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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强奸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09-21 16:54 次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481号

于某:

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刑终117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你申诉提出:在侦查阶段,邹某体内没有检测出你本人的精液;邹某与王志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事后因王志强没有借钱给邹某,邹某出于报复才报警;在整个过程中你没有强奸邹某,只是抚摸过她的身体,且只是辅助王志强实施强奸,邹某可能看错人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猥亵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1.原判认定你与同案人王志强轮奸被害人邹某的事实,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王志强的供述、邹某与王志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邹某所陈述其被你和王志强轮奸的过程与王志强的供述能相吻合,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你在同案人王志强强奸被害人时帮助控制被害人并接着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你归案后不承认实施强奸,称于案发时间在上夜班,但你的供述与证人李某蓉的证言及你工作单位佛山市南海美某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相矛盾,你的供述真实性低。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你与同案人轮奸被害人的事实,原判认定你犯强奸罪,定罪准确。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仅帮助同案人协助控制被害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没有新的证据证明,且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2.被害人于2017年10月22日凌晨被强奸,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距离案发时间间隔较长,故在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到你的精斑符合常理。邹某事后与王志强在一起数天,向王志强借钱不成后报警的事实,不能改变你和王志强二人不顾被害人反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轮奸被害人构成强奸罪的性质。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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