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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

2024-05-20 15:40 次阅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须以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为主观要件。相较而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主观明知要求较低,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对于“明知”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始终坚持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贯立场。“知道”是指直接认定被告人明知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情形。一般来说,被告人明确供认知道是犯罪所得,且没有反向证据予以推翻的,可以直接认定其“知道"。“应当知道”是在被告人未予明确供认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辩解,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应当知道”,即推定“明知”。

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水平、既往经历、行为场所、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获利情况以及供述辩解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要重视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并审查辩解有无合理性,避免片面采信被告人辩解,也要防止简单客观归罪。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并不明知的,应予以排除,不能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于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认定“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是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是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是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点,可从以下方面综合审查、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一是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包括是否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提醒警示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二是有无正当理由,是否采取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三是交易价格、方式等有无明显异常;四是是否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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