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广西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6-11-18 22:39 次阅读

桂高法会〔20166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我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实施。

                   2016831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