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重点证明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动机、目的及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结果;
(2)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分工;
(3)行为人通过谎报、藏匿、伪装、绕关、隐瞒等手段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境的行为;
(4)行为人非法转手倒卖、销售自制毒品、介绍贩毒从中牟利等的行为;
(5)行为人非法运载、携带、邮寄、输送毒品的行为;
(6)行为人配制毒品或者将一种毒品加工为另一种毒品的行为;
(7)其他可参照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有关主观明知方面的规定。
2.证人证言,用以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
3.物证,包括毒品原料、毒品成品实物、运输工具(如特种车辆、改装车等)、毒品及运输凭证等。
(二)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1.证实单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2.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还需要重点了解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般来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动机都是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但不论其是否获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