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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刑事律师: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20-05-08 22:19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捕前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3月24日经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后下载视频直播APP“卡哇伊”,并注册成为该直播平台主播,在“卡哇伊”直播平台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以获取“礼物”,直播平台按照相应比例将“礼物”换算成人民币并扣除平台相应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至周某某银行卡中。在直播期间,周某某将向其刷礼物的观看直播者拉入其组建的腾讯QQ群,不定期的向其组建的QQ群中上传淫秽视频作为福利反馈给向其刷礼物的直播观看者。至案发时,周某某通过在“卡哇伊”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共计获利人民币708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捕到案的事实;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物品情况;

4.书证社交软件聊天截图,证实其在社交软件内通过发送淫秽色情视频获利,以及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后与平台经营者沟通提现的事实;

5.书证直播平台领取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卡哇伊”直播平台通过淫秽色情表演获利共计人民币7083.34元;

6.证人梁锦勇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卡哇伊”直播平台通过淫秽色情表演让观看者“刷礼物”进而获利的事实;

7.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在“卡哇伊”直播平台中进行的表演系淫秽表演内容的事实;

8.视听资料被告人直播录屏视频,证实被告人在直播时表演的内容的事实;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卡哇伊”直播平台进行色情淫秽表演并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网络直播平台内进行淫秽色情表演的方式,让观看直播者“刷礼物”进而获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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