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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打击报复基层干部,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2025-07-18 15:24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聂某德、邹某保因对基层干部处理举报结果不满,捏造镇党委书记解某指使村干部“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受贿”“私设小金库”等虚假事实,向湖北省纪委邮寄举报信,并在“天涯论坛”“凯迪社区”发布实名举报帖。两篇帖子被浏览万余次,造成恶劣影响。经纪委调查,举报内容均不属实。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诬告陷害罪:聂某德作为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邹某保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判一年。裁判强调,二人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利用网络扩大影响,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司法秩序。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191-003《聂某德等诬告陷害案》

二、网络时代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逻辑

(一)核心要件:从“捏造事实”到“刑事追究意图”的闭环

本案裁判要旨清晰指向诬告陷害罪的本质——行为人必须主动制造虚假犯罪线索,并向有权机关或社会公众散布,且主观上追求被害人被刑事立案的结果。聂某德等人将个人推测包装成“事实”,精心制作举报材料寄送纪委,更在大型网络论坛实名发帖,利用公共舆论施压司法机关。这种有预谋的递进式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构成要件。

值得警惕的是,网络匿名性易滋生“举报狂欢”。部分人误认为网络举报无需担责,但本案判决表明:即便以“实名举报”形式发布,只要内容系捏造且指向刑事追责,即可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重点追溯信息源头真实性,如本案纪委出具的无问题证明,并综合传播范围、社会影响判定情节严重性。

(二)双重法益侵害:为何对基层干部诬告需从严惩处?

本案被诬告对象为乡镇党委书记及村干部,这一特殊身份强化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司法实践看,针对基层干部的诬告常伴随三重危害:个人层面直接侵害干部名誉权、职业发展权,解某若非经组织及时澄清,可能面临停职审查;公权层面浪费纪检监察资源,本案中纪委需专项调查不实举报,挤占本应用于真实案件的公共资源;社会层面动摇群众对基层治理的信心,精准扶贫领域本属民生关切,虚假举报易引发公众对政策落实的误解。

正因如此,裁判要旨特别点明“乡镇干部”这一对象,凸显司法对基层治理秩序的保护。网络举报本是监督利器,但若异化为打击报复工具,将破坏监督机制的严肃性。本案量刑区分主从犯,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警示公众即使协助传播捏造内容,同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但必须基于真实线索。若因对处理结果不满便“合理化”捏造行为,本质上是将举报异化为私力报复。本案被告人将个人推测表述为“事实”,已逾越法律红线。传统诬告可能仅向特定机关投递材料,而网络发帖瞬间可致虚假信息失控扩散。本案帖子浏览量过万,被认定为“影响恶劣”的关键依据。网民转发不实信息若助推刑事追责意图,亦可能构成帮助犯。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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