卡斯国的法庭是没有权力来审理这个案件的。

尊敬的法官大人,如果这种观点会让您感到很不舒服,难以接受的话,那么请允许我尝试另一种方式来说服您。

正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伟大的法哲学家们所阐述的那样,我们的政府或法律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社会契约之上的,理性的人们为了要建立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从而自愿达成契约,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于一个权威政府,并相互同意和接受受到政府的权力,包括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的约束。我们的纽卡斯国联邦政府正是由那场毁灭性的自然灾难之后的幸存者们通过订立这种社会契约所建立起来的。

霍布斯说过:“自我保存”是自然状态的最高原则,即便是在转入国家状态之后,这个原则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这五位当时身处于洞穴之中,濒临绝境的人,在维特摩尔的提议下,正是出于这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自愿的将自己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在内让渡给了一个“新的政府”,达成了一个“新的政府宪章”,并同意受其约束让我说的更明白一些吧,这些探险者在那时已经脱离了纽卡斯国的统治并在洞穴中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一个新的国家政府。

我知道,博学的法官大人应该也清楚,那些社会契约的理论家们也曾说过,“除非原来订立契约的各方有权退出他们所在的国家,解除同原先政府的关系以同别的政府建立新的关系,否则一张社会契约是不能造就一个政府的”。但是,纵观历史,革命与复辟,退出与重建,放弃和重聚,一幕幕情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的上演,如果说,我们的先人们可以从他们原先的国家那里脱离出来去建立一个新的国家,那么为什么这五个人不可以呢?

当他们在制定这个新的社会契约的时候,他们试图通过无线电请求听到纽卡斯国的法官,政府官员对他们抽签计划的的法律评价。这表明他们愿意,甚至是渴望,遵循纽卡斯国的法律。他们提出要求的铃声响过了,但是纽卡斯国没有任何回应,哪怕是尝试一下也没有。在他们快要饿死,还不知道纽卡斯国的法律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时,正是我们,正是纽卡斯国的政府,选择拒绝他们进入我们国家法律的大门。他们见我们没有回音,没有国家法律可循,他们只好选择关掉无线电,依靠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一部新的行为法典来忠实的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在他们同意通过掷骰子来定生死的那一刻,他们便不再受到纽卡斯国法律的管辖了。

所以,基于以上理由,无论哪种,我都恳请尊敬的法官大人们裁定本法庭不能对该案进行审理,谢谢!

02控方【确认法庭有权管辖】: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

我不得不说,辨方刚才提出的挑战管辖权的抗辩是何其的荒谬!辩方律师宣称当时被告并非出于一种“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应当适用自然法。那么什么是自然状态?辩方反复引用霍布斯来证明其观点,那么霍布斯针对自然状态的观点又是什么呢?他说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让人类都回归动物本性的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下,不会存在公正,法律,甚至都不会产生思维意识,因为人类全靠弱肉强食的本能而生活。而今天,经过我们的祖先一代又一代的努力,建立起来了高度发达的文明成果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假如我们现在还承认了这种“自然状态”,那就是对人性的亵渎,是对人类文明的侮辱。

辩方律师刚刚一直在强调,被告所处的山洞已经不再属于纽卡斯国的领土所管辖的范围,我不明白为何要这样说,好像法院的管辖权就像是从法庭飘逸出去的气体,碰到巨大岩石就被挡了回来一样。我在此必须重申,无论辩方抛出什么样的诡辩,管辖权的基础以领土为原则是不可动摇的,而这个山洞无可争议的位于纽卡斯国境内,所以这四名被告必然要受到这个法庭的管辖。退一步讲,如果这些人真的超出了我们法律的约束到达了“自然法”的管辖范围,那这种超越到底发生在什么时候呢?是当洞口被封住的时候?还是饥饿的威胁达到某种程度的时候?还是掷骰子的协定达成之时?很显然,辩方的这一说法里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从而不应被法庭所采纳。

另外,我对辩方律师所说的,探险者们在洞穴中建立了新的政府的观点感到十分的震惊和诧异!我不知辨方如何得出我们的政府放弃了他们的结论!当探险者们被困山洞的消息传来时,政府出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营救,巨额拨款也部分承担了营救行动的费用。这些都表明,联邦政府对他们是承担责任的,他们依然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并且,探险者们并没有完全失去与外界沟通的渠道,正如辨方刚刚提过的,他们自愿关闭了无线电设备不是因为电池耗尽电量,也就是说,他们本可以获知外界信息,而他们却选择了逃避。我们不能单纯的从探险者们向外界咨询吃人是否违法而得到沉默回答这件事,就认为政府放弃了他们,更不能承认他们就此就有了建立自己的新政府的权利,因为在那种情况之下,纽卡斯国的法律并不能对探险者们的问题给出一个急迫的,草率的的可能会引起严重法律后果的答案而他们单方面的擅自决定只能表明一个问题他们决定置纽卡斯国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试问他们怎么可以用自然法来杀人,又享受实定法的人道主义的救援呢?这显然是矛盾的。最后,从辨方律师的陈述中,我们还不难发现,辨方认为探险者达成的契约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好吧,即便这种违反常理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我想问,既然契约至上,那如何解释我们的被害人威特莫尔撤回了他的同意之后,还是被无情的杀害了的呢?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假设真如辨方所言,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约束,那么谁才能成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呢?我们无法把上帝请到这里来为我们裁决!假如这个案件找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威特莫尔的正当权利又应如何保护?正义又该如何实现?所以在此,我恳请法官大人,驳回辨方对管辖权异议的抗辩。

法官:管辖权成立,简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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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好的,现在请控方律师首先发言控方,你可以开始了。

03控方【开案陈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像今天这样,我们四位检察官正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出席在法庭上。因为可怜的维特莫尔已经永远的离开我们,并且是死无全尸,在一次探险活动中被同伴们当做食物被吃掉了。这种人吃人的野蛮行为,人类文明无法对此容忍,无法对此置之不顾,必须通过法律更深刻的对这种行杀人行为进行谴责。为了可怜的维特莫尔、为了维特莫尔悲痛欲绝的家人,更是为了实现每个人对正义的迫切要求,我们四位检察官今天出现在这里,代表国家对四位残忍的被告提起诉讼。

首先我向各位阐述一下案件的始末:

纪元4299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位洞穴探险者不幸遇到塌方,被困于山洞之中,由于没有及时回家,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的。终于在他们被困于山洞中的第三十二天,他们被成功的解救了出来,大家正沉浸在这种欢喜中时,一件极可怕的事情被揭晓了,维特莫尔不见了,只留下维特莫尔那血肉模糊、尸骨不全的残骸!

大家想起在这期间曾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被困者们取得过联系,他们还与工程师、医生沟通过他们的状况,在那时他们就咨询过通过抽签决定一个人死亡,其他的同伴来吃掉他的血肉这种残忍的办法是否可行,没有人来回答这个问题!后来,他们便关闭了自己的无线电设备。

后来根据被告的证词说道,因为没有食物,他们想到吃掉他们中一个的想法,而且他们详细讨论了程序,当程序确定后,维特莫尔后悔了,我想正是维特莫尔基于对人性的尊重,他才提议应该再等一个星期的,可其他人却坚决不顾及他的意见,坚持实施这项残忍的计划,维特莫尔时不愿参加,于是另一名被告替他投掷了骰子,并且他们强制要求维特莫尔认同这种公平性,结果恰恰是对维特莫尔不利,维特莫尔他根本不认同这种方式,不难想象一个热爱生命的人,有着强烈的求生意志的人被四个人活活置于死地,维特莫尔会经受多少痛苦,场面又是何等的惨烈!四位被告又怎是忍心合谋着杀死了曾与自己朝夕相处之人呢?

依据以上案情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探险者们故意杀死了维特莫尔,杀害行为是有预谋的,每一步都是有意图的如此精心策划。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为了保证对每个人的公平,我们必须求助于我们的法律,并严格适用我们的法律,四位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纽卡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

辩方肯定会试图强调被害人身处的境地,博取同情,以此模糊众人的理智,逾越法律的界限,可任何人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他们杀人的正当理由,而且还有一点需要强调,被害人共同的有预谋的杀死了维特莫尔,用他的血肉维持自己的生命,是何等的自私,在法律上维特莫尔的生命是极其崇高的,无限珍贵的,因此,我们必须适用法律对四位被告的行为予以谴责,否则就亵渎了逝者的尊严,也将引起公众的愤怒

曾经那个热衷于探险的健壮青年维特莫尔就这样永远的离开了我们,在维特莫尔在山洞中被救援的这三十二天,他的亲人们日夜祈祷,或许她们从未想过这三十二日里她们日夜惦记的维特莫尔早已成为别人的腹中之物。阳光灿烂的夏季,本该是充满欢笑的季节,可对于维特莫尔来说,却再也无法沐浴这美好的阳光。健壮生命的过早凋零,带给维特莫尔的妻子难以承受的巨大痛苦,每当她想起与维特莫尔的过往,就会眷恋和心伤,甚至痛哭着从睡梦中惊醒。为了可怜的维特莫尔,为了他不幸的家人,为了这种惨剧不再发生,我们四位检察官今天来到这里,请法庭依法判决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谢谢

法官:(转向辩方律师)辩方律师,你可以替被告发表开场陈述。 

04辩方【开案陈词】:

洞穴奇案发言词

开场陈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们,让我们还是先回到案件的事实上去吧!因为它是你们做出任何判断的前提和基础。

控方刚才给我们呈现了一个被隐藏,被扭曲,被假想,被个人情感过分渲染的事实版本,所以我有义务去还原这件悲剧事件的全部真相,让公正的,理性的,刚刚向法庭承诺过不会受到同情、偏见的影响的各位陪审员们,清楚的了解这件不幸的事件是如何发生的。

控方提到,他们曾与工程师和医生沟通过了他们的状况可是却对沟通的内容作了隐藏处理。请让我把证词中的相关部分再复述一遍吧:“探险者们通过无线电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 这些受困者们又与医生通了话,在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医生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所以,这些专家意见清楚的表明,我的当事人在当时已经处在死亡线的边缘,距离死神只有一步之遥。

控方还提到,是维特莫尔提议可以吃掉他们中的一个人,可是当抽签程序确定后,他却后悔了,控方想,正是维特莫尔基于对人性的尊重,他才提议应该再等一个星期的,可其他人却坚持继续执行投掷骰子呃决定,到维特莫尔时他不愿参加,是另一名被告替他投的,并且他们强制要求他认同这种公平性。

各位陪审员们,我相信你们应该听的出来,控方对这段事实处理的主观化程度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了。那么,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证词,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与外界沟通后,知道他们已经身处绝境,他们才接受了维特摩尔的提议。在掷骰子之前,维特摩尔的确宣布撤回约定,认为应该再等一个星期,但是在坚持掷骰子,轮到维特摩尔时,我的当事人之一替他掷骰子,并问维特摩尔对该投掷的公平性是否表示异议,维特摩尔表示没有异议。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们,我并不打算同检方一样对上述事实进行遐想式的处理,事实上,我们没有权力这么做,也没有能力这么做,维特摩尔当时在想什么,只有维特摩尔自己清楚,我们是不可能代替他本人来重现当时的思想斗争的。但是我们能够肯定的是,是他,最先提出了这个抽签定生死的计划;是他,最后对被代理这个方式没有表示任何异议。

检察官还刻意的忽略掉了一个悲壮的,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我们在这场救援行动中,由于突发山崩,10位营救人员为了我的当事人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在我把这些事实真相还原后,我将坚定的,不偏不倚的以这些客观事实为基础,简要的向您们阐述为什么这四位可怜的我的当事人应该被宣判无罪。

(目的解释过渡到紧急避难)首先,控方要求我们应该严格的按照纽卡斯联邦刑法典的字面规定,即第12A“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来认定我的当事人们有罪,并大声疾呼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然而,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仅仅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在纽卡斯国费勒诉尼格斯一案中,有一个法令需要本法庭进行解释,这个法令中“不”一词位置明显颠倒,它本应该放在法令最后的部分,没人能解释这个错误是怎么产生的,然而若按此对最后条款的文义进行解释,将导致与法律序言中所阐述的目的相背离,最终本法庭拒绝接受该条例字面的文义解释,而把“不”放到它明显该放的位置来解读该条款,以使其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所以,正如那句罗马谚语“立法的理由是法律的灵魂”所说,对于纽卡斯国来说,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要优于“法律文字”本身的。

我相信各位都知道“自我防卫杀人免责”这个千百年以来就确立,任何一个有良知的纽卡斯国的公民都深深确信的免责理由。然而,我们发现,纽卡斯国的法典中没有任何措辞表明这种例外!人们不断尝试着对这种矛盾进行调和,然而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得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因为我们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很显然,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纽卡斯国公民都能想象的到,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会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这一法令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适用于自我防卫。同样的推理显然可以适用于这件案子当中,如果以后任何人陷入本案被告所处的悲惨境遇,在生命悬于一线的时候,他们是生是死的决定不会再受到我们刑法法典字面规定的控制了,因为惩罚他们不会,也不应该对任何置于相似境况的人产生任何威慑。进一步说,这些人是可以用“紧急避难”这一理由来对自己被逼无奈的杀人行为进行免责的。

什么是紧急避难?请允许我引用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在综合考察了各国法律之后,对于这个概念进行的定义:“第三十一条关于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第四款,实施行为时处于下列状况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被控告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是该人或他人面临即将死亡的威胁或面临继续或即将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而被迫实施的,该人为避免这一威胁采取必要而合理的行动,但必须无意造成比设法避免的伤害更为严重的伤害。上述威胁可以是:

(1) 他人造成的; (2) 该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构成的。 

可以看出,自我防卫正是紧急避难的一种特殊情况。

好的,让我们回到本案当中来吧,事实清楚的表明,探险者们的确是由于紧急避难而杀了维特摩尔,在他们无法控制的山崩发生后,在他们食物和水已经耗尽,饿的两眼昏花,快要去见上帝的时候,杀人的替代选择就是死亡,这是最强烈意义上的紧急避难!而我的当事人们正是基于这种最强烈意义上的紧急避难,而被迫采取了杀掉维特摩尔这一必要而合理的措施。

我知道,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们,你们也许会心里犯嘀咕,为什么非得是维特摩尔做出牺牲?

