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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6-12-25 22:40 次阅读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以及预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内部分工;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

3.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以及成员的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等;

4.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势力范围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

5.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的帮规及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的情况,包括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等;

6.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的动因、时间、地点、手段、经过、结果等。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

如作案工具、帮规、书信、企业营业执照、账本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成员、分工、寻求“保护伞”情况、实施犯罪的方式、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情况及社会危害后果等。

(四)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昕资料等

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窝点情况、实施具体违法犯罪现场情况、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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