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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律师参与X某运输毒品罪一案法律援助工作

2017-02-25 19:30 次阅读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7]3

    被告人X某,女,1 9 7 23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包头市青山区南壕村一出租房,无业。2 01 67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 2日经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 01 61 01 2日移送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3日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2 01 6771 0时许,被告人X某与同居男友赵某 从本市建设路赛汗塔拉公园附近乘坐包头至察素齐客运班车,准备前往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当客车行驶至本市建设路与建华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X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五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5.5克、22. 69克、  42.. 86克、7.41克、29. 83克。经检验鉴定,其中三包粉末状毒  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份,两包晶体状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X某关于携带手提袋中藏匿有毒品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等证实与X某乘坐客运班车回美岱召镇力气村的证言;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等书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携带含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08. 29克并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X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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