没错,维特摩尔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得罪我的任何一个当事人!但是,请注意,是极度的饥饿,而不是维特摩尔的过错使得杀掉一个人成为必要。维特摩尔之所以成为被牺牲掉的那一个,不是因为是他先提出来这个方案的,也不是因为他自身有什么过错!而是因为他运气太差了!掷骰子的时候偏偏掷到他了!请不要发笑或惊异,这就是事实。一旦我们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以挽救多数人的生命,我们就不能谴责探险者们选择共同的去承担被杀掉的风险,公平的,随机地选择一个人杀掉。

(紧急避难过渡到功利主义)好的,我知道,你们马上会问自己,我该不该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以挽救四位当事人的生命?这样做是对的吗?或者你可以这样问自己,是一个人的死好,还是5个人的死好?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这本巨著中说道:“制定法律的人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英国伟大的法哲学家边沁更是提出:“所谓正义,即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确是这样的,正如我们纽卡斯国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杀掉入侵者是为了保护更多人民免于死亡一样,正如我们纽卡斯国要处决一个杀人魔王是为了避免有更多的受害者一样,这便是正义的实现! 纽卡斯国的立国之根基正是在于以最小的损失追求最大多数公民的最大的幸福,快乐和自由,失去这个根基,我们在座的每一位自身的幸福便岌岌可危。五个人都死掉,要好过牺牲一个即将死去的人使得另外四个人存活下来,我想,只有最极端的宗教狂热分子才会支持这样的观点。各位陪审员,我知道,生命是无价的,我也并不是说用一命换四命是一项非常划算的交易,然而,当一想到这四位将可能被处死的人是由维特摩尔的伟大牺牲换来的,当一想到这四位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来的,良知在敲打我们,如果再要索取这四位已经经历了我们无法想象的磨难和屈辱的,没有任何邪恶意图的人的性命的时候,正义是不是真的会被实现了?

如果你有些许犹豫,那么就请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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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首先由控方传召他们的第一位证人

控方:检方申请传唤我方证人,被告:凯特女士出庭作证。

法官:可以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凯特女士,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证人: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05【询问证人】

控:在救援人员救出你们时,发现了维特摩尔残缺不全的尸体,是你们杀了他吗?

证人:沉默

控:证人请回答我的问题

证人:是的

控:他与你们有私人恩怨吗?

证人:没有,我们五个人平常关系很好,他在我们团队像大哥一样,非常周到地照顾我们。

控:他对你们那么好,你们为什么还要杀了他?

证人:我们并没有一开始选择杀他,而是抽签抽中了他,我们当时太饿了,没有其他办法。我们只是想活下去。

控:你提到了抽签,你们有非常详细的抽签计划吗?

证人:是的,我们花了很长的时间讨论这个计划,每个细节都是经过讨论的。大家都接受了这个计划。

控:所以,杀人就是经过周密计划的了?

证人:我们讨论了怎么选择。

控:你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去计划,选择一个人然后杀掉,吃了他么?

证人:你可以这样说,但我们只是想活下去。

控:是通过杀了他的方式活下去?

证人:沉默

控:请回答是或者不是。

证人:是的。

【章嘉苗:交叉询问】

辩方:您好,凯特小姐,当时在那个洞穴里,你们的身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证人:我记得···山崩刚发生之后,我们身上还有一些罐头和水,大概撑了有10多天,我们吃完了所有的罐头,水也喝光了···哦,在期间又发生过一次小山崩,泰勒被石头砸中受伤了....我们都很害怕,也很虚弱,饿的已经快失去意识了···

 

辩方:我对你们当时的处境表示十分同情,你刚才说你们已经饿得快失去意识了,那么你们进行的抽签是一时的冲动吗?你还记得起那个抽签计划的内容是什么吗?

证人:这并不是一时的冲动,我们很饿,但是我们的思维还很清晰。我们当时决定用一副骰子来抽签,抽到谁谁就会被其他人杀死并吃掉。

 

辩方:这个计划的最初提议是谁提出来的?

证人:维特摩尔

 

辩方:他一提出这个方案你们就同意了吗?

证人:不是的,我们一开始都并不愿意用这么残酷的方法来牺牲掉一个人的性命,我们5个人关系都非常的好,在探险的过程中结下了很深厚的友谊。所以,我们一开始真的是很难接受这个提议。

 

辩方:可是你们还是接受了,为什么?

证人:···是的,我们后来还是同意了。后来我们通过无线电和外界取得了联系,在了解了我们的处境之后,我们非常的绝望,我们知道自己再不采取行动就都得饿死掉··而且,泰勒的伤势越来越恶化,我们不想就这么残忍的看着他最先死去,所以最后决定共同承担被吃掉的风险,就采取了这个计划。

 

辩方: 共同承担风险,你们认为这个抽签是公平的吗?

证人:是的,我们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都同意用这种投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辩方:既然如此,你不怕抽到自己吗?

证人:怕,当然怕,我们不知道会抽到谁,也许是自己,但是既然同意了这个方式,那就要接受结果···

 

辩方:所以,你当时做好了被吃掉的思想准备了?

证人:是的。我们都是经过了反复的思想斗争,最终决定要忠实的施行这个计划的。

 

辩方:那也就是说,这个计划并不是一开始就要决定去杀死吃掉维特摩尔的,对吗?

证人:不,当然不是。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控方,你还接着发问吗?

 

06【】

控方:法官大人,检方没有要问的了。检方申请传唤检方第二位证人,朱迪女士,受害人维特摩尔的妻子。

法官:你可以传唤。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朱迪女士,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被害者家属: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控方:您好,请问维特莫尔是一个怎样的人?

辩方:反对,法官大人,此问题无本案无关。

控方:法官大人,维特摩尔对生命的态度会直接影响他是否同意让渡自己的生命

法官大人:反对无效,证人接着回答。

被害者家属:威特莫尔是一个遇见任何事情都会想出解决办法的人,是一个有智慧、有责任心的人,是一个对家人十分关心体贴的人。和他在一起,我觉得什么事情都不用我考虑,只要有他在,我就如同拥有了一切。

控方:那他对待生命是什么样的态度?

被害者家属:他是一个会为了自己的生命与死神力争勇士。我记得两年前他出了一场车祸,当时医生已经给我下了病危通知书,但是威特莫尔用自己的意志力竟撑了过来,医生都说他能活过来简直是一个奇迹。因此这次,当我知道他们被困在山洞里的时候,我一直相信他是可以度过这次难关的。(擦擦眼泪)

控方:那您能告诉我们,当营救成功后,您却得知您丈夫一个人死讯的情况吗?

被害者家属:得知山洞被打开、营救成功的时候,我高兴的跳了起来,心想这一个月的担惊受怕终于结束了,我就要见到我的威特莫尔了。可是警察告诉我威特莫尔已经死了,还拒绝告诉我他的死因,更让我不解的是他们也不让我再看他一眼。我向警察苦苦的哀求,不停的哭泣,他们才告诉我,威特莫尔……他被残忍的分食了!我不敢相信我知道的一切,也不愿相信这是真的!我多想能再见见他,哪怕只是见见他的尸体,可是如今连这样的愿望都不能实现了。(悲痛万分)

控方:非常抱歉,朱迪女士,我们不得不要求您忍住悲痛继续回答我们的问题。那么,维特莫尔平时与被告人关系如何?他们有过节吗?

被害者家属:在我的丈夫眼里,探险团队就如同他的另一个家,我们几家人也经常在一起聚聚。威特莫尔也是个很热心的人,对朋友很关照,他们之间没有什么过节。所以得知这件事情,在悲痛的同时更让我受到打击的是人性的泯灭,你们怎么可以对你们的朋友,甚至说对像你家人一样的挚交,做出这么惨绝人寰的事情,你们良心不会受到谴责么?

辩方(姜哲):反对,我恳请法官大人要求证人控制自己的情绪。

法官:证人请注意你的情绪

控方:您认为维特莫尔有可能会让渡自己生命吗?

被害者家属:他是不会那样做的。他是一个热爱生命有责任感的人,他曾对我说过这辈子最想做的事就是让父母安享晚年,让身边的人幸福快乐,而且我们之间也有约定,要执手终老,不离不弃。他那么守信用,答应我的事从来都是会做到的,所以他一定是想活着的,哪怕到生命的最后一秒。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我们,为了爱他的人而活着。

控方:好的,谢谢您的回答,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法官:辩方律师有要询问证人的问题吗?

【姜哲】辩方:朱迪女士,我很遗憾,你失去了你的丈夫,我也很理解你此时此刻的痛苦,但是,如果不抽签,维特摩尔很有可能会和其他人一起饿死,但是,他的牺牲换回了四条生命,你不认为后一种结果更好吗?

被害者家属:呵呵,你也说了是“可能饿死”,那你怎么不说他也可能活下来呢?维特莫尔是一个勇士,从不放弃对生命的希望,他当时还想再等下去,还想再活下去!可是,你们呢?你们却杀了他,残忍地扼杀了他对生命的渴望!也许在你们看来,死了一个人、活了四个人是很划算的事情,但是为什么要是他牺牲让你们活下去,为什么要把你们的幸福建立在我们的痛苦之上,你们在吃掉他的时候怎么不为我们想一想,试问要是当时是你们的丈夫,是你们的至亲至爱,你们还能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吗?回答我,你们这群杀人凶手!!(愤怒)

法官:证人情绪过于激动,不宜在继续作证。请证人退席。

 

07控方【法律条文明文】

【故意杀人应当严格适用法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从刚才简单的几句对话中,我们遗憾地得知,被告显然就故意杀人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威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杀掉的,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被杀害的的,不是由于过失而被杀害的,杀人行为是先前一项周密计划的结果,是有预谋的行为,他们积极地追求被害人的死亡,追求以他的血肉来满足自身的需要

根据《纽卡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立法至上是我们政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不能参考个人的主观意愿或者正义观念,更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去解释法律。任何一个毫无偏私的观察者,只要乐于理解这些词的普通含义,将立刻得出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他们处于自己的私欲,做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残忍的杀人行为。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因此请求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审员严格适用法律,判处被告犯有谋杀罪。

08辩方【章嘉苗:有意和故意的区别】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们从未怀疑立法至上这一重要的原则,承认法官和陪审员要严格的适用法律,但是我们需要仔细的分析一下我的当事人是否真的触犯了,刚才控方提到我们熟知的那条法令。就是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从这条谋杀罪的法律条文出发,我的当事人承认他们一起杀了维特摩尔。那么剩下的唯一的问题就是,他们是否故意杀害了他。如果是故意杀了他,就会被判处死刑,如果不是故意,那就应该另当别论。

我的当事人确实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的杀了人,他们甚至都没有试图运用一种精神病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那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维特莫尔。

我想控方混淆了有意与故意的概念。一个杀人行为,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时又不是故意的。

一个人可以有意识的做某种行为,同时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在强奸案中,妇女顺从与死亡的抉择中,选择了顺从,她的顺从并不导致同意。在劫匪,要钱还是要命的的威胁中,不代表给钱是一种赠予行为。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这些罪行的本质特点,都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并不能因此被认为是故意。

通过由凯特的陈述,我们知道,我的当事人也是这次探险的受害者,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做了,即使是一种清楚的行为意图,却是被有限的选择所引导的,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强迫的。在无法自主的情况下,他们的选择并不是故意的。

被选择的人是谁,是不在大家控制范围内的,而且无论吃掉谁,都是探险者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这并不是故意,并没有触犯法律。我的当事人已经为维特莫尔的死感到悲痛万分,现在还要指责他们是故意杀害了自己的同伴,可想而知我的当事人是多么地无助、无奈与委屈,恳请法官和陪审员能够看到这一点

09控方:【】

【强奸罪劫匪罪类比不恰当】辨方刚刚将本案与强奸抢劫进行了类比,并以此来区分顺从并不导致同意。这是把四位探险者比作受害者,而威特莫尔是强奸犯吗?在强奸案中,受害妇女的顺从是建立在对方侵害其法益的基础之上的,是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而威特莫尔没有做出任何威胁到其他探险者的事情,他没有任何罪行,是纯粹的受害者。而相反,辨方刚刚的论述恰好证明了威特莫尔对抽签的顺从并不导致他的同意,感谢对方给出的例子!

