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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亲生子女案件——入罪及量刑标准的把握

2017-06-23 23:10 次阅读

对于父母拐卖亲生子女的案件,各地司法机关的对待并不相同,对于情节相似的案件,有的判处罪犯实刑,有的判处缓刑,还有的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何谓《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巨额钱财”,有不同理解。罪犯胡雪拐卖儿童案中,罪犯胡雪以2000元买下女婴,之后全职照顾小孩,五个月后由于丈夫不赞成,且不能上户口,于是其以15000元将女婴再次出卖。法院认为该价格明显超出其抚养费,证实其主观上具有贩卖及牟利的故意。我们认为,判断何为“巨额钱财”,应考虑父母在受孕、孕期、分娩、抚养等几个阶段所实际花费的费用,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进行衡量。调研了解到,除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的判断标准外,多地法院判断亲生父母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依据还包括:父母本身的抚养能力如何;离婚后抚养关系;得款后如何使用;买卖双方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或人情债务关系等。

在调研中,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湖南被告人张青山兄嫂早亡,其将侄子张赞抚养长大。张赞外出打工数月不归,女友王小颖年仅十八岁,无能力抚养儿子。张青山在征得王小颖同意后,寻觅收买者并收取三万元营养费,交给王小颖一万四千元。一审法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青山将侄子张赞抚养成人;后在张赞外出不归,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征得儿童母亲的同意后将张赞之子送养,且收买者婚后长期无子女,具有真实收养意图及收养能力。虽然张青山、王小颖收取了三万元营养费,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张青山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对张青山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起案件的处理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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