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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强耍横持凶器恐吓他人不交纳租金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09-01 18:33 次阅读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刑终42

原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男,生于196512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洛南县,无业,20193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529日作出(2020)10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13年,被告人卢某的堂叔李某甲承包XX社区XX组的土地种植桑树,因嫌租金太高拒不缴纳租金,也不腾出土地,该组组织群众铲除李某甲所租地内桑树时,卢某酒后持刀赶到现场,辱骂、恐吓在场人员,持续约半个小时。

22002年,被告人卢某租赁XX社区XX组两间门面房用于做生意。2014年,XX社区XX组长宋某某带群众代表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焦某甲等人到卢某租房处,通知卢某经集体会议研究房租上涨为每年12000元,卢某不同意,即持方木辱骂并扬言要殴打宋某某,被周围群众挡开。之后,该组干部及群众因惧怕卢某,未再向其索要房租,卢某也未再支付房租,且不腾退房屋直至案发,五年任意占用集体财产,经鉴定价值6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村民正常行使权利过程中逞强耍横,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卢某在与柏槐二组就房屋续租事宜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理应归还房屋,但其不仅不腾退承租房屋,反而持械殴打他人,蛮不讲理,致使其长期不当、非法、任意占用集体财产6000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卢某主动缴纳拖欠的房租17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任意占用集体财产价值60000元,已退赔17500元,剩余425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

上诉人卢某及辩护人均提出:1、第一笔事实中,组长宋某某雇佣他人,将上诉人堂叔李某甲培育近十年的七亩地的桑树用铲车非法铲毁,卢某捡拾了一根钢筋棍前去阻挡,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第二笔事实中,卢某2002年至2009年每年房租2400元,2009年至2014年每年房租3600元,卢某均已交清。组上涨房租至每年9600元,组长带人随意上涨房租,卢某不同意,组长宋某某骂卢某卢某随手拿木板子要打宋某某是情势发展的必然,且没有打人的事实和结果。卢某此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被告人卢某的堂叔李某甲承包XX社区XX组的土地种植桑树,因嫌租金太高拒不缴纳租金,也不腾出土地,该组组织群众铲除李某甲所租地内桑树时,卢某酒后持钢筋棍赶到现场,辱骂、恐吓在场人员,持续约半个小时。

22002年,被告人卢某租赁XX社区XX组两间门面房用于做生意。2014年,XX社区XX组长宋某某带群众代表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焦某甲等人到卢某租房处,通知卢某经集体会议研究房租上涨为每年12000元,卢某不同意,即持方木辱骂并扬言要殴打宋某某,被周围群众挡开。之后,该组干部及群众因惧怕卢某,未再向其索要房租,卢某也未再支付房租,且不腾退房屋直至案发,五年任意占用集体财产,经鉴定价值6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身份情况。

3、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XX社区XX组二间门面房租金在20114月至20144月为3600元一年,20144月至20194月价值为年租金12000元。

4、王某丁、XXXX社区XX2007年至2018年房租逐步上涨的情况,其中王某丁所租两间房房租价格于2012年起10000/年。

5、现金流水账复印件证实柏槐二组20131130日收卢某201141日至2014330日租金10800元的事实。

6、会议记录两册证实柏槐二组2009年村干部召集会议研究决定组辖集体用房涨房租等事宜,证实房租涨价和定价符合当时行情。

7、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①2014年前半年,经柏槐二组集体研究,宋某某带领群众到卢某租房处告知房租涨价到12000元,卢某对宋某某言语威胁并持方木要打宋某某,被群众代表挡开,后因惧怕卢某打人不敢再去催缴房租的事实;②几年前因卢某叔叔李某甲拒缴地租,组上群众用铲车铲除其租种田内桑树时,卢某酒后持疑似刀具或者棍子之类的东西辱骂、阻拦、威胁并吓跑群众的事实。

8、证人毕某某证言证实宋某某等人找卢某收房租时,卢某因嫌涨房租持方木辱骂并要殴打宋某某,此后大家再不敢向卢某收房租,房屋一直被占用的事实。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和宋某某等群众通知卢某涨房租,听毕某某说当时卢某不给钱还持棍打人,卢某事后既不交房租又不腾房的事实。

1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卢某2014年起不交房租且在和宋某某等人去通知涨租催租过程中卢某持棍辱骂并要殴打宋某某的事实。

1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卢某既不交房租又不退房,在收房租时还要打人,房屋一直被占用的事实。同时证实在卢某叔父不交房租不腾退土地,组上群众铲除树苗的过程中卢某持刀恐吓他人的事实。

1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卢某2014年起拒交房租且不腾房导致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等事实。

13、证人寇某某证言证实经其说和,宋某某同意将房租降到6000元,但卢某2014年一直未交房租事实。

1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自己租房与卢某紧邻并且自己向社区交房租10000/年的事实。

1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卢某在村上清理其叔叔承包地内树苗时到场持棍辱骂群众的事实,但是没看清“棍”是木质的还是铁质的。另外证明卢某五年没有给组上交租金。

16、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曾听卢某说,宋某某带领一群人让其交房租,卢某拿木板要打宋某某被群众挡开的事实。

17、证人刘某甲XXXX房租的事情没有和他商量,他不给交,还和那几个通知涨房租的人吵架了。

18、证人甘某某证言证实卢某租组上的房五年没交房租的事实。

1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卢某的堂叔李某甲租种组上的七亩多地一直没有交地租,组上二百多个群众就到北塬上叫铲车把李某甲地里种的附属物给铲了,李某甲和他妻子闹,卢某拿了一把刀到现场威胁、谩骂群众,满身酒气,持续半个小时多。

20、扣押笔录证实2019329日被告人卢某自愿上交拖欠的房租17500元。

21、上诉人卢某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其缴纳了10800元房租,说明其同意3600元一年的租金并有继续承租意愿;②2014年前半年宋某某、李某某等人来到他租房处告知其现在房价12000一年,因卢某不同意,卢某拿干木活的木板要打宋某某被众人挡开的事实;③村组干部组织群众铲除卢某叔叔承包地内附着物时,卢某酒后持带有水泥的钢筋棍到场对在场干部及群众及施工人员进行辱骂、威胁。

本院认为,卢某逞强耍横持凶器恐吓他人、任意占用集体财产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卢某及辩护人提出,卢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2013年因李某甲拒绝交付租金,组上组织人员铲除李某甲租赁土地里的桑树,卢某并非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持凶器前去恐吓、辱骂,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2014年组上向卢某催要其租住房租金时,XXXX房租,也不腾房,长达五年不交纳租金,拖欠租金达60000元。卢某任意占用集体财产,超过2000元,属情节严重,故其该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卢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有重,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之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任意占用集体财产价值60000元,已退赔17500元,剩余425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

二、撤销丹凤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之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四年;

三、上诉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329日起至202132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刘立新

员 余高奇

员 周鹏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 娟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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