【客观上进行了杀人行为,且有意与故意界限不清】辨方提出被告是有意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而事实上,被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整个的杀人过程,他们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确定了一个选择受害者的方法,然后他们不顾受害者的反对残忍的杀害了他。他们主观意图上赤裸裸的追求受害者的死亡,并对他的血肉充满了渴望,他们对这个杀害行为是有预谋的。

至于辨方强调的有意和故意的区别,这其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不应该随便加以适用。

10辩方【】

【犯罪意图】:这并不是控方所说的“论心定罪”,我们在主观上可能会被冲突的法律原则搞糊涂。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表明,主观不确定性就代表了法律客观不确定性,更不能因为有意与故意的界限的不确定性而单独从客观行为上来进行辨别。

解释“故意”的概念并不会让法官失去法律的约束,我们必须考虑“故意”在谋杀的法律条文中,在于表明“犯罪意图”。如果没有表明犯罪意图,那么我们会不分青红皂白的去惩罚任何一个致人死亡的人,小孩杀人、精神病患者杀人的区分更无从谈起。

因此,我想向陪审团和法官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杀人意图。杀人意图意味着,对杀人者而言,他还拥有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并且,法律也要求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但不是去杀人。预谋意味着恶意,杀人冲动的程度代表了可受谴责的神志清醒度。但是被告的杀人使得这些原本的预想都难以成立。“故意”一词的含义在这些事实上面无法统一。法学院所传授的,也被一代代法科学生所记住的学说是:一个人抵御别人对他的攻击性威胁是不存在故意性的,这种防御根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现在被告们就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就像是自我防卫而杀人。当然,我也认为这一案件并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推理,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被告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

尽管被告选择了杀人,但是他们不这样做就只能被动的等待死神来临。他们别无他法,因为他们发现自己深陷于死神的魔爪。在这里,如果说他们因为“必要”而杀人,指的也是这个意思。以上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没有恶意、不存在故意。

11控方【王珺琪】

【即使没有邪恶意图也不能免责】首先,被告是存在合理选择的,他们自知,无线电的电池还没有用完,全社会正在全力搜救,他们是可以等待的。而且该案中自我保存仍有其他合理选择,并不存在自我保存的紧迫性,等待分食人的尸体比杀人好过一千倍。正如辩方不承认该案是正当防卫一样,威特莫尔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人,又如何拿正当防卫进行类比呢?

如果四位被告杀害并分食了维特莫尔都不算有恶的犯罪意图的话那么什么才能构成恶的犯罪意图呢?如果没有邪恶意图就可免责,那宗教的狂热追求者就可以任意危害社会而宣传自己没有邪恶意图。以胁从犯进行类比,主观上受到强迫会促使我们同情被告,但并不能由此说明他们没有触犯法律,只是在量刑上根据法律可以综合裁量,适当减轻对他们的惩罚。

事实是,他们是有犯罪意图,他们深思熟虑地考虑抽签问题,为了就是选出一个被害人,且他们真的这样做了,四个人合谋杀害了被害人威特莫尔,分食了善良且热爱生命的他们的朋友。如此残忍邪恶的杀人行为,没有任何证词进行了否认。根据十二条A款的规定,他们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12辩方:【】

【抽签是公平的】控方提到了他们深思熟虑的考虑抽签问题,是有犯罪意图的,而这恰恰体现了他们在选择一个公平的方式,抽签才是公平与正当的。(通过证人)我们知道泰勒的身体是最虚弱的,会是团队中最先死去的那个人,那大家为何不眼睁睁地看着弱者死去?食用她的躯体,这样做就完全的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大家为何还是同意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各自的命运?对于互相之间有着深厚情谊的探险者们来说,他们是不想等到他们中的泰勒死亡,然后吃掉他,那才是真正的残忍与不公平。而对于具有公平感的所有人来说,我们不能接受也不能忍受强者可以支配弱者,选择抽签而不是等待最弱伙伴的死亡的是正当的。通过抽签选择牺牲者的方法是公平的。因为它是随机的,维特摩尔是通过公平的抽签所选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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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官大人,检方申请传唤我方第三位证人,被告:丽丽女士。

法官:动议支持,检方传被告丽丽女士。

 

13【询问证人】

控方:维特摩尔曾撤回过同意,对吗?

证人:是

控方:是发现结果对自己不利才撤回同意的吗?

证人:不是

控方那他是在掷骰子之前还是之后撤回的?

证人:之前

控方:你同意他撤回吗

证人:没有,掷骰子的想法是他先提出来的,他不能说撤回就撤回。

控方其他人呢?他们也不同意维特摩尔撤回同意吗?

证人:是的,其他人也不同意,是他说服每个人同意这个想法的他不能出尔反尔。

控方也就是说,其他人与你是一致的,不认同维特摩尔撤回同意是吗?

证人:是的

控方所以,你们是四比一了?

证人:是,从数字上是这样的。他不该背弃我们。

控方即使他在你们掷骰子之前撤回,也不行吗?

证人:他不同意,我们没办法进行,他不应该让我们都同意了之后又临阵脱逃。

控方即使,他承诺,退出后,不吃你们选出的牺牲者尸体你依旧认为不公平?

证人:是,这样我们的风险就变大了。

控方也就是说,维特摩尔撤回同意对你们而言是无效的?不管他多么坚决?

证人:他没有多么坚决,就是说想再等一星期

控方证人,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不管维特摩尔多么坚决地撤回他的同意,在你们看来都是无效的对吗?

证人:是,不然这对我们太不公平了,但是,后来他同意了。

控方你说他同意了?他明确说了他重新加入原来的约定了吗?

证人:没有,但他没有异议。

控方那他参与掷骰子了吗?

证人:是的

控方我是问,是维特摩尔自己投掷的骰子吗?

证人:不是,轮到他时,我们中的一个人替他投的,但他没有意见。

控方:你们找个人替他投的?他有明确授权让这个人替他掷骰子吗?

证人:没有,但我们让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他表示没有异议的。

控方就是说,是你们四个人先替他掷了骰子之后,又要求他表态的?

证人:是,我们需要知道他的看法

控方不是他主动表态的对吗?

证人:是,但他表示没有异议。

控方那让我总结一下,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你可以更正我:在还没有掷骰子之前,维特摩尔撤回了同意,你们认为他无权撤回,即使这个约定涉及到他的生命,在他明确表示撤回同意后,你们依旧把他算在约定内,在他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找了个人替他投掷了骰子,他甚至都没有自己亲手掷骰子,投完骰子后,是你们要去他对投掷的公平性表态,而不是他主动表态的。我说的对吗?

证人:情况是这样没错,但他表示没有异议。

控方:他对什么表示没有异议?

证人:投掷的公平性

控方也就是说他对别人替他掷骰子没有表示异议,但并没有明确加入他已经退出的约定。

证人:我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他没有异议投掷的公平性不就是恢复了原来的同意吗?

控方你认为他又重新同意了你们的约定?

证人:是的。

控方那杀害维特摩尔时,是你一个人完成的嘛?

证人:不,是我们四个一起做的。

控方也就是说,你们四个对付维特摩尔一个

证人:嗯

控方:那他反抗了吗?

证人:我,我不记得了。

控方:证人,你已经宣誓了要如实作证。

证人:好像是的,当时很混乱。

控方法官大人,检方提交 编号为NCLR43004312[newgarth criminal lab report] 的验尸报告作为证据。虽然维特摩尔的尸体已经被吃掉了部分,但验尸官在残余尸体的手腕内侧和小臂前端发现防御性和抵抗性伤痕,证明他在被杀害时确实拼命反抗过。他在被你们四个人围攻时依旧拼死反抗,你依旧他重新同意了你们的约定?

证人:他反抗并不能说明他不同意重新加入约定。

控方但说明了他不同意你们杀了他,对吗?

证人:谁都不想自己被杀死,反抗是很自然的现象。

控方你说了,谁都不想被杀死,也就是说是你们结束了他的生命,而不是他自己自愿的。

证人:是这样的,我们是在很绝望的情况下根据协议才这样做的,既然已经加入约定就不应该出尔反尔,骰子选择了他,我们并没有针对他的意思。

控方你说骰子选择了他,那选择他的当天,你们就杀了他,是吗?

证人:是这样的。

控方为什么没有等一等?像维特摩尔提议的那样,再等一星期?

证人:工程师是专家,都说要十天,再等下去我们会一起饿死。

控方但他提议再等一星期是有理由的。你们在被困20天时询问工程师,他告诉你们还需要十天,也就是工程师告诉你们在被困的30天才能被救出,也就是说,你们被困23天时,维特摩尔提议再等一星期,就是想等到工程师认为能够救出你们的日子,这样你们就不用互相残杀。

证人:维特摩尔的身体不是最弱的,他可以等,我们真的太饿了,那种饿你根本无法想象,我们已经开始意识不清楚了。

控方所以,你认为,你们没有等下去是已经饿到必须杀一个人的时候了?

证人:我们都很害怕不知道自己还能撑多久

控方:也就是说,你认为你们四个已经饿到都不能等了?

证人:嗯。

控方:那你的身体状况是什么样的?

证人:很虚弱。

控方其他人也一样吗?

证人:有的人会稍微好一点。

控方即使是身体稍微好一点的人也是一刻都等不下去了吗?

证人:身体稍微好一些人也许还能等,但身体最虚弱的人不能等了。

控方也就是说,身体好一点的人还是能再等一等的,不是你所说的,四个都饿到不能等了,身体稍微好一点的人可以等,但你们没有。

证人:再等下去,最虚弱的人会先饿死,这对他不公平。

控方你刚刚说,维特摩尔的身体不是最虚弱的,是吗?

证人:是,维特摩尔身体还可以,事故发生后,他一直代表我们和外界联系。

控方那就是说,维特摩尔可以等下去,因为他身体相对更加强壮健康是吗?

证人:是,你可以这样认为。

控方你刚刚说觉得等下去对身体最虚弱的人不公平,却选择直接主动地杀了相对更加健康强壮的维特摩尔。这样就公平吗?

证人:是的,再等下去可能没有人有力气履行约定了。

控方你说你们太虚弱了,却还有那么大的力气,可以将不是最虚弱身体更加强壮健康且被杀害时拼死反抗的维特摩尔杀掉,你们怎么可能做到?

证人:我们都很虚弱,所以,我们才是四个人一起做的。

控方:对,你又说出了很重要的关键。你们是四个人。

控方: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14辩方:【姜哲询问证人】

辩方:丽丽小姐,请你描述一下你当时的身体状况。

证人:我当时已经很多天没有进食了,我基本上一直是躺在角落里,不敢活动,怕消耗哪怕是一丁点的能量。

辩方:你们和医生沟通过你们的身体状况吗?他是怎么回答的?

证人:我们问她讲了我们洞里的情况和我们的身体状况,并且问她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能再多活10天,她回答说,可能性微乎其微

辩方:你们有问过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45天,6天,直至9天的可能性吗?

证人:没有问过

辩方:也就是说,你们当时并不确定自己还能否活到被困之后的第23天,24···直至29天,对吗?

证人:是的

辩方:那么你觉得你当时还能撑多少天?

