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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9辑徐文斌诈骗案(第1439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2022-03-16 17:03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文斌,男,1994年×月×日出生。2016年11月14日被逮捕。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文斌犯诈骗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徐文斌诈骗数额313780元,数额巨大,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张某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国际商贸学院及陕西服装学院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学生代交并减免一半学费,每名学生缴费后可以给张某提成500元。张某信以为真,通过在校学生卢某、郑某等人在校内宣传并实际收取了上述学校38名学生的学费共计313780元。张某等人对学生声称可以以六折的价格收取学费,以五折的价格交给徐文斌,故从中向学生加收了一折学费,共获利89980元,该部分款项被张某、卢某、郑某等人私分。张某等人将其余学费223800元转交给徐文斌。徐文斌收款后向张某支付提成17500元,并向缴费学生出具了伪造的学费收据。2016年10月17日,徐文斌主动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投案。案发后,徐文斌、张某、卢某等人共退缴非法所得152580元。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2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张某、卢某等人自行加收并据为己有的89980元,系张某等人出于额外获利的意图单独采取的行为,超出了徐文斌的授意,徐文斌毫不知情,也没有得到此款项,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该笔款项不应计入徐文滨的诈骗犯罪数额。被告人徐文斌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徐文斌积极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整理:邓自华 刑事法譚
裁判要旨: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但其中毕竟存在支配利用他人的犯罪人与被支配利用的实行行为人,实行行为人当然有可能超出授意范围行事。因此,间接正犯中也存在实行行为过限,且实行行为过限不仅局限于行为性质的过限,也包括数额的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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