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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高层建筑的相邻权权益保护应以合理必要为原则

2016-12-07 18:24 次阅读

高海诉许书田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4)顺民初字第1 16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高海

    被告:许书田

【基本案情】

    高海和许书田隔道相邻,高海居北,许书田居南。确权登记在高海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宅基四至为东至董得田,南至胡同,西至刘成明,北至胡同。高海在其宅院内建有正房5间,东厢房2间,西厢房2间,西厢房南侧有洗澡间(厕所)1间,杂物间1间。20145月,许书田在其宅院内建有三层小楼一幢,该楼设有28间房屋,北侧有12间房屋,房屋格局一致,房间内均设有厕所一间,厨房一间,每间厕所和厨房后山墙上各设有1个窗户,该窗户下沿距离屋内地面的高度为1. 85米。楼道一层和二层后山墙设有窗户各一个,该窗户下沿距楼道地面1.6米。上述窗户均为磨砂玻璃的窗户。厕所、厨房内的窗户规格一致,宽0. 73米,高0.8米;楼道内窗户宽1.42米,高1米。许书田楼房后山墙外皮距高海南院墙外皮的距离为3.6米。

    高海认为,许书田留北窗户严重影响高海的隐私权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高海与许书田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许书田将在宅院内所建三层楼房的26个北窗户封闭。许书田认为其所建房屋层高约3.5米,留有的窗户高度距离地面2米多,站在室内根本无法看见高海的宅院。再有留北侧窗户是因为每间房屋都有厨房和卫生间,所留窗户实际上是厨房和卫生间的窗户。厨房及卫生间不留窗户不利于通风也不利于居住在此室内人的身体健康。高海认为许书田所留窗户影响其隐私权完全是高海个人主观臆断,故不同意高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许书田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所建楼房是否对高海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许书田作为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其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法律规定虽未禁止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楼房,但许书田在设计建造楼房时应以合理必要为限,以保证自己在行使权利时不妨碍其邻居高海的正常生活。根据现场客观情况,从许书田所建楼房二层以上房屋、楼道以及楼房一层东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屋后山墙上所留窗户可以观望到高海院内,所留之窗户确对高海及其家人之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故许书田应自行对其所建楼房二层以上房屋、楼道以及楼房一层东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屋后山墙上所留窗户采取相应措施,以免通过窗户观望到高海院内及房屋。许书田称其窗户底沿距室内地面较高且窗户全部安装有磨砂玻璃,故不可能从该窗户看到高海院内,就此本院认为这不能排除在借助外部辅助设备的条件下可以观望到高海院内的可能性。许书田之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许书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所建楼房二层以上房屋、楼道以及楼房一层东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屋后山墙上所留的二十个窗户采取措旋以免从窗户看到高海宅院及房屋。

    二、驳回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包头律师后语】

    在审判实践中,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快,类型亦呈现多样化,包括相邻通行、用水、排水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等。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是邻里街坊,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往往因日常生产生活处理不当出现矛盾形成积怨。在经乡村组织调解处理后仍不服进而引发相邻权诉讼,此时双方的矛盾已经公开化并且难以调和,因而诉讼中处理难度很大。

    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相邻关系制度旨在协调和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是自罗马法以来为近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产品的不断创新,伴随着人口激增,高层建筑的飞速开发,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规范层次更加丰富复杂。现代社会中出现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行政管制越来越成为各国通行的调整方式方法,制定了大量行政规范以配合私法规范对相邻利益做出调整,使民法相邻关系的边界更加模糊,也增添了规范配置的难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范性质及其权利义务配置并没有很清楚地认识,致使法律规范内容原则、难以操作。具体在本案中,争议焦点表现为在相邻一方建设高层建筑,相邻权利人以该高层建筑影响其家人隐私及正常生活为由维护相关法律权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提供便利方或是说权利受限制方提供便利或受限制的限度问题。高海和许书田相邻而居,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合法权利。许书田作为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其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其私自建造三层楼房并在北向开设后窗户,导致高海家所居住的院落及房屋无所遮蔽,显然不利于高海家隐私权的保护,虽然许书田后窗为磨砂玻璃,但此举并不能消除高海隐私权可能遭受的现实危险,故许书田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充分尊重高海的隐私权。关于高海主张将许书田所盖的三层楼房后窗户全部堵上的诉讼请求,基于利益平衡和双面保护的视角,许书田开设后窗户的行为也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是家庭生活对通风和采光的基本需要,故应当只在高海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内支持高海的合理主张,就其不合理的部分则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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