证人:我觉得我已经饿的一刻都挺不下去了,每一秒都是煎熬,仿佛下一秒就要停止呼吸一样。

辩方:丽丽小姐,在刚才凯特小姐作证的时候,她提到了泰勒小姐在后来的一次小山崩中受了伤,是你们5个人当中身体状况最危险的一个,您对此予以肯定吗?

证人:是的,她本身的体质就相对比较差,也和我们一样已经很多天没有进食了,非常的虚弱,发生山崩的时候,她没有躲闪及时,被砸中了,流了很多血,由于条件的限制,我们当时只是简单包扎了一下```所以··我们当时都很担心她会撑不久···

辩方:那么,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不采取这个抽签计划,也没有及时的被救出,也没有其他的意外发生,她应该会是你们当中第一个死掉的了?

证人:是的,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辩方:那么你知道为什么在掷骰子之前,维特摩尔突然宣布撤回约定吗?

证人:我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他认为我们还能活一周,但是我觉得我挺不了那么长时间

辩方:你们当时的反应如何?

证人:我们当时的确很生气,因为好不容易接受了他的提议,他却出尔反尔,所以我们向他表示不理解,指责他不能这么做。

辩方:你们还是决定派一个人替他掷骰子,对吗?

证人:是的

辩方: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证人:因为我们之前已经达成了协议,而且当时泰勒已经是奄奄一息了,如果再不执行这个计划,她很快就得死。他这样临时反悔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也是很自私的。我们必须要让他参与到这个计划中,不然就没办法执行。

辩方: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就你们四个人来执行这个计划,把维特摩尔排除在外?

证人:有,但是我们发现这样的话,每个人被选中的概率都增大了,而且谁也不敢保证,维特摩尔不会在饿急之下抢夺我们最后被牺牲掉的食物。最后我们还是决定他有义务参加这个,不管他同不同意。

辩方:是谁替他掷骰子的?

证人:是我

辩方:你在投掷之后,和他说了什么?

证人:我们一起问他,你对我们替你投掷这一行为的公平性是否有异议?

辩方:他怎么回答的?

证人:他说:“没有异议”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二次交叉询问:

控方:如果泰勒在抽签之前就饿死了,你会吃他的尸体吗?

辩方:反对,法官大人,假设问题,证人可以不回答

法官:反对有效,控方律师请更换问题

控方:你们吃了维特摩尔的尸体对吗?

被告:是的

控方:也就是吃尸体的事情你们是做得出来的,对吗?

被告:没有别的选择,我也知道这样做很残忍,很没人性,可你体会不到当时的处境,我们真的没有别的办法了。我们也不想的。

控方:被告,你刚刚的证言说道,如果维特摩尔撤出,计划就无法进行,那为什么不干脆放弃这个计划呢

被告:在等下去,我们就会饿死

控方:就是说,你们不放弃这个计划是为了防止你们一起饿死。

被告:是的

控方:骰子选择的人就一定要为其他人牺牲对吗?

被告:是的

控方:也就是说,只要进行你们的计划,参与投掷骰子的人就都存在死的可能和死的风险了?

被告:是的,但我们的风险都是一样的,谁都有被抽中的风险。

控方:你刚刚也说,维特摩尔身体不是最虚弱的,如果等下去一定会有人先死,对吗?

被告:是的

控方:也就是说,等下去对维特摩尔而言是很划算的,他可以不冒任何风险地靠先死去的人的尸体活下来?

被告:是的

控方:维特摩尔明明可以没有风险的活下来,你们逼他抽签就是逼他选择死的可能,选择死的风险,对吗?

被告:我们没有逼他。

控方:但不允许他退出,硬是把他算在抽签范围的,不也就是你们吗?

被告:算他进来是为了对大家都公平,防止他会在退出后过来抢夺牺牲者的尸体,而且,我们不是逼他,他后来也表示了没有异议,这是事后的追认,证明我们没有逼他。

控方:你们甚至都没给他撤回同意的机会,还会在意他表示异议吗?如果他表示异议,你们会把他排除在外?

被告:不知道,事实是他确实表示了没有异议,我不知道如果他异议我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控方:被告,你刚刚说,维特摩尔身体是相对健康强壮的,也就是说,和你比,你们谁生存下的机会更大呢?

被告:那是维特摩尔没错

控方: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不硬把他算在抽签范围内,很可能是维特摩尔活着,而你会先饿死,对吗?

被告:是这样的

控方:但现在,活下来的是身体并不比他强壮的你,对吗?

被告:看我一眼,不说话吧。

控方:你不用回答,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15控方:【概率迷惑性,抽签本质和程序区别,等下去才公平】

法官大人:任何生命价值都是绝对和平等的,等待身体最虚弱的人死亡恰恰是最公平的。因为等待不涉及支配和主动掠夺。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五个人同时受了重伤,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一个人需要肝脏,一个人需要肾脏,一个人需要脾,一个人需要肺,最后一个人需要心脏。假定当时没有其他的器官来源,五个人的情况都很绝望,挣扎在生死的边缘。在这个时候,我们能直接通过抽签来决定杀掉他们其中的哪一个人,用他器官来救活其他四个人吗?显然不能。我们能做的,只能是等待其中一个人自然死亡,当它的生命自然终极后,才可以用他的器官来救其他四个人,这对他们五个而言才是真正的平等。辩方说这样对身体最虚弱的人是残忍的,那我想问这些具有所谓公平正义感的人,用自己的双手残忍地结束一个健康强壮的生命,就公平,就人道吗?主动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比起等待自然死亡不是更邪恶?更血腥吗?因此,等下去才是公平的,抽签是不公平的。

概率是具有迷惑性的,它让人们认为风险是平均分配的,牺牲者是随机选择的。但不要忘了抽签的实质是什么?就是为了选择一个人杀掉,是用看起来好像很公平的概率来决定哪个倒霉人的生命更廉价或更低级可以被牺牲,概率只是被用来掩盖取人性命的恶来实施终极目的上的不平等,不管抽签的程序设计地多么合理也依旧不能为不平等的结果提供正当辩护。 

辩方说,抽签是维特摩尔同意的,但是,维特摩尔充满瑕疵的一句“没有异议”就真的说明他同意了吗?故事就像美国宪法的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曾指出的那样,私利会把人引向帮派和暴政,具有一样私利目的的人往往容易抱成一团,站到同一个队伍里。被告的证言说道,维特摩尔的撤回会增加他们被抽中的风险,也就是说维特摩尔的撤回威胁到了他们四个的利益,四位被告就自然结成了一个多数派的利益共同体,针对只有一个人的维特摩尔。被告刚刚的证言也说到,维特摩尔撤回同意时,他们的确很生气,他们指责维特摩尔是自私的,指责他不应该这样出尔反尔。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一群人对维特摩尔已经产生了这样的指责和愤怒,他们还会对他友好吗?决定自己生死的骰子都没有让维特摩尔亲手投掷,而是在已经投完后,要求维特摩尔表态。这时的他能说什么呢?连他撤回同意四位被告都不让,表示反对还有意义吗?能改变什么吗?再坚持反对下去他们可能都不用抽签就直接把不配合的他杀掉。维特摩尔受强迫的顺从并不代表他重新同意了之前的约定,而只是对四位被告压迫的一种屈从。他的没有异议,并不等于他同意了。

因此,抽签的公平性不在于程序设计地多么完美正当,而在于每个人发自内心地完全自由地真实同意,维特摩尔充满瑕疵和受逼迫的同意显然瓦解了抽签所谓的的公平性。

16【】辩方:【增加风险&同意代抽】:

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难道不会对杀死并食用自己的同伴,或者被杀掉感到恐惧吗?在最终确定这种残酷的方法之前,他们难道不会寻找所有其他的替代方式吗?他们难道不会考虑等待泰勒自然死亡然后食用她的身体吗?

为什么他们会最终放弃这种可能性?

诚如检察官所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如果承认了一点,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在洞穴里的每一个当事人,都有平等的生存和进食的权力,都必须承担被选中被吃掉的同等风险,而不是把目标锁定在最可能先死的那个人身上。本案中这些探险者们尽管绝望,但是仍然显示出克制与冷静,决定采取这种平均承担风险的,值得称道的方式来选择出牺牲者。他们知道,我们纽卡斯国的先辈们在订立建立我们联邦的契约之时,已经在这片领土上废止了那种不存在法律时的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他们继承了这一伟大的精神。

我知道,争议点必然集中在维特摩尔后来突然提出要撤回约定,推迟执行这个计划的这个行为上,那么好吧,作为一个理性人,正如刚才的证人丽丽,他们会突然发现自己被选中的可能性一下子从1/5上升到了1/4.这种情况唯一可能的趋势就是增加另一个成员退出契约的可能,如果第二个探险者退出了,那么可能性在此增长到1/3,以此类推,抽签的计划最终会被抛弃,他们只能坐以待毙。

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表明维特摩尔撤回同意不是他退出抽签的正当理由,他的退出会导致抽签计划的不能进行,最终将目标锁定在成员中最弱的人泰勒身上。如果公正,生命权的平等,要求平均分配风险,那么探险者们把他纳入抽签计划就是正当的,即便他撤回了同意。更何况,他在最后对他被代理投掷骰子的公平性没有表示任何异议!也就说明了他最终承认了把他纳入这个抽签计划的正当性。

检方试图将你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他在被杀害的时候有所反抗这一事实上,但是这又能说明什么呢?维特摩尔不是圣人,不会主动的,心甘情愿,毫无一丝挣扎的献出自己的生命,被人杀害之时做出的挣扎反抗是再正常不过的本能反应,无论他当时具有什么心态。

所以,我必须向各位陪审员重申,我的当事人们,包括已经逝去的维特摩尔,他们在当时执行的抽签计划是正当的,令人称道的,并且他们忠诚的履行了这个抽签计划。

17【同意=被害人承诺,但依旧是犯罪】

感谢辩方当事人所言,每一个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有平等地进食的权力。我们对此坚信不疑。在这里,我需要提请大家的注意,在信誓旦旦地宣称生命的平等后,辩方居然说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被吃掉的风险。天啦, 既然生命是平等的,谁给了这四个人吃掉他人换取自己生命的权力?光靠骰子或者概率,就可以让一个的生命变成食物吗?当然不是,四位被告靠的是他们是四个人,当四个人向一个人,多数人向少数人举起手中的武器,残忍剥夺受害者的生命时,受害者的生命还是与他们同等分量的生命么?显然,他们已将自己的生命凌驾于少数人之上,已将威特莫尔的生命变成了食物。这不就是辩方所称的,我们伟大的纽卡斯国领土上,早已废止了的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么?我们所珍视的,正是“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正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法律处罚了轻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很遗憾辩方陷入了自相矛盾的怪圈。

辩方认为受害者退出抽签会增加其他人被抽中的概率而显得不公平,且受害者对别人替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表示没有异议。首先,退出杀人契约是对所有人都公平的,且是最正义的。如果四位被告认为维特摩尔撤回同意会增加他们的概率显得不公平,那为什么不干脆放弃掷骰子呢?要知道掷骰子决定牺牲者其实就是拿所有人的生命当赌注,而战利品就是倒霉人的生命,这是不折不扣的犯罪。如果四位被告尊重维特摩尔撤回同意,他们完全可以退出,放弃犯罪,一起经受命运的考验。试想,当四比一的情况下,即使威特莫尔明确提出了等一个星期,该建议却被大多数人忽视了,受害者似乎不得不同意由其他人为其代抽。无数的心理学试验表明,这往往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威特莫尔并没有默认他人代抽,那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如果杀掉一个人是正当的,如果在食用完死者的身躯后,被告还困于山洞之中,此时的他们,是否会用狼一样饥饿的眼神望着下一个人?如此恶性循环,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直至最后一个人。抽签吃人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披着公平外衣的可怕程序,是一种将所有人的生命都置于不顾的违法活动。若他们尊重了威特莫尔退出的意见,大家均可以退出,继续等待一个星期,因此,退出以及否决抽签吃人的提议,恰恰是一项正义的替代方式。

被告说维特摩尔表示的没有异议,可以作为他们谋杀的抗辩理由。被告所说的没有异议其实是一种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是十分苛刻的,被害人本身的同意必须是无瑕疵的,想要让他人处分自己的生命的想法也必须是自己形成的,而不能出于受胁迫或者威逼,维特摩尔从没有想过放弃生命,更不要说让他人处分自己的生命,死前的反抗恰恰是最有利的证明。被告说,死前反抗是很自然的,不能说他当时就是不自愿的。这样的逻辑不得不说是辩方在自欺欺人,说维特摩尔是自愿的,但我想问的是,如果他真的是自愿牺牲的,为什么不是自己处分自己的生命,而要让他们四个人一起动手,还要用尽全力拼命反抗造成身体上的防御性和抵抗性伤痕呢?这不是太不符合逻辑了吗?只要不是维特摩尔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自己完成的自杀,四位被告的手上就都有维特摩尔的血,就都不是清白的。

