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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1462号: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04 21:03 次阅读

指导案例第1462号

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判决案

——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肖应文,男,1969年x月x日出生,茶商。2019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秋发,男,1978年x月x日岀生,驾驶员。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肖应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秋发辩称,其不是主犯,是肖应文将房屋交给其看管的。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肖应文为躲避债权人讨债及防止房屋被低价拍卖,与周某某签订为期20年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伪造第一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支付记录,将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环岛西路的房屋(以下简称环岛西路房屋)交付给被告人李秋发看管后,便前往北京。其后,李秋发经肖应文同意将环岛西路房屋注册为“某某快捷酒店”经营使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债权人李某等11人因与肖应文民间借贷纠纷陆续起诉到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肖应文偿还李某等11人本金共计人民币22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因肖应文下落不明无法偿还,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至5月期间陆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肖应文依旧下落不明。此后,法院对肖应文所有的环岛西路房屋进行二次评估拍卖,但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2017年525日,李秋发在法院向其了解环岛西路房屋租金支付情况时,在法院调查笔录上表示:第二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70万元,已由合伙人周某某直接支付给肖应文,并收到肖应文书写的收条;周某某将继续承租。其后李秋发联系肖应文,在肖应文的授意下自行伪造了该笔租金收条来应付法院。

2018年,李秋发因酒店经营失利,将环岛西路房屋租赁给胡某某等人,陆续收到胡某某等人的房屋租金。

2019年7月12日,李秋发在武夷山市公安局找其了解情况后,前往北京找肖应文商量对策,肖应文担心按照李秋发伪造的第二年房屋租金70万元收条所示,系自己直接收取该租金,增加其罪责,遂给李秋发伪造了220万元的借条,用该虚构的220万元债务冲抵上述70万元房屋租金的形式来应对。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肖应文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秋发经电话传唤到案。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肖文主动投案,李秋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秋发虽属授意于肖应文,但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且客观上,李秋发将被执行标的物租赁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后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故对肖应文、李秋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应区分主从犯。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肖应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秋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二)如何确定本案中拒不执行的标的?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符合“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2种情形,其中除《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五、六、七、八项以外,其余情形均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入罪条件,即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法院已对涉案房产进行二次评估拍卖执行,但因无人竞拍等原因均流拍,流拍的结果不可归因于被告人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虚构房屋租赁关系,隐瞒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以此来逃避法院的执行,但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原因乓法查明,拒不执行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不实施拒不执行的行为,也没有回避结果的可能,因此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指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终局性、永久性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地开展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开展,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肖应文藏匿北京,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到此人。

(2)二被告人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

 (二)拒不执行的标的包括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利益

综上,法院对二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并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是正确的。

撰稿: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王青 余绍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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