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法律 > 刑事实体法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非法拘禁并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2019-06-07 22:25 次阅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通常而言,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一是在主观故意方面,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转化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二是在客观行为方面,必须使用暴力,并因此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依照该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对行为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亡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我们不同意此观点,对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不能单纯地以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来确定行为人的罪名,否则容易陷人客观归罪的错误。正确的做法是要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还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综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定罪名,只有这样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刑事审判参考】1276号宋某胜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中,被告人宋某胜、李某英等人,在得知其未成年女儿与成年男子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基于气愤将被害人王某长时间非法控制之后,对王某进行打,向王某及其家人索取赔偿款,虽然上述赔偿款是法律上所不保护的非法债务,但基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宋某胜等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禁罪。后宋某胜等人多次殴打王某,致王某创伤性休克死亡,根据刑法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在王某生命于危险状态时,有被告人给王某服药,并找来村医给王某治疗。各被告人当然不希望王某死亡,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由非法拘禁化为故意伤害罪。一二审法院对各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处罚是正确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