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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因果关系的判断专辑

2025-07-17 22:57 次阅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果关系”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3-05-1-179-004 

案例】赵某明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在对具体案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需要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讲,也就是必要条件关系”,这种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
2.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程度。事实因果关系除存在有与无之别外,还存在程度之别,即行为对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大小问题。这种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的责任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力量大小、犯罪构成对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要求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判。
3.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应注重考察下述三点:一是客观上危害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危害结果越严重,客观责任也就越大。二是危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造成特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可能性程度,这种行为造成结果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行为当时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受谴责程度。三是危害行为本身客观上违反社会规范的程度。对于明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其行为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威胁严重,归责的必要性就大,对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程度就可能要求较弱。


入库编号2023-02-1-016-001

案例】陈某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裁判要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如果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入库编号2023-06-1-178-002  

案例】高某路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关于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定性。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遵循“实行行为—相当因果关系—被告人责任形式”判断路径。首先,要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即根据实行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其次,判断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轻微暴力导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往往是轻微暴力和特殊体质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轻微暴力、特殊体质和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结合鉴定意见予以判定。如果鉴定结果是仅特异体质导致的死亡结果,就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于轻微暴力行为。最后,行为人责任形式应当综合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知晓、案发原因、轻微暴力手段、作案工具、打击力度、是否施救等因素去判断其对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确定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责任形式。如对死亡结果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客观上无法预见,主观上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入库编号2024-06-1-178-004

案例】邱某潮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危险程度较低的轻微暴力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而是因被害人自身疾病发作等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行为的暴力程度及行为、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节,依法作出准确定性。尽管所涉轻微暴力不会造成伤害后果,但可能诱发被害人自身疾病发作致死,且行为人对此有过失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入库编号2023-16-1-181-001 

案例】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裁判要旨对于客运交通领域因乘客中途跳车发生的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要审慎分析驾驶人员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对危害结果被告人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或避免可能性。


入库编号2023-02-1-178-001

案例】韩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1.对于“多因一果”案件,在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2.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均属于过失。但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入库编号2024-02-1-178-001

案例】韩某亭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均出于过失,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既无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又无明显、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酒后搂、压、骑在醉酒的被害人身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入库编号2024-06-1-178-003

案例】李某、王某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1.实施殴打等侵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采取跳水等有生命危险的方法躲避被侵害的,行为人基于先前的侵害行为而产生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相应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与死亡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心态。持犯罪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态度,应当结合行为人有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是否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入库编号2023-02-1-186-001

案例】鲁某磊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关于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的,需要综合评判非法拘禁行为、介入素、实害结三者间的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行为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较大可能引发被害人自身行为,进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则作为介入因素的被害人行为系高度危险性下迫不得已所作选择,并不具有异常性,应当认定非法拘禁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将危害结果归责于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人。


入库编号2023-06-1-336-001

案例】贾某某非法行医案

裁判要旨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后果医学上的直接致害因素,则通常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医院没有明显过错的抢救行为,不能中断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入库编号2023-02-1-336-001

案例】乜某某非法行医案

裁判要旨1.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均属于过失犯罪,两者系法条竞合的关系。不应将非法行医行为与具有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割裂开来,将致人死亡结果孤立的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意审查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后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确认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损伤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在无法确认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再根据鉴定等证据综合审查非法行医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损伤的直接、主要原因。在准确确认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础上,进而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精准适用刑罚。


入库编号2023-05-1-177-016

案例】陈某寿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且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结果,这种利用自己为工具的行为应当被看作其实行行为,与利用物理工具的行为(如驱赶猛兽杀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在行为人起先没有实施暴行等结果行为的意思,但由于饮酒、吸毒等原因行为而产生了该意思时,可以肯定原行为与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行为人事先就有实施结果行为的意思,出于鼓起勇气等动机而饮酒、吸毒导致丧失责任能力,进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结果行为时,也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在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具有了可罚性。因此,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入库编号2025-02-1-177-002

