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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彭某某、李某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03-14 22:42 次阅读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工业硫磺    行刑衔接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要旨】


在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贮存等过程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要强化行刑衔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坚持宽严相济,当严则严,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促进企业和个人守法经营,有效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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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的加工厂


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位于四川某县的家中收购竹笋,将竹笋通过加食盐蒸煮或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2019年4月初,因收购的竹笋数量大,为提高生产加工效率,降低成本,二人商议决定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二人遂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工业硫磺对未加工完成的竹笋在夜间进行熏制,并将熏制好的竹笋装入编织袋内存放准备销售。现场查获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的竹笋20余吨。经检验,查获的竹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8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1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以“严”为本,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风险多,尤其像竹笋等农副产品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易腐败变质,个别家庭作坊或小规模企业为防腐并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易对人体神经系统、肾脏、肝脏造成损害,具有高致癌风险。工业硫磺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对案件准确定性,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也及时有效地阻止了涉案竹笋最终流向消费者餐桌。


(二)能动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参与行政执法机关个案会商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固定相关物证,及时抽样送检;发现涉嫌犯罪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从行政调查到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检察监督落实到案件办理全流程,确保了案件办理质效。


(三)坚持“以案释法”,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当地的“某竹笋”是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品牌,为打消竹笋生产、销售企业的担忧和消费者的质疑,检察机关邀请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及消费者代表旁听庭审,促使当地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自觉合法经营。本案的及时查处,也给当地收购加工散户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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