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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行配制的钥匙,多次进入前妻住所放置摄像头并拍摄大量隐私照片和视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03-24 21:55 次阅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1)京0115刑初15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贺某某搬至其前妻张某租住的北京市大兴区某地共同居住,张某给其钥匙一把,被告人贺某某又配制钥匙一把,后被告人贺某某在搬离该房屋时将一把钥匙交还张某。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使用持有的钥匙多次进入该房屋,放置摄像头并拍摄大量隐私照片和视频。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贺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另民警自被告人贺某某处扣押摄像头一个、存储卡一张、钥匙一把。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贺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贺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摄像头一个、存储卡一张、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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