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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危险性娱乐活动风险自担与安保责任限度的司法审视

2024-10-03 21:12 次阅读
编者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亦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参与者在危险性的娱乐活动中受伤,对于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一定困惑,本案从两者的法律概述、适用情形方面进行论述,得出危险性娱乐活动的经营者过错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结论,并以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裁判思路的参考与借鉴,以厘清裁判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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