并且,被害人承诺是可以撤回的,这是对生命的最起码的尊重。不管维特摩尔之前是否同意,他都用死前的反抗证明了他不想死,只要在最后一刻他反对了,他的生命就要高于之前的任何契约或者约定。打个比方,A想自杀,让B帮忙,但当A越过围栏站到高楼边上时,他反悔了,他发现他要活下去,转身对B表示自己想要活下去的强烈意愿,但B依旧把他退了下去,毫无疑问B当然构成谋杀罪。这个案子里是一样的,维特摩尔想要活下去,临死前拼命反抗、挣扎,用尽所有的气力,难道他传达的信息还不够明显吗?他并不想死。而且,毫无疑问,杀他的过程应该不是轻轻一推就能完成的,应该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长到四位被告有足够的时间意识到维特摩尔不是自愿牺牲的,当他们意识都这点时,他们为什么没有停下来?因为他们并不在意维特摩尔到底同意不同意,自愿不自愿,他们想要的就是维特摩尔的死。

18辩方:【】

我发现控方花了非常大的力气在被害人承诺这一问题上做文章,但是我们真的有试图用被害人承诺来进行抗辩吗?纽卡斯国的法律从来都没有承认被害人承诺可以作为杀人的抗辩理由。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我们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我再次提醒控方,维特莫尔表示的是对抽签公平性的认同,而不是你们单方面的将其理解成一种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不是本案关注的问题。

并且这并非四对一多数人的暴政导致了维特莫尔的认同。维特莫尔说要再等一周进行抽签,我们清楚的知道,维特莫尔还是会回到抽签这个环节中来,这只是时间的问题。而提出再等一周,也毫无疑问是因为他自己的身体条件还可以再等,而恐怕我们可怜的泰勒不能再支撑过这一星期了。我想如果有一个罪名是吃人肉,那会是一个合适的指控,而无法指控他们是故意杀人的谋杀罪。

19控方:【】

【无罪会导致恶劣的社会效果】难道泰勒要被饿死了,就要去牺牲他人的生命么?为什么有人可以死于车祸,可以死于疾病,而不能在山崩的困境中饿死呢?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如果我们承认了他们自私的杀人行为,那么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中,人们就会放弃等待救援,而纷纷杀害自己的同胞。运用免责事由的人会通过使用诡辩的诉讼策略被无罪开释。

20辩方【】

辩方:我们的被告没有放弃等待救援,更不是带有自私心理的谋杀,而是他们是在听了医生、救援队伍的回应后彻底绝望了,他们不忍看到弱者死亡,才无奈选择了这个方式,而公平的选择杀人总好过于等待人的自然死亡。

同时,即使确信四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令字面的含义,要被判处死刑。然而,我们更清楚的知道任何实定法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一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可以被立法目的推翻,通过目的原则来适用的例子不计其数。

在联邦诉斯特摩尔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图移开他的车,但无能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预测到的政治游行所阻断了。他的有罪判决被本法庭撤销了,尽管该判决完全符合法令的字面规定。

如果我们明智地解读这条法律,它不适用此案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从不强人所难。请千万不要忘记一条古老的谚语,那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都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我们期望法官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宣判被告无罪。

21控方:【】

控方:该案在法律上简单明了,因此并不需要法律进行目的解释。我们不能将法律的大厦建立在目的解释这种流沙之上,我们必须接受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遵从如故意这些字眼的一般含意,而不能为了适应我们的意愿而任意寻求矛盾重重的目的理论。

【目的众多,无人知道法条真正目的】假如我们要想对法律作出目的解释,必须首先要弄清楚法律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刑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具有威慑力,假设杀人者知道他的行为会被指控谋杀罪,那么他很有可能会放弃杀人的举动。另外刑法还有其他目的。帕里案表明,法律条文的目的是阻止未来的犯罪。联邦诉斯坎普案认为,刑法的目的之一是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联邦诉梅克欧沃尔案认为,刑法的目的是矫正犯人。事实上,这些都是推测,没有人知道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真正立法目的。假定我们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那么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这些目的又相互有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处理?

【应当正视明确的法律条文,目的解释具有不确定性】退一步说,即便我们根据法律目的来进行裁判,那我们也不能无视法律条文明确的规定。如果忽视这些文字表述而依照我们的意愿随意进行目的解释,那么这会给犯罪的人一个逃脱惩罚的借口。

法律并非强人所难,而是在人们的心中建立一把行为的尺子。几乎每个犯罪的人都有难言之隐,但是同情并不能影响我们用法律的尺子来评判他们的罪行。我们不能赞同也绝不能容忍每个身处绝境的人都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应该忠实的适用法律条文,这样才能达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22辩方:【】

抛弃目的解释,才是有违公平正义。

而即使法律有着多种目的,在本案中的情形中,我们支持哪一种并不重要。不管我们如何理解谋杀罪条文的目的,这一目的并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

我想请问控方,惩罚我的当事人会带来什么好处呢?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一个有罪判决会阻止其他人作出同样行为是非常荒谬的。惩罚他们并不会阻止别人在将来也不幸陷入相同的困境当中,并且我相信,任何一个人处于他们的那种状况下,任何的威慑都是毫无作用的,杀人是无法避免的。

其次,也无需对我的当事人采取改造措施,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表现出某种邪恶的人格,社会也没有必要去防止他们去侵害其他公民。假如说他们表现出杀人的意愿,那也只是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被困地下数周以后,他们并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恰恰相反,在一种大多数人早已经因为意志薄弱而崩溃的情境里,他们的行为有一种颇为值得鉴戒的节制和合理性。

最后,尽管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有一种天然的报复需求,但是在本案中不存在。我的当事人是没有邪恶意图的被告人,报应是不恰当的。

因此,我们发现,惩罚我的当事人无法实现谋杀罪法律条文的目的,而这也恰恰证明了惩罚他们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23控方:【】

【惩罚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防止恶劣社会效果】我必须强调一点,惩罚是有意义的,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正如我方已经提到的,惩罚的意义在于防止恶劣的社会效果,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同时,使人们在绝境中尊重生命,并且满足受害者家人的报复需求。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因此请求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审员严格适用法律,判处被告犯有谋杀罪。

24辩方:【】

法律如果不为人类服务,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对被告的有罪判决只会证明一个道理,那就是但凡探险者遇到困境,面临死神的威胁,他们只能坐以待毙,因为不管他们做什么,他们都会面临或被饿死,或者被判处死刑。显然,这种法律和惩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被告判处死刑,只是达到了虚无缥缈的抽象争议。有罪判决,只会让纽卡斯国几代人、几十代人与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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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辩方:【】

主张紧急避难)我方主张被告适用紧急避难的规定。在阐述我的理由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紧急避难内在的法律原则,那就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行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当受到惩罚。让我们再回到本案,探险者毫无疑问的是出于紧急避难而杀害了死者,因此不具有犯罪意图,应当被判无罪。我方主张紧急避难,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肯定紧急避难在当时的情境中是确信合理的。因为在人们通过无线电找到这几个人的时候,探险者们已经在山洞中受困达二十天之久。二十天,极小的活动空间,匮乏的食物和水源,当时的险要情形难以想象。第二,在当时的情况下,吃人是紧急避难的唯一选择。采取其他手段都不足以维持生命。于是,他们在明智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杀了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故意杀了人。如果还有别的方法让她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因此,我们有理由主张,我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紧急避难而被判无罪。

26控方:【】

(不是十万火急)辨方律师刚刚提到了紧急避难,这四位被告就真的满足了紧急避难的条件了嘛?答案是否定的。紧急避难抗辩要获得法律效力,那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他们不仅仅要证明当时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到了绝境,还要表明这个确信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列举出客观的理由表明他们除此之外别人选择。那本案中,他们真的至于此地了嘛?威特莫尔提议在他们做出这个残忍的决定之前再等一个星期,看看事情会不会有所转机。如果他认为他们还能再等一个星期,这至少可以说明,这些被告人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情形。也就是说,他们不应当适用紧急避难。

27辩方:【】

(已经十万火急)由于紧急避难的抗辩是将法律置于危险之境,因此我们必须将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详细的考察。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面临十万火急的情形,紧急避难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辩方:法官大人,我方传唤证人:工程师【】

法官:好的。请证人出庭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凯拉小姐,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证人: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28工程师:

辩:可以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形吗?

工:当时,我们得知几个当事人被困在山洞的消息,就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赶赴了现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救援工作的难度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情况很复杂,并没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将他们从山洞中解救出来。

辩:那么当我当事人问你这些情况的时候,你是如何回答的?

工:我如实的告诉了他们,要再等十天以上才能获救。

辩:好的,我能请问一下您的从业年限吗?

工:大概二十年。

法官:控方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检方:没有,法官大人【徐静】

 

29辩方:法官大人,我方传唤第二位证人:医生艾丽。

法官:好的。请证人出庭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艾丽小姐,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医生艾丽: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辩方:法官大人,我方传唤第二位证人:医生艾丽。

法官:好的。请证人出庭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艾丽小姐,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医生艾丽: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辩方:请问我当事人在得知十天以上才能获救的情况下,有没有向您询问有关于他们生存可能性的相关问题?

医生艾丽:有的,当时我了解了一下他们当时的食物供给,并告知他们,在那种食物供给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辩方:请问您当时所说的“非常小”是不是意味着一定会有人死亡?

医生艾丽:理论上应该是这样。

辩方:那当时他们提出采取吃一个人的方法来供给食物,是否有咨询过您的意见呢?

医生艾丽:有的,

辩方:那您给出的答复呢?

医生艾丽:我给出的答复是可行的,通过吃一个人可以使其他人再维持十天。

辩方:请问一下您的从业年限?

医生艾丽:二十五年。

辩方: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控方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控方:有的,谢谢法官

控方:请问是您主动向探险者们提出他们可以分食一个人来存活的嘛?

医生艾丽:不是的,是他们坚持问我这种方式可不可以让他们撑过那十天

控方:那您想过这一个人是活人还是尸体呢?

医生:我回答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单纯从医学角度给出答案。

控方:那后来被告提出通过抽签杀一个人来吃,是否可行,您给了意见了吗?

医生:没有,我没有回答。

控方:也就是说,您不愿意给他们这样一个建议的,是吗?

医生艾丽:可以这样说

控方:那是为什么呢?您为何会不情愿呢?

医生艾丽:因为我是一个医生,我的天职是去拯救人的生命。像这样去肯定杀一个人分食他的血肉来存活的事情,作为一个医生,是很不愿意去回答的。而且,我觉得这也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30辩方:【孙晓颖】

通过刚才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楚的得知,当时山洞中的五个可怜人,从专业的工程师口中得知,至少要再等十天以上才能获救,想必这个时候四个人已经很是绝望了,然而接下来医生所做出的答复更是将他们逼到绝境的边缘: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是“极小的”。这毫无疑问已经判了这五个人死刑。正当绝望之时,他们从医生的口中得知,如果吃掉一个同伴,则至少可以多活十天,此后,他们也就这种杀掉一个成员来进行果腹的可能性咨询了专业的法律与道德的意见,然而,得到的答案只是沉默。从这点来看,我当事人做出的行为不是自主主张根据自己对生命的预期做出的,而是根据医生、工程师这些他们视为最后稻草的专家的意见做出的,那么在此时,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在这里放马后炮,再度质疑这些被困的即将饿死的人的行为呢。试想一下,即时有另一个更加乐观的可能,这些人也不会选择这样一个极端的手段在绝境中求得生存的。

31控方:【饥饿不是理由

辨方一直坚持说被告人已经面临绝境,这一说法我们并不赞同。尽管我们不知道杀人的方法,但我们知道威特莫尔并没有同意。威特莫尔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了全力反抗。我们不知道在死亡当天他还有多少力气,但是他的反抗必定让杀人者们费了些力气才制服他并了结了他的性命。这些探险者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供认不讳,而同时又宣称他们正处于饿死的边缘一刻都不能再等,这样的说法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即使探险者们合理地确信杀掉一位同伴是必要的,然而联邦诉沃尔金的判决也会推翻他们的主张。在联邦诉沃尔金案中,沃尔金由于饥饿偷了一片面包,他基于紧急避难的理由为自己抗辩,但是最终被判处有罪。关于饥饿能否构成紧急避难这一问题,我们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不能构成。既然一个人不能为了防止饥饿实施相对无害的偷面包行为,那么我们当然更加无法容忍为了避免饥饿而有意杀人并食用人肉。

32辩方:【章嘉苗】

难道只有在饿得昏厥无法进食时才算是饥饿的边缘吗?在伤害案中,流尽最后一滴血前都不算是危险的边缘吗?

