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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析法: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

2020-06-29 16:48 次阅读

申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曲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基本案情】    

    1.被告人申某作为分管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师宗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副县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师宗县私庄煤矿违法生产情形未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尤其是在201168日,申某收到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发给师宗县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督预警书》后,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在得知私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仍存在违规违法生产行为,未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并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私庄煤矿关闭,最终导致20111110619分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

    2.被告人申某于20117月的一天接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黎俊为其存款20万人民币,事后积极批转请示、协调、安排该公司奖励兑现事宜;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先后收受王某人民币12万元,并为积极协调、安排他人或部门办理请托事宜;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师宗县私庄煤矿法人代表梁某人民币1万元。

【案件焦点】

    申某对私庄煤矿的违法生产问题负有何种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该职责,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在工作中得知师宗县私庄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因防突出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生产,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责成监管职能部门提请政府决定关闭,而仅作一般性的工作指导,属于不正确履行职务,并导致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致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法官后语】

    本案中,要确定申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须明确三问题:

    1.申某对私庄煤矿的违法生产问题负有何种职责

    私庄煤矿发生“11.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该矿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制止——责令立即停产、关闭。《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对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负有检查查处职责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十九条第项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根据上述规定,对私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仍违规违法生产的行为的制止,是师宗县煤炭工业局、煤监局的职责。被告人申某是分管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工业局、煤监局的副县长,其职责范围是,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重大问题。其对制止违规违法生产行为负有领导职责。

    2.申某是否正确履行了领导职责

    申某是分管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副县长,其职责范围是,领导监督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重大问题。申某收到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发给师宗县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督预警书》,载明部分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申某应当将该问题作为煤矿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重大问题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落实整改,2011720日申某参加了师宗大舍煤管所会议。会议上,相关部门汇报了私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但仍存在偷采现象,煤矿调运量达2000吨/日,煤炭局局长周某提出要突击检查偷采,坚决制止、关停。被告人申某只是笼统的从政策方面作出了一些要求和指导,没有明确要求煤监局等职能部门查明情况及原因,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煤炭产业是师宗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申某在知道私庄煤矿存在严重违法生产且煤炭局局长提出要制止、关停的前提下,仍未明确要求关停,必然导致相关部门理解为领导不主张制止、关停,结果也如此,师宗县煤监局等职能部门对私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以予制止。可见,申某在该问题上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存在领导监督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煤监局等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导致“11. 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申某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申某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存在领导监督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媒监局等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导致“11. 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曲靖中院认定申某上述行为构成忽职守罪,完全符合立法的本意和导向,2012127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就体现了这一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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