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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张万军: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认定

2016-12-28 23:58 次阅读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行医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2.从事何种医疗活动,包括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诊断和治疗活动;

    3.设立诊所、医院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4.是否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

    5.是否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6.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

    7.非法行医的详细经过;

    8.获得非法利益的数额及用途;

    9.非法行医次数、就诊人数;

    10.有无非法行医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医德,骗取大量钱财,乱医乱治、误诊误治致使就诊者病情加重,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等情节。

    (二)被害人陈述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诊时间、地点、次数;

    2.被检查内容、用药情况、所开具的病历、处方、化验单、注射单等;

    3.用药、手术后身体反应情况;

    4.是否到正规医院检查、就诊过。

    (三)证人证言

    1.就诊者及其家属的证言,证实就诊者被诊断、治疗、用药以及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等情况;

    2.其他医护人员、护理人、知情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等原物、照片;

    2.中成药、制剂、饮片等医药原物及照片,证实就诊者服用行为人开具的药物情况;

    3.病历、诊断、处方、医嘱、治疗方案、护理记录等书证,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治疗的情况;

    4.注射单、照相单、透视单、化验单等书证,以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检查、化验的情况;

    5.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行为人未取得医生资格、行为人进行的是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等情况。

    (五)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

    2.药物、呕吐物、排泄物、胃存物鉴定,证实就诊者因行为人的非法行医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

    3.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4.事故鉴定、医疗鉴定、误诊鉴定,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原因。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非法行医现场、医疗事故现场、手术现场等;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3.人身、尸体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七)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片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通过上述有关证据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次数、就诊人数及屡教不改、骗取大量钱物等严重情节;

    2.有关非法所得数额及用途的证据,主要包括账本、票据、财务人员证言等;

3.搜查、扣押、收缴、封存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执韭医师资格非法执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应注意查明各行为人犯罪情节(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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