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行医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2.从事何种医疗活动,包括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诊断和治疗活动;
3.设立诊所、医院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4.是否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
5.是否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6.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
7.非法行医的详细经过;
8.获得非法利益的数额及用途;
9.非法行医次数、就诊人数;
10.有无非法行医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医德,骗取大量钱财,乱医乱治、误诊误治致使就诊者病情加重,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等情节。
(二)被害人陈述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诊时间、地点、次数;
2.被检查内容、用药情况、所开具的病历、处方、化验单、注射单等;
3.用药、手术后身体反应情况;
4.是否到正规医院检查、就诊过。
(三)证人证言
1.就诊者及其家属的证言,证实就诊者被诊断、治疗、用药以及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等情况;
2.其他医护人员、护理人、知情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等原物、照片;
2.中成药、制剂、饮片等医药原物及照片,证实就诊者服用行为人开具的药物情况;
3.病历、诊断、处方、医嘱、治疗方案、护理记录等书证,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治疗的情况;
4.注射单、照相单、透视单、化验单等书证,以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检查、化验的情况;
5.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行为人未取得医生资格、行为人进行的是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等情况。
(五)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
2.药物、呕吐物、排泄物、胃存物鉴定,证实就诊者因行为人的非法行医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
3.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4.事故鉴定、医疗鉴定、误诊鉴定,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原因。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非法行医现场、医疗事故现场、手术现场等;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3.人身、尸体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七)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片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通过上述有关证据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次数、就诊人数及屡教不改、骗取大量钱物等严重情节;
2.有关非法所得数额及用途的证据,主要包括账本、票据、财务人员证言等;
3.搜查、扣押、收缴、封存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执韭医师资格非法执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应注意查明各行为人犯罪情节(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