控方试图以沃尔金案来说明,饥饿并非是一种合法的紧急避难的原因。对此我们很难认同,我们有很多理由将沃尔金案与本案区分开。

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无法确定他的饥饿程度,所以我们无法判断他紧急避难的极限何在。

其次,即使沃尔金在挨饿,他也没有专家的意见来支持他。

第三,除了偷面包,沃尔金还有很多其他选择,我们可以告诉他再找一份工作或者去乞讨,我们也知道教堂和一些慈善机构都在施舍穷人。

沃尔金案的判决只能说明沃尔金的饥饿不是一种紧急避难的原因。但是,在本案中,饥饿并不是一时的食不果腹的生理上的痛苦,而是成为了威胁我的当事人生命的唯一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饥饿与其他作为紧急避难的理由一样,是威胁到了生命的,因此,饥饿可以作为紧急避难的原因。

33控方:【负有减轻义务】

我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苏格拉底也提出一个原则,是说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即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去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正义是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以别人的性命来换得自己的生命。被告并没有权力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来维护自己的生命。举例来说,一个患有肾脏疾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乎他肌体类型的肾脏的人,取走受害人一边肾脏拿去移植。因此,在采取这么残酷的方式之前,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任何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吃人尸体好过取人性命。又或者他们可以再持续几天,一直等到真正的紧急避难时点。这些方法与剥夺别人生命比起来要合理的多

34辩方:【已经尽了义务】

检察官在反复强调我的当事人们在当时还没有达到紧急避难的极点。然而,无论是自我防卫还是紧急避难,当是否受到死亡威胁并非一目了然的情况下,法律都要求我们对处于险境中的自我防卫或紧急避难者做有利的解释。因此,人们可以正当的杀掉一个三更半夜爬到你家卧室窗户上的人,而不必等到威胁变的更为具体实在的时候再动手。所以,我的当事人们是否对紧急避难有一种合理的确信,这要求我们用他们自己的立场,就像身临其境,身处同样超乎寻常的困境之中。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拒绝用冷静的,营养充足的,受到很好保护的,可以慢条斯理来思考问题的人的标准去判断对于紧急避难确信的合理性,比如像我们的检察官们在这里发表事后诸葛亮之见一样。

控方提出了我们的当事人们可以用其他的方法来避免杀人,要么是再多等几天直至他们认为的真正的紧急避难时点出现的时候,要么是等待其中一个人自然的被饿死,然后分享他的尸体。对于前一种方法,我想我不必再多费口舌的去再一次强调我刚才已经阐述过的观点了,事实清楚的表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对于他们来说,一刻都不能再耽误了,否则只能被活活饿死。他们所合理确信的紧急避难时点已经出现了。而对于后一种,等待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就等于是他们把目标锁定在了成员中最虚弱的那个人,而不付出任何的努力来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牺牲的风险这便会回归到了法律缺失时,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上了,而这是我们纽卡斯国早已抛弃了的野蛮规则。

总而言之,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等待其中一个人自然的被饿死是绝不会优于公平的抽签这种方式的。他们在当时选择了抽签,而不是眼睁睁的看着最虚弱的那个人先被饿死,是合理的,必要的,更符合我们人类文明的要求的。
    35控方:【强者支配弱者】

辩方说等待一个人自然死亡是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无法接受。却忽略掉了,等待本身并不涉及支配,而只是时间的自然流逝。他们五个人同处困境,每个人当时都是很无奈的,如果他们愿意尊重法律尊重人性尊重他们之间的友谊,他们所能做的也是等下去,而等下去的结果也必然是会有人先死亡。这是他们身体素质和当时的健康状况决定的,也不是其他人能操纵的。而他们进行抽签计划,主动地操纵和支配了维特摩尔的死亡。他们说,这样对泰勒不公平,可是四个人针对一个,采用暴力手段残忍杀害健康强壮的维特摩尔就公平吗?这才是真正的强者支配弱者,群体支配个体的丛林法则。另一方面,山洞探险本身就是具有风险的活动,在他们选择这种充满危险刺激的爱好时他们就已经做好了思想准备。这份风险应该是他们五人共同承担的,他们需要共同面对,而不是将他们中的哪一个作为他们的食物。既然,风险是他们自己选择的,就不能享受紧急避难的抗辩。

36辩方:【合理预见风险】

被告人在探险之前已经做出了充足的准备工作。探险者由始至终都明白,探险是一项非常危险的运动,因此,他们做出了充足的准备,他们准备了一台无线电设备,并且告诉他们协会的秘书他们计划何时从洞里出来,从而使救援活动在他们受困之后能够立即展开。关于食物,他们带的食物,使他们六个人在山崩之后存活了二十三天的时间,而且还要加上山崩之前的不知道多长的时间,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他们的给养足够让他们免于疏忽大意的指控。另一方面,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承受的风险无处不在,面临火灾的风险,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也都是在合理预测范围内的。难道我们会因为预料到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在楼房里居住,不在道路上行走嘛?所以在我们所冒的风险真正降临时,我们并不应该丧失紧急避难的抗辩。

37控方:【紧急避难整体不应适用】

山洞探险运动是一项高危运动,它已经超出了我们可以接受的平时衣食住行所能承担的风险。

而辩护律师口中反复强调紧急避难抗辩的权利,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哪一条是支持紧急避难可以成为犯罪的抗辩理由的。尽管斯特摩尔先生并没有被法律处罚,那是由于外力强制而不能遵守一项停车法令,顺从对于他来说是不可能的。而探险者们则根本没有因为遇到障碍而不能遵守法律,是他们的脆弱以至于无法抗拒这种诱惑。我国判例法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先例去宣称杀人者可以以紧急避难来进行抗辩。

我们不否认,人性的自私是根植于我们的灵魂之中的,这种自私在危机关头更会被无限的放大,所以才会出现法律,所以我们需要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抑制人性的自私丑恶。如果这样一个同类相残,甚至同类相食的行为基于紧急避难而做出无罪判决,那么将来此类悲剧的重复发生将不可避免,社会秩序也会受到严重的破坏。越来越多的人会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加以冠冕堂皇的借口,并声称我是无可奈何,我为了生存别无选择!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社会秩序何在?我们的道德价值目标何在?我们口口声声宣扬的公平正义又何在? 相信大家都清楚在这个以案例法为主的国家中,一个先例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影响。况且,紧急避难也只能允许吃人尸体,不论如何都不能允许剥夺人的生命,因为生命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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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辩方:一死引众生

如果在洞中,五个人都试图是自己生存下来,但是又不彼此合作,那么这五人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其结果是五个人都难以保证自身的生存,最严重的结果将是五人同时饿死。法律的最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解决在社会产品分配不足时,对社会成员间矛盾的解决。但是在洞中食物极度匮乏之时,法律已经无法给洞中的所有人提供行之有效的生存方式。为保证每一个人都能有生存的权利,为了最多人能幸存,大家采取抽签牺牲一人的性命达到换取众人的生存的目的。大家让渡出的是每人五分之一概率死亡的可能性,以一个人的牺牲换取了另外四个人等待救援的机会,延长了生命。

在现实社会中,当人们做各种决定时,后见偏见都会产生一些影响。检察官控诉四名被告没有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去进行自保,而是采取了杀人吃肉的行为,故而控诉四被告有罪,并要求陪审团对这个问题进行判断。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陪审团已经知道这起事故发生了,一死四生,从而来判断结果。如果这个洞穴中有一百人、一千人,通过抽签杀人从而获得更多人的生存,是否又会对陪审团以及法官的判断结果产生影响呢?如果一死四生与一死四十生、四百生、四千生的判决结果不一样,那么法律的内在一致性与统一性何在?四人的价值是否与众人的价值等同?

39控方:【】

【数字游戏】辩方想玩的是数字游戏,想要放大杠杆,在天平上维特摩尔的对面放上100人或者1000人的砝码,他认为,法律天平就不再向维特摩尔倾斜,维特摩尔的牺牲就是划算的了。检方觉得这种假设并没有意义。因为在本案中,如果真的有100人或1000人,加入杀人契约又需要全部或多数人的同意,那我们相信民主投票的结果必然是民众多数派的人性和道德会让大家都唾弃残忍的杀人计划,辩方的假设根本就不会发生。

【功利主义】辩方称,一个人的牺牲可以救回四个人的性命,这应该被理解成是划算的交易。可是,这样的计算无疑是建立在赤裸裸地功利计算的基础上。

功利的计算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它本身的计算方式,一个是功利计算的对象。从功利计算的方式来看,功利主义认为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衡量的,这样才能将评价转化成计算问题,但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它的弱点,就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衡量的,有的人认为他的荣誉值100万,而有的人却认为他的荣誉是无价的。因此功利计算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另一方面,生命是不能成为功利计算的对象的。生命权作为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应当首先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没有生命,任何意义和价值都是虚幻的。生命权的至高无上已经得到了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通过国际性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各个国家法律去承认生命权不容克减的崇高地位。

1776612日生效的《佛吉尼亚权利法案》被认为是第一个阐述生命权的法律文件,它的第一条就说道: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和剥夺的;这些权利就包括享有生命。

177674 公布的《独立宣言》。 对于生命权又作了如下表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

接着是1953年开始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所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8年生效的《美洲人权公约》。

比较近的是1981年由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第四条就规定:“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剥夺此项权利。 

这些法律文件都是在告诉我们。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就和真理一样无需证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也就不能用功利的加减法对其进行计算和亵渎。

40控方:【】

【多数派意见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在维特摩尔撤回同意的前提下他们抽签抽中了他,而在抽中维特摩尔的那一刻起,四位被告就在私欲和功利的驱动下,站到一个团队,形成了多数派的意见,强迫维特摩尔接受契约。我们一直认为,法律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如果宽宥四位被告的罪行,是不是意味着所谓的多数派的意见比法律更具有权威呢?所谓的多数派意见是掺杂个人利益的,是功利的,利害关系人所制定的规则只是为欺凌没有发言权的少数派而提供借口,其实质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而不是像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基石,以尊重个人生命权及自由为精神。我们不能容忍以如此无理和荒唐的借口来挑战法律的权威,只有法律才是权利保护的最后救济。

【恶性判例会带来恶的社会效果】假如这样灭绝人性和丧失道德的理由被支持,并且这个判例对日后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和预判效力,那是不是说,一旦面临绝境,大家就可以把良心、道德、法律统统抛弃,直接用抽签的方式一个一个吃掉不幸沦为少数派的成员呢?那么,还会有人信仰和遵守法律吗?我们的社会又将堕落成什么样子?

41辩方:【最后的回复】:

首先,感谢控方给我们上了一堂关于生命权无价的丰富而生动的法律课,但是,我不明白控方为什么要耗费如此口舌,是因为我们说过生命是能用价格来计算的了?

我们是从未怀疑过生命的宝贵与无价的,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尊重个体的生命权的同时,我们必须还要兼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否则,过分放大个体权利将会使我们背离国家,社会的根本目标,使我们陷入极端的个人权利崇拜当中而忽略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恰恰是这大多数人的利益支撑着个人权利的不断实现与完善。

牺牲极少数人的权利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权利是合理的,正当的,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举不胜举,而我们的国家仍旧不断的向民主,自由,强大发展,绝大多数纽卡斯国的公民的幸福仍然不断的增加。本案中,已经有一个维特摩尔牺牲了,已经有十位营救人员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了,我们纽卡斯国的损失已经是如此之大,如果还要再判处4名可怜的我的当事人死刑,我实在不理解这样做的意义到底何在?难道要失去15条生命就是这件悲剧事件控方所要追求的,所谓个人生命权无价的体现吗?无价的个人生命权到底去了哪里?

控方说如果本案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将对我们纽卡斯国公民的良心,道德产生多么可怕的影响。然而陷入到如此绝境的人仍然选择公平的抽签来定生死真的是一种良心,道德沦丧吗吗?在连最基本的生命都即将丧失的时候,道德与良心要怎样才算被坚持呢?是坐在那里一起等死,还是选择一种公平的方法让更多人的存活呢?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我的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即是对法律的坚持,而不是抛弃。

 

法官:好了,我们不要再纠结于假设的命题中,双方是否还有争点想要辩论?