案例】王某来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在判断危害行为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危害行为与危害后之间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被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以及规律性。如果通常情况下会发生,或者一般人可以预料到,介入因素伴随危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且影响不到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进程的,则该介入因素不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应当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4

案例】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案件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家属受现实条件所限无法给被害人提供“最优”救治,而选择其有能力负担的医疗方案的,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5

案例】宋某、宫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车辆上路导致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的指使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虽不是车辆直接驾驶人员,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2.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多名被告人可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定罪处罚。


入库编号2023-04-1-177-011

案例】谢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碾压被害人类案件性质应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往往多因交织,当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时,具体哪个行为应对该结果负责,是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也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逻辑起点。司法认定中,可以遵循“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方面判断→主观方面判断”的推理逻辑,确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该实行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准确定罪量刑。
2.交通肇事后碾压被害人的主观心态应如何判断。从危害结果出发定位实质的危害行为,判断行为人实施该危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正确路径。审理中,首先需要明确被害人的死因,然后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若行为人为了逃逸实施了超出逃逸以外的加害行为,制造了新的危险,行为方式将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作为转化为积极的作为,进而构成新的犯罪。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2

案例】黄某树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无法动弹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来车辆二次碰撞,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入库编号2024-18-1-214-001

案例】牟某翰虐待案

裁判要旨1.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
2.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3.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入库编号2023-02-1-179-001

案例】王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裁判要旨实践中,虐待行为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而且虐待中常伴随身体伤害行为,易导致伤害后果。在既有长期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时应如何定罪,应结合案情区别对待:第一,若轻伤以上后果是由于长期累积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导致,且这些行为单独评价均达不到犯罪程度,则应认定为虐待罪;第二,若轻伤以上后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如果既有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又有长期性的虐待行为,已触犯刑法、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情节恶劣”标准的,则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予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中,施暴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侵犯了不同的客体,且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罪数形态上不存在吸收、牵连、想象竞合等关系,理应分别予以评价。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7

案例】张某峰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因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等因素导致发生危害后果时,应当考察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如果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会实施介入行为,则该介入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影响。


入库编号2024-04-1-179-021

案例】李某先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裁判要旨实行行为与危害结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当无法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其他介入素的可能性,而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6-1-177-001

案例】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自杀倾向,客观上有刺激、强化他人自杀决意的言行,提供自杀工具,在他人自杀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应当认定相关行为与他人死亡后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3-05-1-059-003

案例】吴某波危险作业案

裁判要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能部门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而以行政命令方式责令行为人停业整改,但行为人拒不整改冒险作业,导致具有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该现实危险与行为人拒不整改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入库编号2023-11-1-340-001

案例】董某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1.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单独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虽然上述行为单独发生均不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发生,但如果结合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了新的化学物质,进而导致被害人因这种化学物质中毒的,应认定上述行为与死亡结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数个侵权人的行为虽然是独立的,但如果发生了事实上的联系,并进而导致不可分的损害后果时,应以共同侵权论,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2

案例】汪某交通肇事罪案

裁判要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二是被告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三是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具有相当性。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入库编号2025-18-1-417-001

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裁判要旨1.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其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原因力”,应当认定其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特别规定的外,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入库编号2024-05-1-220-001

案例】徐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度危险的状态下实施抢劫,导致被害人在逃跑、呼救中被其他车辆撞击身亡,结合具体案情能够认定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入库编号2023-11-1-017-001

案例】刘某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旨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该罪。而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心存侥幸,系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如果行为人没有为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任何措施,也不具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就难以认定其过于自信的过失。

2.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表现为过失。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过失说是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通说,《刑法修正案(八)》为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如果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的罪过形式,将故意作为该类犯罪的唯一罪过形式,有悖于修法精神;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过失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也并不鲜见,对这类犯罪因其过失的罪过形式而不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将导致处罚的空缺。因此,从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认定污染环境罪,更能全面涵盖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的罪过形式。

