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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H某嫌诈骗罪案

2022-11-05 22:00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H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1********,曾用名E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1********),**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号,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号。2006年11月2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包头市公安局东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2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4月2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5月2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包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月1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H某,原名E某,1988年以卜某某长女身份在包头市东河区注册户籍,注册的户籍信息为H某 ,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1********,其与卜某某的关系为卜某某妻子的妹妹。后于1991年12月11日户籍迁入包头市公安局**派出所,至今一直使用H某的身份信息在东河区居住生活。

被告人H某利用其原名E某的身份,又于2006年8月31日在包头市公安局**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重复登记注册户籍,重复登记的户籍信息为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1********。重复登记为E某的户籍于2015年12月2日因重复登记户口被注销。在重复取得E某身份信息后,以E某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经核算,以E某身份信息于1998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缴费人民币36072元。该养老保险于2013年开始领取,截止2020年5月以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96553.42元。

被告人H某在利用E某身份信息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又以生活困难、没有收入等理由,在包头市东河区**办事处申领救助金及低保补助。2013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共申领救助金人民币1420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以相同理由共申领低保补助人民币6202.1元。被告人H某在以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又以H某的身份信息向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骗取救助金、低保补助,合计人民币204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到案经过、被告人H某户籍信息、E某户籍信息、重复户口删除注销审判表;

3.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包头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包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

4.东兴街道关于H某两个身份证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报案材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个人养老缴费明细、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信息、邮政银行存折信息》、《低保相关手续及领取低保信息、H某包商银行存折信息》、《领取补助材料》、《困难群众救助发放花名表》、《重点上访人员慰问金》、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

5.《工伤待遇领取单》、《H某与股份公司终止工伤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协议》;

6.《包头市公安局沙尔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说明》、《赞黄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出情况说明》、《包头市公安局磴口派出所出具的养老金发放情况说明》、低保发放情况说明、《包头市公安局磴口派出所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

7.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8.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9.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10.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其已经以E某的身份信息领取到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又以H某的身份信息向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骗取救助金及低保补助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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