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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41号)王学军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裁判要旨

2022-03-16 17:00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学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翁其能,男,1976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翁学荣,男,1974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智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伟全,男,1976年×月×日出生。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伟,女,1981年×月×日出生。2017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2017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奕轩,男,1986年×月×日出生。2017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浩,男,1984年×月×日出生。2017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向阳,男,1984年×月×日出生。2017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莉,女,1978年×月×日出生。2017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告人翁学荣、许智勇、刘伟、杨伟全、王辉、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学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学军仅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向被告人翁其能提供的仅是一些关联知识点,不是最终考卷的试题和答案,故不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即便认为构成两罪,因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翁其能及其辩护人提出,翁其能获取的和对外讲授的只是考试重点,不是考试原题和答案,且一级建造师考试并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其不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即便认为构成两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手段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是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被告人翁学荣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其辩护人提出,即便认定翁学荣构成该罪,也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许智勇、杨伟全、刘伟、王辉、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
2017年6月月底,被告人王学军被聘为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组专家成员。同年7月被告人翁其能授意王学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获取并提供当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由翁其能用于培训讲课,且与王学军约定对于其在小班培训中获取的课酬按照四六比例进行分成。同年7月8日至16日,王学军在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公路专业命题时,通过在命题现场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的考卷等方式,对关键词、知识点等进行记忆,于休息时间进行回忆,将所获取的考卷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并带回重庆家中。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事实
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学军在非法获取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专业的考卷相关内容后,在专业教材上进行勾画、标注,并备注A、B卷,对“冒浆的处置”“跑模的原因”等教材中没有的知识点,则在相近的内容旁补充答题要点。被告人翁其能根据王学军提供的内容,在相同市政教材上进行勾画、标注和补充。事后王学军从翁其能处获取120万元。
被告人翁其能非法获取上述试题、答案后,先后联系重庆新梦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许智勇和云南昆明云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杨伟全、刘伟,告知该三人其掌握考试信息含金量很高,可以保证通过率。经和许智勇及杨伟全、刘伟分别商议,决定采用封闭式小班培训,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授课,并收取高额费用。培训期间,根据翁其能的要求,许智勇、杨伟全要求参训学员一律穿酒店浴袍上课,禁止私自携带通讯、记录工具,并用金属探测仪对学员进行搜身;被告人翁学荣负责在上课前检查学员携带的书本中有无夹带,对培训机构提供的A4纸进行编号下发,下课后统一回收并进行销毁。其中,2017年9月13日上午、14日上午,翁其能在许智勇组织的市政小班讲述考题、答案,许智勇收取培训费50万元,支付给翁其能40万元。9月14日下午,翁其能在杨伟全、刘伟组织的市政小班讲述考题、答案,杨伟全、刘伟收取市政小班培训费22万元(另有公路小班培训费80万元、铁路小班培训费18万元),刘伟支付给翁其能120万元。9月16日晚,杨伟全向翁学荣提出,部分学员反映内容太多记不住,请其进行“二次辅导”,翁学荣遂将收上来的部分未销毁的记有市政专业考试内容的纸张交予学员阅看和记忆,后杨伟全给翁学荣3万元“辛苦费”。
2017年9月,被告人王辉报名参加了重庆“新梦想”培训机构市政小班,因其被告知培训内容含金量很高且收费昂贵,并被要求穿浴袍上课、搜身、安检,不允许夹带其他物品等,其遂意识到该培训班授课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王辉应被告人洪奕轩的请托,将手写整理的上课内容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洪奕轩,同时叮嘱洪奕轩不得外传。洪奕轩又将该资料发给被告人洪浩,同时向洪浩收取6000元。洪浩又将该资料以1万元的高价出售给被告人刘向阳,并要求刘向阳不得大面积扩散。刘向阳为分摊购买费用,联系从事考试培训业务的被告人江莉等人,将以图片为载体的手写资料发给江莉等人,并要求江莉等人整理成电子版,后江莉转给刘向阳1450元。江莉为降低风险,对该资料进行“注水”掩饰,并将原有内容以绿色喷底突出显示。后江莉将加工过的资料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璐良等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并强调着重看绿色喷底突出显示的内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2017年9月17日,如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今日头条”上的一篇文章内容与当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科目考题雷同,怀疑发生泄题。该局立案受理后,先后抓获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翁学荣、许智勇、杨伟全、刘伟、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等人。被告人王辉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王学军、许智勇、杨伟全、刘伟、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如东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学军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122. 07526万元,扣押被告人翁其能违法所得40万元,扣押被告人翁学荣违法所得3万元,扣押被告人许智勇违法所得10万元。审理中,被告人洪奕轩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洪浩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刘向阳退出违法所得1450元,被告人江莉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翁学荣、许智勇、杨伟全、刘伟、王辉、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其中,王学军系考试工作人员,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翁其能、翁学荣、许智勇、杨伟全、刘伟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均属情节严重。王学军、翁其能均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王学军、翁其能、翁学荣、许智勇、杨伟全、刘伟系共同犯罪。其中,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同犯罪中,王学军、翁其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部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共同犯罪中,王学军、翁其能、许智勇、杨伟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翁学荣、刘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辉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学军、许智勇、杨伟全、刘伟、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归案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伟全、刘伟、王辉、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且王学军、翁其能、翁学荣、许智勇、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学军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翁其能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被告人翁学荣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许智勇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杨伟全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刘伟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王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洪奕轩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洪浩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向阳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江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王学军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人民币122. 07526万元、被告人翁其能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翁学荣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许智勇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均予以没收,并由如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洪奕轩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洪浩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向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江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许智勇、杨伟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考试、培训相关的职业。
四、禁止被告人刘伟、刘向阳、江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考试、培训相关的活动。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建造师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中,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是否必须与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完全一致?
(三)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后又非法出售、提供的,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整理:邓自华 刑事法譚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解读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实践中亦不能简单机械地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出现“考试”的明确表述,对相关法律条文应结合生活实践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解释。根据建筑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建造师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是或者极有可能是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即便其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与考试真题、标准答案仅有部分内容甚至只有一道试题、一项答案一致,也不影响本罪认定。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与考试真题、标准答案完全不一致,则可以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后又非法出售、提供的,因其二者之间的牵连关系并不紧密,故不能以此为由适用从一重处罚,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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