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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律师咨询:被告人H某嫌诈骗案

2022-06-21 15:46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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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66号 

被告人Q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3********,**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道**栋**号,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道**号街坊**栋**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H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73********,**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路**号街坊**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Q某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Q某伪造登记地址为“青山区**道**号街坊**号”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被害人王某某处,先后8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56500元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前归还人民币8500元。

2、2012年1月16日、3月10日,被告人H某未经其父亲武某某同意,使用武某某登记地址为“昆都仑区**路**号街坊**栋**号”房屋所有权证,伪造武某某身份证及单身证明,指使孙某某(已死亡)假扮其父亲武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借款共计人民币92500元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借据,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Q某提供相关资料,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号码1503471****查询记录,个人账户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Q某H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H某、王某某、某某甲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Q某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Q某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Q某诈骗人民币248000元,H某诈骗人民币89500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Q某H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Q某H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H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2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Q某H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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