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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犯罪嫌疑人H某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2024-06-13 15:11 次阅读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偷越国(边)诈骗罪犯罪嫌疑H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万军、牛春雁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H某,并查阅本案卷宗情况,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详细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起诉意见书中指控H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指控的诈骗数额无法查证,对于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H某涉嫌诈骗的金额,仅有犯罪嫌疑人H某不稳定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H某供述其曾在缅甸佤邦特区宝龙集团具有伪装身份,使用微信等软件与他人聊天,骗取投资的行为,同时也供述了诈骗金额,本案关于诈骗金额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且不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加之鉴于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感受、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容易受到时间、情绪、尤其供述环境因素的影响,故而易变失真显然本案犯罪金额不能以H某供述的金额进行认定。

本案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H某诈骗成功

根据犯罪嫌疑人H某以及另案嫌疑人梅某等人的供述,在宝龙集团H某等人作为最底层的组员,操作的是前端的聊单,跟客户聊天培养感情,有的待客户下载app后即交给组长,有的仅是在认为对方有投资意向时便将客户进行了上交,也就是说,具体引导对方充值是由其他人员负责,H某并不存在,下一步是否诈骗成功其尚不清楚,具体金额也不清楚,本案无证据证实行为人成功诈骗。

   同时,梅某明确称:“我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因为我的团队一直处于没有盈利的状态(证据卷三P91),该供述显然推翻了H某所称的其在宝龙集团诈骗成功的供述。

二、假设犯罪嫌疑人H某构成诈骗罪,其犯罪状态应当系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诈骗犯罪的未遂认定问题,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3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就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来看,虽然犯罪嫌疑人H某供述其在缅甸诈骗团伙的时间应当超过了30日,但就犯罪形态来看,无证据证实其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同时,其是否诈骗成功尚无证据证实,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尚存在差别,即便认为H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要件,其行为状态应当被认定为未遂而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H某系从犯,后期人身自由受限制系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H某在宝龙集团中属于一般业务员,属于被安排、指挥、控制的角色,并且还做不出业绩的最前端聊手,对于关键的诈骗环节并未参与,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是否是胁从犯,根据H某的供述,其被卖到龙贤集团,其要想离开需要缴纳其身价三倍的钱款方能离去,进入园区后人身失去自由,在被胁迫下参与案涉犯罪行为。

四、犯罪嫌疑人H某仅联系他人一起去缅甸赚钱,并未带领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出境方式及过程并非其主导

综合H某的供述以及另案嫌疑人梅某等人供述可知,因梅建敏联系,H某和邱某等人相约去缅甸赚钱,在几人当中,其仅是提议一起去。在关于过境的方式及整个过程来看,并非H某决定与主导,无论是选择飞机、步行还是其他交通方式,均是梅某在沟通联络,并且支付了所有产生的费用。其在供述中明确称从中国偷越处境由其组织,由其管理(证据卷三P91)。以上事实充分说明H某也系跟随者,希望贵院在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恳请贵院在审查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H某在偷越处境以及实施诈骗过程中均是跟随别人,处于组织最底层,而且在2020年9月被卖到龙贤集团后人身自由受到长期限制等因素,依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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