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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与他人夺刀过程中致对方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12-07 00:30 次阅读

刑侦案审 2022-12-06 22:22 发表于浙江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1日20时许,吴某某外出回到家中,发现其前妻郭某某正在与孙某某(男)微信视频聊天,吴某某非常生气,欲抢夺前妻电话失败,就用自己手机打电话给孙某某,通话中双方互骂并约决斗。吴某某从家中东屋拿了一把单刃尖刀,准备出门决斗,后被郭某某将刀抢下放到南屋床上,吴某某不甘心,再次从南屋床上将刀拿起,于是郭某某再次与吴某某抢刀,在抢刀过程中,郭某某用力过猛,一下从吴某某手中将刀抢去,刀扎伤郭某某左大腿,导致其大量失血,后吴某某拨打120将郭某某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定性上出现三种不同意见,即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见到前妻与他人视频聊天,心生妒意,抢夺前妻手机失败后,用自己手机给孙某某打电话约斗,随后拿刀准备出门,于是郭某某第一次抢刀。后郭某某将刀放往别屋,吴某某仍不甘心,继续拿刀,其内心明知郭某某还会过来抢刀,在争抢过程中完全可能出现郭某某身体受伤的危害后果,但其采取了放任态度,依然与郭某某争夺,最终郭某某在争抢中被刀刺伤致死。因此吴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间接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拿刀只是想去找孙某某决斗,其对郭某某并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故意;且吴某某一直强调自己身体不好,抢不过郭某某,第一次拿刀被郭某某抢走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其对郭某某会因为抢刀而被刺伤致死根本没有预见可能性。故郭某某的死亡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某拿刀的目的是找孙某某决斗,其对前妻无伤害故意,但是其对自己拿刀、郭某某抢刀可能造成对方被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有过失的,因此吴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从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的理论区别来分析。(1)认识因素上是否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并没有预见。(2)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不同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不希望也不反对,即发生与否均无所谓,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志因素是排斥、反对、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未能保护状态。
本案中,吴某某欲拿刀与情敌决斗,其直接伤害故意指向的是孙某某,并非郭某某,那他对郭某某有没有间接伤害故意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其供述可知,其拿刀是想出门找孙某某,并不想伤害前妻,吴某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不希望的,其对郭某某的死只有过失,并无故意。
2.从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来分析。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主观上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关键的区分点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次抢刀过程中,吴某某作为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抢夺尖刀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危害后果,尤其是第二次抢刀,刀尖朝向郭某某且没有刀鞘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吴某某对郭某某的死亡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综上,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段海燕)


原文载《检察实务典型疑难案例参考(第五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9月第一版,P35-36。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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