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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1458号李瑞华盗窃案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01 18:25 次阅读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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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第1458号

李瑞华盗窃案

——如何审查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瑞华,男,1981年x月x日出生。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逮捕。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瑞华犯盗窃罪,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瑞华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实施盗窃15次,盗得财物可计算部分共价值人民币4.479472万元(以下币种同)。

被告人李瑞华否认指控犯罪,称公安人员曾对其刑讯逼供及疲劳审讯,辩称没有实施过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庭前提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对李瑞华全部有罪供述及现场辨认、物品辨认笔录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请求调取公安机关讯问李瑞华的同步录音录像,并提出李瑞华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瑞华在南沙区万顷沙镇实施盗窃8次。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8月6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安隆路X号,盗得被害人冯某的翡翠花件1块(经鉴定价值1800元)。2017年11月14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长堤东路X号,盗得被害人陈某的金钥匙1枚(价值不详)。2018年3月28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x号,盗得被害人周某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4枚、玉坠1件(均价值不详)。2018年4月11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长堤西路x号,盗得被害人卢某的现金1000元、手表2块、联想牌手机1台(经鉴定,1块梅花牌手表和1台联想牌手机共价值239元)。2018年5月26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红洋村民委员会临时办公点,盗得该村委会的佳能牌相机1台(经鉴定价值2136元)。2018年10月8日凌晨,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柏华街五巷x号北侧房屋,盗得被害人杨某的永恒牌头盔1个(经鉴定价值86元)。随后,李瑞华又在万顷沙镇柏华街五巷x号,盗得被害人吴某的丰豪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3680元)。前述赃物头盔、摩托车已分别发还被害人。2018年11月7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新垦南堤西路x号,盗得被害人黎某的耳环1枚(经鉴定共价值1101.19元)。2018年11月17日,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沙尾二村泗安路x号,盗得被害人樊某的项链1条、吊坠1块、100张1953年第二套人民币壹分、20张1953年第二套人民币贰分(经鉴定共价值6525元)。2018年11月22日李瑞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盗窃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李瑞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以查明事实为限)发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李瑞华退赔;扣押在案的相应赃物列入第二项执行范围;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瑞华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如何审查?

(二)被害人(包括证人等)对涉案物品的指认能否作为定案证据采纳?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

(二)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

(三)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1.“指认”不同于“辨认”

2.审查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需要与询问笔录相结合

撰稿: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许东俊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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