3.“多因一果”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及相应刑事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虽然伤亡后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但所有伤亡人员包括其中救援人员的伤亡结果都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人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则被告人应当对所有伤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具体量刑时可考虑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酌情从轻处罚。


入库编号2023-05-1-220-009

案例】翟某强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1.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不能机械理解,不只限于盗窃被发现的当时和现场,而是涵盖了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续性,允许存在点与点之间的短暂间隔,即行为人实施盗窃现场及抗拒抓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存在承继的共同犯罪现象。也就是说,前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效果在持续,后行为人在明知这种状态的情况下参与进去,后行为人就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这种承继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利用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入库编号2023-03-1-182-001

案例】梁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8

案例】周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刑法、司法解释虽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条文文义可知,“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程度相当的后果,且这种后果与强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入库编号2023-05-1-179-002

案例】余某希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如果过错行为是第三人所实施的,而被告人却针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第二,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同时,这种应受谴责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被害人的言语或行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比较严重的损害,才属于刑法评判的范畴。第三,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至于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第四,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相近性,必须是过错行为在前,犯罪行为在后。同时,如果过错行为已经发生很久,被告人在多年之后实施犯罪行为的,通常情况下不再认定是被害人的过错激发了犯罪的发生。二是利益上的关联性,利益关联性是被害人行为构成过错的事实条件。三是作用上的因果性,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激化或加剧了被告人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希与王某发生纠纷,在被劝开后为泄愤再次持刀返回报复王某,致王某受伤,王某没有过错。


入库编号2023-05-1-013-001

案例】陈某放火案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用点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点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客观上要根据点火事实所造成的危险是否已经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也要根据点火行为造成危险的直接性、可控性与高度盖然性进行因果关系判断;主观上要根据是否认识到点火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以及对此的认识程度。


入库编号2023-05-1-177-003

案例】颜某于等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应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行为,而不能是行为人以外的第三者。只有因自己行为导致发生(或引起)一定之危险者,始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之义务。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2.在“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见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见死不救”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过错形式上应该是故意的,即明知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入库编号2023-05-1-222-010

案例】杨某诈骗案

裁判要旨1.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甄别定性。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

2.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其罪名的成立。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才是决定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3.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身份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要甄别审查该职务身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单就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而言,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手段是“骗”,即使存在职务身份产生的推进犯罪效果的作用,通常也是服务于“骗”这一核心要素的。


入库编号2023-04-1-120-002

案例】王某泄露内幕信息、蔡某内幕交易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内幕交易买入股票,该利好型内幕信息在股票复牌后并未兑现,行为人在复牌后仍较长时间持股后才抛售的,应视为一个整体的内幕交易过程,其获利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故以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


入库编号2023-04-1-179-005

案例】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由被告人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考虑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过重,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

案例】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3-05-1-434-001

案例】李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裁判要旨1.关于“滥发”的认定问题。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过规定的一定时期采伐许可限额发放。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既要审查审批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手续是否符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结合当地林业资源管理现状、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森林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发放对象或者发放限额的规定。
2.因果关系”的认定。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当具备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与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两个要件,两者之间还应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


入库编号2023-05-1-436-001 

案例】任某某、杨某等食品监管渎职案

裁判要旨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行为人的身份属于事业编制,但若履行的职责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也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还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引起的,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其对该结果的发生是起决定作用还是起非决定作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之间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成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入库编号2023-03-1-099-001

案例】田某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裁判要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1.行为人负有特定职责是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职务是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职务之名便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之说,要把握“职务”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结合职务、职责、职权,本着权责统一的原则认定是否存在不负责任及其程度。2.注意义务的重大违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本质属性。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要谨慎注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被诈骗的特殊注意义务。3.“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结的成立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通过分析失职行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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