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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陈某强奸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09-07 18:38 次阅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刑终117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陕0113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讯问上诉人陈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19年3月23日晚,陈某与李某通过微信相约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XX酒店1816房间见面。3月24日零时20分许,李某与其朋友来到XX酒店XX房休息,期间李某按照约定独自来到1816房间陈某入住处与陈某见面,进入房间后陈某一边亲吻李某一边将李某抱至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及反抗。后陈某抓住李某的手并将李某压在身下,亲吻李某并脱掉李某和自己的内裤,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离开房间并让其朋友报警,同日,民警前往银朵大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龟头擦拭物中,经DNA检验获得混合基因型,包含陈某和李某的DNA分型。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上诉人陈某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他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某不构成强奸罪;2.原审审判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庭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2时10分许,阎某某报警称被害人李某在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XX室被人强奸,后公安民警在XX酒店将陈某抓获。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中心现场位于XX酒店XX室。该室大门为一单扇内开棕色木质门,门向朝东,门锁完好,呈闭合状。开启后进入室内可见,该室为一室一卫结构,门内过道南侧为衣帽间。衣帽间南侧为卫生间。卫生间西侧可见一张双人床,床头靠房间南墙,床上可见棉被一条,揭开棉被后在床单中间位置可见两处斑迹(拍照并提取)。床头两侧各置有一床头柜。双人床北侧可见一电视柜,电视柜东侧衣帽间西墙外侧可见一水台桌,水台桌可见一条毛巾(拍照并提取)。电视柜北侧可见一茶几,茶几北侧和西侧置有沙发。房间西墙上可见一排落地窗,窗户上挂有窗帘。

 

3.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

 

1)2019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分别对刘某某的手机内一文件名为REC20190324020730.MP3长度1分16秒的音频文件、阎某某(阎颢文)与李某(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李某和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相关的涉案监控录像予以提取、调取。

 

2)酒店入住记录显示:2019年3月23日晚10时28分许,陈某、周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XX房住宿,二人分别住1816室、1808室。

 

3)酒店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前后酒店1816房间门口、酒店大厅及茶吧内的情况。

 

4)2019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对陈某生殖器龟头处体液予以提取。

 

4.REC20190324020730.MP3音频显示王某某与陈某的对话内容。

 

陈某:“我看她在反抗,没进去,我就退出来了。”王某某:“退出来了?那就说明进去了,是不是这个意思?已经进去了,那你说没有发生关系?”陈某:“刚进去就退出来了。”

 

5.手机微信截图显示:

 

1)2019年3月23日晚10点49分至3月24日凌晨零时53分陈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内容,证明李某与陈某约定案发当晚去陈某所在房间。

 

2)2019年3月24日凌晨零时48分许,李某与阎某某(阎颢文)的微信聊天内容。李某说“刚进门,光头就强奸我”、“报警”、“哭了好久了”、“不,我要报警”、“我没有活下去的勇气”等。

 

6.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李某颈部有2处紫色瘀斑、左侧小臂手腕处有1细微淤痕。

 

7.辨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辨认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XX室就是案发时其所住地点。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辨认,被害人李某、证人阎某某、王某某分别辨认出陈某。

 

8.(陕)公(西)鉴(法物)字[2019]110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

 

1)送检的桌子上毛巾可疑斑迹处、床单碎片中均未检出人精斑。

 

2)送检的桌子上毛巾粘取物中,经DNA检验未获得STR分型。

 

3)送检的陈某阴茎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陈某血样的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19×1018。

 

4)送检陈某龟头擦拭物中,经DNA检验获得混合基因型,包含陈某和李某的DNA分型。

 

