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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消极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定性

2025-07-25 16:42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在厂区内违规设置露天堆场存放生产残留物料,后扩建至7200平方米。公司总经理欧阳某某、副总经理李某明知物料属于危险废物(经环评文件确认年产量超千吨),且露天堆放不符合国家贮存标准(仅采取水泥硬化、雨布遮盖等简易措施),仍指示工人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堆放物包含苯醚粗品、DMF水溶液等具有腐蚀性、挥发性的物质,现场存在泄漏、围堰破损、刺激性气味浓烈等问题,多次被群众举报。20194月,生态环境部门巡查发现涉案危险废物3635.967吨,紧急转移后鉴定确认其危险属性。检测显示堆场土壤重金属、有机物及地下水氯化物等指标超标20%,空气中二氯甲烷浓度超检出限值30倍以上。

法院认定:该公司长期堆放危险废物导致有毒物质渗透、挥发,造成土壤、地下水及大气污染,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处置”,且数量达3500余吨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判处罚金1000万元;欧阳某某、李某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罚金40万元)和一年(罚金1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1-340-024

裁判要旨: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范措施,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露天堆放危险废物3000余吨,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时有泄露、流失、挥发,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处置”。

二、法理深度剖析

(一)“非法处置”的扩张解释符合立法本意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堆放”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张万军教授指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处置”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手段减少固废数量、体积或危害性,或进行合规填埋。江苏某科技公司将危险废物长期露天堆放,虽未主动焚烧或倾倒,但客观上因自然挥发、雨水冲刷导致有毒成分(如二氯甲烷、重金属)持续释放,实质改变了废物物理化学特性并削减其总量——这正是“处置”的典型特征。

最高法、最高检《环境污染刑事解释》第3条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明确列为“后果特别严重”情形,表明立法意图严惩任何导致危险废物失控危害环境的行为。张万军强调:“将消极堆放纳入‘处置’范畴,是对企业规避监管‘伪贮存’行为的精准打击。若仅惩处主动倾倒而放任以‘贮存’为名的污染,无异于纵容环境犯罪。”

 

(二)实质危害性判定突破形式主义陷阱

涉事企业曾辩称堆放物系“可回收中间体”,试图规避危险废物认定。张万军分析,法院的裁判逻辑直击本质:一是依据环评文件列明的危废类别与案发后鉴别报告,戳破“中间体”借口;二是通过现场证据链证明企业放任危害发生的主观故意。

“刺激性气味致工人需佩戴护目镜、胶手套作业,雨水形成黄色积水,这些细节成为推定‘明知’的关键。”张万军表示,“当企业为节省2400万元处置费而长期违规堆放,其主观恶性与直接倾倒并无本质差异。”

本案终审裁定于2021年作出,但2023年《环境犯罪解释》修订后对危废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张万军教授最后提醒:“当‘双碳’目标写入刑法保护法益,司法机关对‘隐性污染’的容忍度归零。企业唯一生路是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将危废管理视为生存红线——因为下一张罚单,可能关乎企业存亡。”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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