辩方:没了,法官大人

控方:检方发言完毕,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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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下来是终结辩论。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已经听过控辩双方的证据了,如果你们听到和你们回忆的证据相矛盾的话,请不要理睬它。现在由控方发表结案陈词。

42控方:【结案陈词】:

很抱歉我的结案陈词会说很多,但我恳请你们耐心地听下去。

尊敬的各位陪审员,

【讨论的不是物而是命】

维特摩尔曾是一个健康向上阳光善良的人,拥有对未来生活的期待和向往,享受与妻子的幸福生活,他的生命原本可以与在座的你们一样存在着无限的可能和无限的惊喜。可这一切都不存在了,因为维特摩尔不再存在了,是他们亲手结束了他的生命。

这个案子可能与你们听过的案件不同,我们没有花时间去证明有人死于谋杀,也没有花时间去讨论证据或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辩方很狡猾,他们采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直接承认了是他们干的,然后用大量的时间描述他们的困境博取你们的同情。他们一句话轻描淡写地承认了是他们杀了并吃了维特摩尔,试图让你们忽视掉了这件案子真正是关于什么。我想先提醒大家,我们在这里讨论被剥夺的是维特摩尔的生命,是关于这个人所有的一切。同时,人们犯罪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和理由,有的人因为私怨,有的人因为贫困,有的人因为无奈,一些理由确实会让善良的你们对他们产生同情的感情,但检方恳请你们保持陪审团成员对法律和理性的坚持,拒绝辩方利用你们善良进行感情操控,客观理性地从法律角度裁断这个案子。

【动机与手段----杀人计划是犯罪】

辩方一直纠缠和强调四位被告的动机,让你们相信被告的动机纯良,他们不具有犯罪意图。他们这样做,就是试图让你们混淆动机和手段之间的区别。我们知道,每一种动机都可以导致最值得称道的或者最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动机不应当被孤立地分为好和坏,而是要看通过何种手段达到目的。

为家人过上好日子去抢劫,我们能说他们动机是好的就不具有犯罪意图吗?

为不让自己挨饿去偷面包,我们能说他们动机是好的就不具有犯罪意图吗?

当然不是

伟大的法学家富勒曾指出,“究竟什么算作目的,什么算作手段,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当我们面对必须做出决断的情况时,手段与目的的排列便并非一前一后,而是相互作用,成为一个环形,离开手段,目的边无法被完全确认。“所有的动机都可以产生出从最美妙到最丑恶的各种各样的效果。没错,四位被告确实是为了活下来,动机是好的,但却是通过残忍杀害维特摩尔并以他的尸体为食的手段达到他们自己活下去的目的。不管他们的动机多么纯良美好,都掩盖不了客观手段-也就是剥夺人生命这种手段它的本质中所包含的极端的恶,这种抽签杀人的手段本身就是犯罪。

在这个案子中,让你们觉得困惑而难以作出判断的,就是维特摩尔当时的“撤回同意”,与他事后所表示的“没有异议”。我想为你们梳理下其中的逻辑。

首先,对于维特摩尔的撤回同意,你想问的是:他为什么要撤回?他可以撤回吗?四位被告又为什么不让他撤回?

对于【他为什么撤回】,我想说的是,人们做一件事情可能基于很多理由。也许当时的他觉得情势并没有紧迫到必须杀害一个人的程度,出于对人性和生命的尊重,他放弃了抽签杀人的犯罪计划。伟大法学家边沁在他的著作《立法的精神》中说,犯罪诱惑的第一次冲击,就好像一阵风暴,美好的德行也许会暂时屈从;如果人没有堕落变坏的话,自我反省马上就会恢复他们原来的力量,并重新给他们以信心,继而放弃犯罪的想法。于是,维特摩尔提出抽签杀人的计划后撤回了同意。但他也不是圣人,他也会有他的盘算。他在双重风险和0风险中,当然会选择0风险。双重风险是说,如果他加入抽签,就要面临犯罪风险和有可能被抽中成为牺牲者的风险。而所谓的0风险,就是退出抽签,等待最虚弱的人死亡,而他的身体又是相对健康和强壮的,他可以0风险地靠先死去的人的尸体活下来。等待既是合法的,也是划算,为什么还有冒险呢?这些可能都是他撤回同意的原因,但因为什么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出了正确的选择,撤回了同意,放弃了犯罪。

那就来到了第二个问题【他可以撤回他的同意吗?】抽签杀人的计划是建立在大家合意基础上的,就像是他们五个人之间的契约一样,但如果真的是契约,为什么维特摩尔不能撤回呢?当事人的合意不正是契约最核心的精神吗?杀人契约要求维特摩尔让渡的是他的生命,他为什么不可以撤回?他的生命当然是只能是他做主,因此,维特摩尔当然可以撤回同意。

就剩下第三个问题,【被告为什么不同意他撤回】被告证言中说,如果维特摩尔撤回同意,抽签就不能进行。可是既然抽签杀人本身就是犯罪,无法继续举行不正好就是正确的吗?为什么不让维特摩尔撤回呢?被告给出的解释是,这样他们四个被抽中的风险就增加了,并且他们担心维特摩尔会在撤出后抢夺他们选出的牺牲者的尸体。也许,这些是他们不让维特摩尔撤回的原因,但他们就没有他们的盘算吗?被告丽丽的证言也说到了,维特摩尔是相对更加强壮健康的,丽丽生存下来的机会肯定不如维特摩尔的大,但通过抽签,原本不比维特摩尔健康强壮的他们却活了下来。这就是他们的盘算,与其自己先饿死成为维特摩尔的食物,不如合伙把维特摩尔硬拉进杀人契约,这样,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享受概率带来的福利,用概率剥夺了维特摩尔原本更大生存几率的优势,这样原本并不比维特摩尔健康的他们就也有可能成为最后存活的人。因此,他们说什么都不会让维特摩尔撤回同意的,就像被告说的,不管维特摩尔多么坚决地撤回,他们都认为是无效的。

【凭什么算维特摩尔在内—4个人】

但,维特摩尔已经撤回同意了,他们又凭什么把他算在内呢?被告也给出了答案,因为不允许维特摩尔撤回的是四个人,在这个时间点上,原本平等的五个人之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形成了四比一的格局。我不知道你们中有没有人曾有过沦为少数派的经历,当多数人都认为是你错了的时候,当你反对大家的一致意见,成为多数人的绊脚石时,你能想象那种场面吗?你能想象那种感觉吗?你会感受到所有人的眼睛都在盯着你,眼神充满成见,那种无形的压力其实比言词和暴力更有压迫感,他们什么都不需要说,只需要一起盯着你,就可以把你逼到角落,让你放弃反抗。被告的证词也说到,在维特摩尔撤回同意时他们的确很生气,他们对维特摩尔表示不理解,认为维特摩尔是自私的,指责维特摩尔不能临时反悔,等等。。。如果你对一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你会怎么对他呢?维特摩尔在被要求表态时,他们四个人当时就是用那种充满敌意和嫌弃的眼神看着他,那种压力很微妙,没有言词,没有争斗,没有痕迹,他们需要做的,也就是,四个人一起盯着他。当时的维特摩尔能说什么呢?先前的撤回就已经引起了四位被告的愤怒和强烈指责,如果他现在还敢反对,可能都不用抽签,四位被告就会直接把不配合的他杀掉。因此,他没有选择,只能逆来顺受,所以在被要求表态时,他表示了没有异议。

【同意充满瑕疵】

可这充满瑕疵和被强迫的“没有异议”真的就是暴力的保护伞吗?这份杀人契约对于维特摩尔而言是要求他让渡自己的生命,是存在死的可能的,因此他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由的。可案件中的维特摩尔却不是这样的,他的同意是充满瑕疵和受逼迫的。

如果他的自由意志真的是自由的,为什么他撤回同意时,四位被告完全无视他的反对,不允许他撤回,硬是把他算在内呢?

如果他真的同意加入契约,他与四位被告应当是平等的,为什么是别人替他投掷了骰子而不是他自己?

如果他真的同意加入契约,为什么?是他被要求表态,而不是他主动表示?

如果他的自由意志真的是自由的,为什么他被要求表示异议时,表示了没有异议,而不是明确地表示同意?

这并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潜藏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观感情在里面。这显然说明了,维特摩尔从没有同意加入牺牲者的备选池,他是被四位被告推进去的。

 【紧急避难不成立】

被告主张紧急避难的抗辩,好像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实是纠缠了很多逻辑陷阱在里面的。要构成紧急避难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搭便车】紧急避难要求他们当时的情况必须十分紧急。这个紧急不是说当事人自己判断十分紧急,他就可以适用紧急避难的,而必须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在本案中,当决定牺牲者就是维特摩尔之后,四位被告没有等一等,在投掷骰子的当天就立马杀了维特摩尔,并声称如果再等下去,泰勒就会先死去,但被告的证言也说道了,身体状况稍微好一些的人,是可以等的,但是为了泰勒他们选择不等下去。这样就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当时的泰勒根据被告的证词确实已经奄奄一息,那就意味着杀害维特摩尔的工作必定主要是由其他三位被告完成,而被告也承认维特摩尔身体更加强壮和健康,同时,维特摩尔不想死,求生的本能必然会让他使出全部的力气,而三位被告当时却有那么大的力气可以将他制服并杀掉,说明泰勒以外的其他三位被告在杀害维特摩尔时身体并没有处于紧急状况,他们三个显然没有达到紧急避难的临界点。他们只是想借用泰勒的紧急情况,搭上紧急避难的便车,好有借口杀掉维特摩尔。团体中一个成员处于危机情况,其他人就可以以保护他为理由,主张整个团体都处于紧急状态吗?显然不行,既然他们三个都没有处于紧急情况又为什么要马上牺牲别人来保护他们呢?这是有违紧急避难的精神的。因此,真正可以主张情况紧急的只有泰勒一个人,而不包括另外三个被告。

其次,【利益比较】紧急避难要求所牺牲的利益必须不能大于或者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否则就不能享受紧急避难的抗辩。在本案中,泰勒以外的其他三名被告不满足紧急避难的第一个条件,自然不能算作是被保护的利益,所以,紧急避难要保护的利益只是奄奄一息的泰勒,于是,所谓的紧急避难的实质其实是牺牲健康强壮的维特摩尔去保护奄奄一息的泰勒,牺牲的利益显然是大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的,这显然就不满足紧急避难第二个要求。因此,理顺其中的逻辑之后,你们就会发现,四位被告紧急避难的抗辩根本不能成立。

 

1 v 4,呼吁保护个体权利】辩方怕紧急避难行不通,又扔出了他们的保底条款,就是牺牲一个保全四个是明智的,是能够实现功利最大化的。但真的可以吗?

首先,[一个无限大 v. 四个无限大]生命的价值是无限大的,一个无限大和四个无限大,其实是比较不出来大小的。在海上食人案中,帕克已经奄奄一息,生命即将走向终点,但杀掉他的两位被告依旧被判定有罪。就是因为,只要他还有生命迹象,只要他还没有达到死亡的临界点,在他从生命变成尸体之前,他就依旧是和任何其他人一样平等的生命,不能被别人处分和任意剥夺。奄奄一息的生命尚且如此宝贵,更何况是健康强壮的维特摩尔的生命呢?