9.被害人李某陈述:她通过朋友阎某某(阎颢文)认识了一个姓周的男子,外号“光某某”(陈某),她和“光某某”就是一般朋友关系。2019年3月23日晚上8时30分许,她坐飞机从丽江回到西安,上飞机前“光某某”给她发微信说要来西安,还要来机场接她并一起吃饭,她拒绝了。回到西安后,她和刘某某(贝贝)、王某某一块在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的城市立方吃饭,饭后刘某某和王某某要找酒店住,她就提议去城市立方旁边的XX酒店住,随后他们一起来到了XX酒店,她把行李放到了酒店一楼的茶吧,办完房间手续之后,她就跟刘某某和王某某说上楼去看个朋友打个招呼,她就来到了1816室“光某某”住的地方,按了门铃后“光某某”开了门,只露了个头,身子看不见,她以为房间里除了“光某某”还有“光某某”的堂哥周某某,因为他们每次来西安都是住在一起的,结果进到房间后她才发现房间里没有其他人。“光某某”把房门关闭之后直接把她抱到客房并扔到了床上,“光某某”当时只穿了一条内裤,然后就开始脱她的衣服,她就不停的反抗,不停的说要走,“光某某”没有理会她,只是继续脱她的衣服。“光某某”整个人很重压在她身上,把她身上的外套以及里面的一件白色外搭全部脱了下来,在这过程中还不停的亲她的脖子。她的裙子拉链也被拉开了,胸衣的扣子也被解开了,因为她一直在反抗,所以裙子和胸衣始终没有脱下来,但是她的内裤被“光某某”脱下来了,然后“光某某”也脱下自己的内裤,把自己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这个过程她一直在反抗,但是她的身子被压着,双手也被抓着,无法反抗,她不停的大哭大喊,“光某某”最后停下来了,放开了她的手,但是身子还在她身上压着,她让“光某某”走开“光某某”才走开。“光某某”去卫生间给她拿了一块湿毛巾让她擦眼泪,她没有要,这个过程中“光某某”在床上抱着她不让她哭,她准备离开,“光某某”不让她离开,说现在不太安全,然后她就准备跳楼,“光某某”过来拉她,她才离开了1816室。

 

出了房间之后她坐电梯到了酒店一楼的茶吧,然后给她朋友阎某某发了个微信,让阎某某帮忙报警,阎某某询问了她在哪,然后没过多久阎某某就来了,“光某某”紧接着也来了,阎某某让“光某某”给她认错,“光某某”就说自己错了,阎某某还打了“光某某”几下。她想报警,但是阎某某一直不让她报警,想着私下把这个事情解决了,但是她认为必须报警,所以就给王某某打电话,没过多久王某某和刘某某也来了,期间周某某也来了。王某某就问“光某某”事情怎么办,“光某某”也不说话,周某某就安抚王某某,王某某让周某某闭嘴。随后“光某某”提出要给她5万元赔偿,条件是不要报警,她不接受,然后刘某某就打电话报警,期间王某某让“光某某”讲述一下事情的过程,“光某某”刚开始还不承认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过一会儿又承认了。现场没有人威胁或恐吓“光某某”,就是出于生气气愤打了“光某某”几下。又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她们都带走了。

 

事后她去医院检查,但是医院妇科没有值班人员,所以一直没有检查,事后她也洗澡了。案发时她的衣服并没有被陈某损坏。

 

9.证人证言

 

1)证人阎某某证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1时48分许,她接到她朋友李某的微信,微信只有两个字“报警”,她就问怎么回事,随后李某给她打了个电话,说自己被人强奸了,让她赶紧来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她到了酒店之后在酒店一楼的大厅见到了李某,李某正在哭,李某的脖子正中间有两三处吸痕。她就给陈某打了个电话,陈某就是强奸李某的人。陈某来了之后不停地在给李某道歉,她问陈某到底怎么回事,陈某就说想和李某发生性关系,但是李某不愿意,但是最终还是发生了性关系。又过了二十分钟,王某某和刘某某也来了,也询问了陈某事情的经过,刘某某当时还录音了。李某和陈某就是一般朋友关系,陈某从外地来西安出差,给李某发微信,李某就去酒店看陈某了。阎颢文就是她,她有两个名字。

 

