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2-1-014-001
关键词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中考作弊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起,上海某印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务公司)受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制2022年上海中考试卷及答案。同年7月 3日晚至同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某印务公司装订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避开监控将考试试卷、答案带回公司宿舍,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将试卷、答案展示给被告人蔡某翻拍,再由被告人蔡某、孙某杰夫妻使用上述试卷、答案辅导当年参加中考的女儿。2022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在使用非法获取的数学试卷辅导其女儿时,手抄不会解答的数学试卷第24、25题,由被告人孙某交给其父帮忙解题。因抄写有误,孙某父亲在无法解答的情况下又将该两道试题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他教师解题,逐步引发网络传播,进而引发“上海数学中考泄题”的网络舆情。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认,涉案照片材料与2022年上海市中考语文卷(除作文题外)、数学卷、英语卷全卷一致,与2022年上海市中考语文卷、数学卷、英语卷、综合测试卷、道德与法治试卷的答案与评分标准完全一致;与2022年上海市中考历史卷答案与评分标准部分一致。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9项涉案材料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以(2023)沪0115刑初 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认定被告人蔡某、孙某杰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对孙某杰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周某、蔡某、孙某杰的犯罪情节认定及法定刑幅度适用不当,量刑明显偏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沪01刑终450号刑事判决,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维持其余判项。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适用范围限制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虽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应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守所掌握的试题、答案等国家秘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周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再结合其四岁幼女无直系亲属抚养的实际困难,决定适用缓刑。蔡某、孙某杰共同以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蔡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孙某杰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需照顾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窃取、刺探、收买中考试题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第282条、第284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1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刑初585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刑终450号刑事判决(2023年8月16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