其次,[古罗马斗兽场]功利主义的核心精神是为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说,如果为了多数人的幸福,少数人就要做出牺牲?辩方说,我强调生命权是小题大做,说我们请求你们保护维特摩尔是对个体权利的过分保护,同时,他们指责我们过分放大个体权利。首先,我们请求你们保护的不是维特摩尔的房子,不是他的汽车,而是他的生命,是这个人一切的一切,这不是什么过分保护,这已经只剩下对个体权利最起码的尊重了。其次,他认为我们呼吁保护维特摩尔一个人就是在放大个体权利。他们是什么意思呢?在他们看来,维特摩尔不就是一条命嘛,如果他的死是多数人需要的,那他就是该死的。

古罗马的斗兽场在鼎盛时期始终是座无虚席,罗马人将坚信耶稣基督是主的基督徒们扔进斗兽场,观看野兽将他们杀掉撕碎的血腥场面,罗马人无疑是大多数人,而基督徒自然是少数派,观看基督徒被野兽杀掉无疑能给罗马人带来极大的快感,是不是说,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我们就要称赞这样残忍血腥的行为吗?当然不。

如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建立在剥夺和压迫个体权利的基础上,从长期来看,社会必然走向毁灭,因为人人都会害怕和恐惧沦为少数派,而不敢发表异议,多数派的人就会因为没有节制而无视法律权威和道德力量,肆意专横,从而整个社会会陷入多数派的暴政。所以,自由民主的社会都应当在尊重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去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最后,[个体权利]个体的权利只有在关乎自己时才会体现地更加宝贵,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们可能一时不会对这个问题有太深的感觉,可我想恳请你们假想一下,如果你是被指定牺牲的维特摩尔,你会同意别人替你处分自己的生命吗?当然不愿意。如果在电车困境中,将一个人推下桥挡住电车,就可以救五个人,你愿意那个人是你吗?我相信答案依旧是否定的。

我们为什么要在乎个体的权利,因为说不定哪个时间点,哪个事件里,我们中的一个人就会成为下一个维特摩尔,因此维特摩尔所代表的是我们每个人的个体权利,这其实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

曾是二战前德国宗教领袖的马丁.尼莫拉写过一首短诗,被刻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他说道:

“在德国,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所以,我恳请你们为维特摩尔,也为他所代表的个体权利,站出来说话,判定四位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辩方,你可以发表结案陈词了。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

 

43结案陈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刚才,我们具有极高道德感的检察官发表了一段非常有感染力的演说词:她说坐在被告席上我的当事人是极其残忍的,惨无人道的杀害了维特摩尔;她还说,那四个当事人联合在一起组成了一个“黑帮并施行暴政”;她觉得这样的形容还不足于表现出他们的恶,于是将我们今天这场面临极端道德困境的案子与那场惨绝人寰的犹太人大屠杀事件进行类比,让我的当事人看上去像是四个回魂转世的希特勒。

请各位陪审员朝被告席上看一眼,她们看上去真有那么可怕吗?

如果他们真的有那么可怕,如同希特勒这个恶魔一般恐怖的话,为什么,当我今天打开纽卡斯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翻到关于此案的民意调查的版面,我却看到,对于“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怎样处理洞穴探险者”这一问题,大约九成的纽卡斯国公民认为应该宽恕被告获给予象征性的惩罚后予以释放!难道这些善良的,诚实的同胞们不担心让这几个恶魔出笼,会制造更多的人间惨剧吗?难道我们纽卡斯国的道德水平已经堕落到了如此不堪的地步了吗?

我想,唯一能够解释这个令人震惊的矛盾的,是因为我们的检察官们在立案之前,就早已决定要高举法律的利剑,不问缘由,不问情境,坚定的砍向任何一个不小心越过黄线的纽卡斯国国民。这是我们纽卡斯国国民所不愿意也不应该接受的,而当法律与人民的意志相违背,严重脱节的时候,法律的正义基础就变的脆弱不堪了。

检察官仍然继续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代替逝去的维特摩尔表述他的想法,说他是如何出于对人性和生命的尊重撤回了同意。然而请不要忘记了,提出这个残酷计划的不是别人,正是维特摩尔!而最后对被代理掷骰子的公平性表示没有异议的也正是维特摩尔本人。因为维特摩尔即便道德再高尚,他还是会饿,他强烈的求生本能让他第一个提出这个保全大多数人人生命的办法,而在最后掷骰子的关头,也正是他强烈的求生本能让他选择了表示无异议,我想也许,他心里在盘算,在期许,投掷的结果的很可能不会是我呢?

好了,请我们停止这种无谓的揣测吧!

让我们忘了是该用文本还是目的来解释纽卡斯国的法律吧,让我们忘了该不该适用紧急抗辩来免责吧,让我们忘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该是一种怎样的幸福吧!

如果我当时在场的话,在那个与世隔绝的,漆黑一片的,没有食物,没有水,只有最后一丝生命气息的洞穴里,在我濒临被饿死的极点的时候,我也会加入那个公平的抽签。如果我赢了,我会出力杀掉那个被抽中的人,并且也会吃掉属于我的那一部分。如果我输了,我会愿赌服输,接受被杀掉的命运。因为我不是一个圣人,我只是一个别无选择,只想要活下去的普通纽卡斯国公民。我实在是无法谴责一个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

你呢?会怎么选?

你还记得你上一次挨饿是什么时候吗?你呢?你呢?

我请求各位倾听一下你内心真实的声音吧,如果它在告诉你,你无法去惩罚一个不比你自己坏的人,那么请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吧,否则,那无疑将是法律的耻辱,正义的悲哀。

谢谢!

44控方:【 二次结案】

说和做的区别,还是做罪恶大尊敬的陪审员,如果四位被告心中没有罪恶的种子,维特摩尔浇再多的水也长不出犯罪的芽。维特摩尔提出犯罪计划就死有应得吗?大家不要忘了,他之后是明确撤回了同意的,而四位被告却实实在在地实施了犯罪。

结果主义辩方一再强调更多人存活下来的重要意义,却是在用结果主义的解释方法迷惑你们。他认为只要结果是好的,动机和手段不重要,但其实不然。

这幅图片是海上食人案的法官作出判决后出现的,很生动地说明了问题。如果抽签杀人的方式被认定是无罪的,且他们并没有被及时救出,那就会出现海上食人案的法官所担忧的局面,他们会接着抽下去。剩下的四个人抽签,再杀掉一个,直到最后只剩下一个人。那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要牺牲四条生命去救一个人,这又真的划算吗?

【报纸与民意】

辩方接着扔出了民意,认为判处被告无罪或者应给予被告象征性惩罚的支持者占到90%,你们就不该违反民意判被告有罪。但这其中是存在问题的,你们仔细想下被民调的问题,它问的是:“判处被告无罪或者应给予被告象征性惩罚”,这个“或者”是很关键的。也就是说这90%的人可能是支持无罪,可能是支持给予象征性惩罚,我们可以一一分析:

如果是支持给予象征性惩罚占多数,就意味着这些人依旧认为被告是构成犯罪的,只是善良的民众不想严惩他们。

如果支持他们无罪占多数,那么我有三个问题,首先,我很想反问这些民意的支持者?如果决定他是下一个维特摩尔,他是不是还会做出一样的选择?其次,他们中有多少人可以像你们一样,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证言全部了解呢?因为没有参与庭审,他们所有的消息来源就只有报纸,而媒体报道却又是以夸张和煽动擅长的,如果在报纸的第一页,媒体给你讲了个凄惨可怜的故事,第二页又让你就故事主人公填写调查问卷,你又会忍心判他有罪吗?最后一个问题,以被调查民众自身对法律的现有了解又是否可以让他们从法律角度经过理性考量而对本案做出判断呢?我想答案依旧是否定的。被调查的民众只是在残缺和被扭曲的事实基础上凭借自己的一时直觉作出的判断。因此,感性且不确定的民意绝对不能成为法律。

辩方律师说,如果[他会这样做],你们会这样做,那被告这样做,就是无罪的,那道德和法律的标准何在呢?法庭不就成了摆设了吗?只要找到认为他们可以这样做的人,他们就不构成犯罪了吗?理性思维与道德人性使我们脱离并超越了动物般的存在,使我们不会沦为本能和私欲的奴隶,不会随意去剥夺和践踏他人的生命和尊严。为了坚持和普及这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我们才制定了法律,并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当人们触犯社会的底线道德,我们应当用法律进行评价,而不是辩方律师会不会这样做,哪个不特定的人会不会这样做。

我想最后提醒你们的是,我们今天是在法庭,不是在教堂,你们需要考虑的不是四位被告可不可以被原谅,能不能够被原谅,你们需要考虑的是,他们四个为了自己活下去残忍杀害维特摩尔的做法究竟够不构成犯罪?

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要持续存在,就必须承认正义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每个人、每个民族,在正义面前都不应当选择“往后退”,而必须选择“向前站”;只有这样,世界上才有正义可言。因此我代表维特摩尔的家属请求你们依据法律判定四位被告罪名成立,以正义之名。

~~~~~~~~~~~~~~~~~~~~~~~~~~~~~~~~~~~~~~~~~~~~~~~~~~~~~~~~~~~~~~~~~~~~

法官:现在双方举证及辩论结束了。由于本案极其复杂,疑点甚多,本法官决定由陪审团进行合议后在行宣判。

【指示陪审团】

陪审团的各位女士和先生们,我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已经给了你们许多口头和书面的指示,对于其中关于法律的指示,你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无论你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怎么样!你们需要排除一切偏袒,对事实做出判断,你们要看控方的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然后决定被告XX是否有罪。好了,接下来,请陪审团进入评议室评议。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陪审团进入暗室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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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走出评议室

书记员:纽卡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指控ABCD四被告谋杀维特摩尔一案案现在开庭

法官:各位女士,先生。你们已经达成一致的判决了吗?

陪审长:是的,法官

法官:请把判决结果交上来

法官:(看向被告)请被告起来聆听判决

(被告起来,面如如色,似乎已经知道结果似的)

法官陪审长宣读:对于起诉的各项指控,本庭宣告,罪名成立!

法官:我代表纽卡斯联邦共和国感谢你们的参与,现当庭宣读判决书:

洞穴奇案判决书(有罪判决)

我代表纽卡斯联邦在这神圣的地方进行以下的判决:

《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本法条明确规定是尊崇法律先贤们最始而且最核心的法律思想即当某种法益被侵害时,侵损者必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正是因为这种代价的有偿性让人们对法律充满了公正的敬畏,但是对于正义在本案中显得极其的复杂。辩方律师提出适用自然法的建议和以“自我保存”的学说充斥了人性的基调而为被告做辩护,维护其最终极的权利,遗憾的是,本院仍认为这是对于司法权威的挑战。

因为法律是在文明社会的共同规则,并且纽卡斯国薪火相传延续的文明已深深地根植在每个纽卡斯公民的头脑之中,难道一旦陷入某种混乱的自然状态就要把以往所缔结的一切秩序性颠覆吗?并且更不能以不具备信任的契约作为借口而逃避管辖权,本法庭予以驳斥。自然法是张扬人性的光辉同时也是‘恶法’滋生的温床,哲学王的统治是世间不存在的,具善的人性也难免会被‘自我’的暗箭所中伤。纽卡斯联邦法律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度,一旦前例的判决不公,以后的法官判案则会陷入一种可能为坏的境地,并且法官极其有可能滥用以个人理解的法律目的或者法律本质为理由而越过民意的立法机关以自己的个人意志作为审判的依据来判决案件。这会引起由于非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而带来的司法破坏和法制的崩塌。

我承认的是,法官并不是“自动贩卖机“的角色,只有对立法目的加以咀嚼其精妙而运用才是真正地瞻仰人类理性智慧的结晶。对于立法目的适用主要是立法精神对个案的贯彻,而本案中紧急避难的犯罪是否具有可罚性,本院认为紧急避难是不适用以生命权作为避难对象的。因为法律的本质目的是守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尤其是最基本、最崇高的生命权。并且四人使用的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而使自己生存下来,即使利用公平的抽签程序的形式,也很难证明其是不具有邪恶意图的。 

“不能为了一个良好的目的而去使用为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这条古老的法律谚语所体现是法律的本质之一。可以设想如果我们为了某个“良好”的目的而去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的话,那这种“良好”的界定势必会对稳定秩序进行挑战。因为在本案中,是假定了一个较高的价值所作出的公意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否可以视为像财产权那样有量化的标准呢?我们只能说生命的数量是不同的,但是生命权是平等的。因而不能把生命权进行数量多寡,地位高低,财富多少,年龄长幼等标准来进行比较。

我们信仰法律的尊严,崇尚司法的权威。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为人类理性的体现,亦是人类所认同的正义之依靠,而法律得以存在的根源正是这种理性的正义。究其公平正义的本源可以说是我们群体在共处时渴求最大限度的幸福感和存在感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多数追求的最大幸福是在牺牲少数利益的前提之下的,如果一个文明社会形成了末位淘汰的机制而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不管不顾的话,那整个社会的良好机体也会逐渐地被强权主义所侵蚀。法律不是弱肉强食的自然生存规则。有句谚语叫“以卵击石”,其含义是表示自不量力,而法律的正义的选择正是站在弱势的一方。

诚然,法律确要为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更重要的是明日的法律之路是由今日的法律所奠定的。因为政治、经济、社会力量可能会改变,但是法律的理念与权威是不变的,法律不能由于为某些意识形态“服务”而踏上只顾其表而忘其质的歧路。

我们适用此判决本身的出发点并不是仅因报复主义给逝者的家属带来的兴许宽慰也不是不理解四名被告家属的悲痛欲绝,而是唯一遵从“法就是法,法的正义是不容亵渎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理念。我们判决被告有罪,并非不是不知道判决书这张纸承载的是四名被告生命的重量,如威特莫尔一样。因此,本院会向纽卡斯联邦最高行政院申请对四名被告予以特赦。现在退庭!

 

                                                    审判长 

公元4300619

法官:现在我宣布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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