2)证人刘某某证明:李某是她的朋友。2019年3月23日晚20时许,她和李某从丽江回来后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立方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当时还有她的男朋友王某某。吃完饭大概凌晨零时许,她和王某某、李某来到XX酒店入住,李某说有事上楼找“光某某”说事情就上楼了,她和王某某就离开了。“光某某”她不认识,是湖北人。大概到1时许,李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是出事了,然后她和王某某赶到了XX酒店,在一楼见到了“光某某”和一个周姓男子(“光某某”的堂哥),然后他们来到了酒店一楼的茶吧,进去后发现李某趴在桌子上哭,阎某某(阎颢文,认识不久,XX酒店一楼茶吧的老板,李某的朋友)在李某旁边,王某某就问“光某某”到底怎么回事,“光某某”一直吞吞吐吐,说不清楚,“光某某”的堂哥就不停的说“光某某”也是一时糊涂,让“光某某”给李某道歉还要赔钱,但是李某坚持要报警。李某说想喝水,阎某某出去给李某倒水,她出去报警,回来的时候看见“光某某”跪在地上给李某道歉。王某某就让“光某某”详细说一下事情经过,“光某某”承认了和李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情,也承认了李某不愿意的事情。没多久,警察就来了,把她们带回了派出所。她们都已经报警了,不可能有人再威胁恐吓“光某某”的。

 

3)证人周某某证明:陈某是他堂弟。2019年3月23日,他和陈某来西安出差,入住在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他住1808室,陈某住1816室。在酒店他的房间,他和陈某聊了一会儿,期间陈某和李某进行了视频聊天,之后陈某回自己房间放行李然后又来他房间聊了一会儿就回自己房间了,然后他就睡觉了。24日凌晨1时许,他收到了阎某某(阎颢文)发的微信,说“出事了”、“你下来”,然后就有人敲他的门,打开房门一看是陈某,陈某急匆匆的让他赶紧下楼。他下楼后陈某带他来到酒店一楼的茶吧,当时阎某某已经在里面,她就看见李某和李某的两个朋友,李某趴在桌子上哭。李某的那个男性朋友就跟他说陈某强行和李某发生了性关系,陈某坐在那一句话都没说。李某的男性朋友就指着陈某说到底怎么回事,陈某就说进了房间两个人抱在一起,然后脱衣服,就那啥了,他理解就是发生了什么不好的事情,但是陈某说的比较含糊。李某的男性朋友很生气吓唬陈某,但是并没有威胁恐吓。因为生气和气愤他打了陈某,李某的男性朋友拿杯子砸陈某没砸中,就只打了一下。李某和陈某是朋友,平时说话也比较亲密,但是具体到哪个地步他不清楚。陈某当时说要给李某一些补偿,但是李某没有表态,后来李某的女性朋友报警了,警察就把他们带走了。

 

4)证人王某某证明:李某是他的朋友。2019年3月23日晚上,李某和他女朋友刘某某从丽江回来,他们一起吃了晚饭,然后他想给刘某某开一间房,他们就来到了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然后李某说要去找“光某某”,他不认识“光某某”,头一次听说这个人,然后李某就上楼了。他和刘某某因为XX酒店的房间不合适就步行到了附近的汇成天玺酒店入住,刚办好手续他就接到了李某的电话,但是电话是阎某某(阎颢文)打来的,阎某某让他赶紧来XX酒店大厅,说李某出事了,可能被人那啥了,他一听李某有可能被人性侵了,他和刘某某赶紧赶到了XX酒店大厅。在酒店大厅一楼的茶吧,他见到了李某、阎某某还有“光某某”。他就一直训斥“光某某”,“光某某”一直也不说话,“光某某”的朋友一直在跟前赔不是。他和阎某某问“光某某”有没有脱李某的衣服和内裤,“光某某”承认脱了,这个过程刘某某应该还录音了。“光某某”和他的朋友想私了这个事,他们没有同意。随后他们就报警了。

 

