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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包头涉嫌强制猥亵一案犯罪嫌疑人L某 撤销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2017-08-26 22:42 次阅读

某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L某涉嫌强制猥亵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L某,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案情有了细致的了解,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L某涉嫌强制猥亵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现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的发生

  侦查机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L某与被害人在东河区游泳馆游泳时相识。2017年7月3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K某带进其位于稀土高新区的婚房内,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K某进行猥亵。

    但本案现有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L某与被害人在东河区游泳馆游泳时相识 2017年7月29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K某相约,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K某带进其位于稀土高新区的婚房内参观婚房装饰情况。到达新房的时间是周六上午11:00左右,二人于12:00离开。期间,因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借钱及被害人未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翻看室内物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发生一定肢体冲突。后两人和解,犯罪嫌疑人从其家中出来后,又将被害人送回东河吕祖庙附近二人见面的地方,后双方各自驾车离开。

所谓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主要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合本案现有证据并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害人K某实施了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猥亵行为。现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不排除虚假性

    本案中所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人L某有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均为言词证据,其他证据又均不能证明与案件有关联的关系,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被害人说谎或者第三人利用被害人报复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性。

三、本案其它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L某被害人就有无猥亵行为各执一词之情形下,相关事实究竟如何,均应依据客观上有无其他直接、间接证据存在,始得加以明确评断认定。如前所述,本案中指控犯罪嫌疑人L某实施猥亵行为的只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系孤证,就本案的间接证据而言,主要涉及到被害人面部及大腿内侧存在部分伤痕问题。辩护人认为,关于面部伤痕问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此有合理解释。通过L某的描述,二人在其一楼卧室发生过争执。由此可以推断,在争执过程中,产生轻微伤痕是合理的后果。至于大腿伤痕问题,有可能是争执中形成,也不排除是被害人在其它时间形成。即上述证据又均不能证明与案件有关联的关系。

    综上,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人L某猥亵被害人除被害人的指述外,查无其他客观积极证据可资佐证,本于罪疑唯轻,利归被告之无罪推定原则,应认其不构成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逮捕决定。

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

2017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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