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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259号]

2021-08-10 22:10 次阅读

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4集 指导案例 第259号

文:上海市高级法院  黄国民 胡守根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宗发,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陈宗发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小兰之夫李建兰、其父王若虚、其母宋如乔、其女李娟在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及死亡补偿费等计人民币215,4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宗发在沪为求职之需,多次找人代办虚假学历证明。2002年11月9日,陈宗发与制作假证件的外来人员李建兰取得联系,要求定制一份假文凭。同日中午,陈宗发按约定同李建兰之妻王小兰见面,之后陈将王小兰及同行的王之幼子李浩带至上海天山西路陈的暂住处。双方为制作假文凭的价格发生争执,陈宗发即用橡胶榔头连续猛击王的头部,继而又用尖刀刺戳王的头、胸部,致被害人王小兰当场死亡。陈惟恐罪行败露,又用橡胶榔头击打的方法致李浩死亡。

陈宗发作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暂住处浴缸内,用钢锯、折叠刀等工具,肢解两被害人尸体,并将尸块装于编织袋内,于次日晚丢弃于暂住处附近河道。嗣后,被告人陈宗发用手机发中文短信息给被害人王小兰的丈夫李建兰,以王小兰母子已被绑架为名,向李建兰勒索钱款人民币10万元。后因李及其家人及时报案而未得逞。

被告人陈宗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宗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虽然评定陈宗发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该“鉴定书”又客观反映了陈宗发人格上有缺陷,且陈宗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宗发采用暴力手段,将王小兰及其携行的两岁幼儿李浩杀死,并分尸后丢弃于河道中;陈宗发杀人抛尸后,又以母子被人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因案发而未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决定了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陈宗发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宗发的犯罪行为还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死亡补偿费人民币9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宗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陈宗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兰、王若虚、宋如乔丧葬费人民币六千元,交通费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娟抚养费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若虚赡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如乔赡养费人民币五千四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宗发不服,提出上诉,以其交代态度较好为由,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陈宗发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若虚、宋如乔亦提出上诉要求被告人陈宗发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共计人民币201,600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宗发故意杀害他人,并敲诈被害人亲属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未遂)。陈宗发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陈无法定从轻情节,其要求从轻处罚,不予准许。陈宗发在诉讼过程中已作过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明确被鉴定人陈宗发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辩护人要求对陈宗发予以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王若虚、宋如乔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已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判决;王若虚、宋如乔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本案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本案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又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明显地又构成了侵犯财产的犯罪,应当另行定罪,数罪并罚。但是,对被告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及构成何罪却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敲诈钱款,构成了绑架罪;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虚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索取钱款,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意图索取被害人亲属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的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


三、裁判理由

1.被告人陈宗发将被害人杀死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2.被告人陈宗发在故意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款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因为本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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