10.上诉人陈某供述:他和李某大概在2018年10月份左右认识。他和李某他自认为是比较亲密的朋友,平时李某不开心的时候还会靠在他的肩上。2019年3月23日,他和他堂哥周某某从甘肃兰州坐高铁来西安,没出发的时候她通过电话和微信问李某在不在西安,李某说自己在丽江旅游23号晚上回西安,李某在飞机上还跟他进行了视频聊天,因为他到机场比李某早就问李某要不要接,李某说不需要。他到了西安之后问李某要不要一起吃饭,李某说让他自己吃,还问她为什么没有约阎某某(阎颢文),他说只想见李某,因为他听说李某去丽江旅游就是因为心情不好,想安慰安慰李某。后来李某用微信问他住在哪,他告诉了李某,李某说吃完饭就过来。大约在24号凌晨1时20分许,李某就来到了他的房间,他当时只穿了一条内裤,一进门他就在房间的沙发前从后面抱住李某,李某以为他堂哥周某某也在还去卫生间看了一下,发现没有之后,李某和他闲聊了几句,他又上前抱住了李某并问李某怎么没有拿行李,李某说行李在车上。他问李某今天晚上就不要回去了,李某没有接话,转头问周某某在哪,他告诉李某他和周某某一人开了一间房。他再次抱住了李某,慢慢走到了床边,李某有些慌张的问他今天要干点什么,他说上次不开心就是李某安慰的他,从那以后他就喜欢上李某了,李某没有说话,他就再次请求李某留下,李某没有表态,他就上前亲了一下李某的嘴,他见李某没有反抗就又亲了一下你某,李某说这样不好吧,他说没事接着又亲了李某的颈部,这个时候他准备脱掉李某的外套,李某不是很愿意,但是他还是强行脱掉了李某的外套,紧接着又把里面的一个白色内搭也脱了,当他准备继续脱掉李某的吊带裙时,李某很不高兴就开始哭,他就停下来了,他还说你要是不想就算了。后来李某不停的哭,他就去卫生间给李某拿了个湿毛巾,还给李某开了一瓶矿泉水,李某都没有要,但是李某也没有让他出去,他就蹲在床边跟李某道歉,持续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李某自己慢慢把衣服穿好准备离开,他还在安抚李某,李某执意要走最后就走了。李某走后,他也出了房间,没有看到李某,他就来到了一楼大厅也没有看见李某,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给阎某某打电话问有没有和李某在一起,阎某某问怎么了,他就让阎某某到XX酒店来。过了不到十分钟,阎某某就来了,他们就进到了酒店一楼的茶吧,这个茶吧是阎某某和李某一起开的,茶吧里李某一直在哭,阎某某就问他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他就说他脱了李某的衣服,这个时候阎某某就开始骂他,他也就不停的道歉。阎某某坚持要求叫他堂哥过来,他就把他堂哥周某某叫过来了。回到茶吧的时候里面多了两个人,好像是李某的朋友,一男一女。那个男性朋友问他怎么回事,然后问他怎么处理,他就说一个就是道歉再一个就是给5万元作为补偿。最终对方并没有接受还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就把他们都带回派出所了。

 

他之前也住过XX酒店,有时候一个人住有时候几个人住,这次之所以一个人住是跟李某约好的,他想着开个单间晚上可以和李某发展一下性关系。他觉得一个女孩深夜来到一个男人的房间,说明关系已经达到可以睡觉发生性关系的程度。

 

11.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陈某犯罪时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陈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陈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有误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明陈某强奸李某的犯罪事实,有李某的陈述证实陈某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从陈某龟头擦拭物中检出陈某和李某的DNA分型;从刘某某的手机内提取的音频文件证明陈某曾承认其生殖器进入李某体内;证人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李某告发陈某并报警,陈某因此事向李某下跪道歉,请求李某原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实陈某强奸李某的犯罪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陈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审判时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程序违法之辩护意见,经查,在原审审理阶段,陈某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认定陈某龟头处含有被害人DNA的鉴定意见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且陈某本人当庭认罪,原审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员出庭,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本案中陈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较轻,原审判决判处其三年又六个月,量刑有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二、上诉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鹏

 

审 判 员  张   超

 

审 判 员  袁   兵

 

 

 

○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美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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