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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李二胜故意杀人案[第1366号]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19 15:15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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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的审查判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 指导案例 第1366号
撰稿: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樊朝勇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二胜,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二胜犯故意杀人罪,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二胜辩称没有将龚传福推下楼,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诱供、逼供下作出,不知道龚传福如何死亡,请求宣告无罪。李二胜的辩护人提出:(1)李二胜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且是在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下作出,不能作为认定李二胜有罪的证据;(2)法医物证鉴定不能证实李二胜与龚传福有过身体接触;(3)专家证人的观点属其推断,不应采信;(4)不能排除龚传福系醉酒后坠落或自杀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李二胜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李二胜无罪。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二胜和被害人龚传福均系安徽省定远县润鑫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制衣公司)工人。2016年9月3日21时许,李二胜与龚传福酒后来到润鑫制衣公司四楼车间内休息。23时许,龚传福醉酒呕吐,后龚传福拿李二胜手机玩游戏,因游戏声音嘈杂引起李二胜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当龚传福走到车间四楼走廊窗户附近,双方又发生争执。李二胜趁龚传福不备,抱住龚传福左腿,将龚传福掀出窗外,致龚传福当场死亡。润鑫制衣公司院内一修理广员工发现龚传福坠楼后报警。次日凌晨,警察在润鑫制衣公司四楼车间将正在睡觉的李二胜抓获。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传福由于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二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因偶发矛盾临时起意,对李二胜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二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二胜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同前辩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二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根据李二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系因偶发矛盾临时起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①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②的规定,同时核准李二胜的死缓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对于被告人翻供且觖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应当如何审查证据?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个证据“先天不足”的典型。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未提取到任何直接证明被告人李二胜到过现场的痕迹、物证;作案过程无目击证人;本案也无作案工具;李二胜又先供后翻,在一审开庭时、二审时均称没有推龚传福,是一个难啃的“骨头案”。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应如何审查分析?在何种程度上才能达到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些都成为本案审理的难点。对本案的证据审查,审理中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二胜关于将龚传福从四楼推下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主、客观性证据相印证,不能排除龚传福酒后坠楼和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应贯彻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制度,宣告李二胜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审查在案间接证据,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与被告人李二胜的有罪供述诸多细节能够相互印证,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李二胜实施了故意杀害龚传福的行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件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丝毫疏漏,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如果一个案件的侦破经过客观、自然,有目击证人、有直接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被告人又始终供认不讳的,定案比较容易。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那么多直接的客观性证据。对这种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审查、分析时不能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是要抓住关键证掘深入分析,抓住主要矛盾点,从整体上把握证据。就本案而言,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审查证据:
  (一)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1.本案可以排除非法取供的情形
   2.被告人李二胜作过多次有罪供述,且翻供理由不充分
  (二)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  1.结合其他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将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2.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对比审查。
  3.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尸体检验意见、尸体照片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

4.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
  5.综合全案证据,依照法律程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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