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被告人翻供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

2020-04-25 21:34 次阅读

刘某等绑架罪、抢劫罪案

(原载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陈兰燕、原审被告人刘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刘超系主犯,上诉人陈兰燕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兰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法院认为:1.现无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诱供情形。理由:(1)上诉人陈兰燕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先于原审被告人刘超。(2)审讯录像显示,上诉人陈兰燕于2012年9月25日在江阴市看守所受审时神情自然,言行正常。(3)上诉人陈兰燕的多份有罪供述中均存在着较多的犯罪心理描述,并对供述笔录的内容予以修正,其辩称有罪供述系遭诱供所致的理由并不属实。2.

上诉人陈兰燕在绑架、抢劫过程中,实施汇款检验账户有效性、取卡、取款等一系列行为的事实,既有上述人陈兰燕的供述予以证明,又能得到原审被告人刘超以及被害人彭某某、沈某某的印证,且上诉人陈兰燕与原审被告人刘超就犯意的产生,犯罪过程中联系、交流、银行卡的交接,逃跑过程中更换衣服等供述细节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3.上诉人陈兰燕在获知原审被告人刘超有通过抢劫卖淫女、绑架小孩等方法获取钱财的意图后,积极配合,帮助刘超从被害人银行卡账户中取款,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目的,故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注解】

本案的关键是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案件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口供的运用规则和认定标准及相关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较少,不仅影响了对口供及案件证据的准确认定,而且增加了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翻供案件的证据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收集的书面供词有一定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且只有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目前,理论界把口供的认定标准与口供的使用原则定义在同一意义上,其包括两项原则,即自愿陈述原则和证据补强原则,自愿性是口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障,证据补强是口供客观真实性的保障。①庭前供词能否仅能作为弹劾或质证性证据,还是作为独立性证据,②两高司法解释对此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造成审判实践中对口供和翻供有时难以取舍和认定。

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进行翻供案件证据认定时,应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和遵循证据采信的一般规则,审查供与证取得的先后、供与证的细节以及供与供的矛盾,充分运用间接证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来综合判断翻供真伪。审查供与证取得的先后。审查“先有供”还是“先有证”是判断翻供真伪的一种方法。对于“先有供再有证”的,因后取得的证据具有隐蔽性、特定性等特点,不容易被编造,故口供的真实性较强。对于“先有证后有供”的,

则应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先有其他直接证据后获取口供的,口供真实性较强;根据一些间接证据或共犯口供获取的口供,则不能排除虚假性。如本案中抢劫系先有被害人的陈述(称被一男一女抢劫),后再有被告人口供,故被告人陈兰燕翻供称对被告人刘超抢劫不知情的意见不成立。

审查供与证的细节。除审查犯罪事实的主要情节是否一致外,在司法实践中更需注重审查和查明细微情节,尤其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关键性证据。如本案中抢劫案的被害人陈述笔录中关于被告人陈兰燕的发型、肤色和穿着打扮的详细描述,基本与被告人陈兰燕的供述一致。

审查不同供述之间的矛盾。共同犯罪案件共犯口供的作用,一是佐证案件事实,二是弄清共犯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印证其他证据。对于不同供述之间的矛盾,有罪供述矛盾易于解决,但当被告人均翻供或有人翻供有人不翻供时,就要综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对翻供理由予以合理排除。③本案中被告人刘超认罪,被告人陈兰燕不认罪,对比两被告人的多次口供可以发现供述的基本事实一致,但细节有不同之处,显示口供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讯问录音录像、取款录像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兰燕在取款时是知情的,故而其翻供不能成立。

充分运用间接证据。当翻供案件中证明与否定事实成立的证据证明力“均等”时,认定证据难度较大,此时需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审查判断翻供真伪。但依靠间接证据认定,需遵循以下规则:每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依靠其形成的证明体系能够对案件事实得出唯一结论,并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本案中绑架罪,被告人陈兰燕“翻供”称对绑架事实不知情,但其在绑架过程中与被告人刘超联系、交流,帮忙试卡、取款,更换手机卡、衣服,共同前往江苏省靖江市后再取款,故对翻供理由不予认定。

运用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遵守逻辑规则是正确思维和正确表达思想的必要条件,只有遵守刑事逻辑的基本规律,才能做到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证明有说服力。①如本案中抢劫罪,被告人陈兰燕去案发地取卡的时间为深夜23点左右,两被告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陈兰燕打车去另外的宾馆房间拿卡后当即取钱,翻供称不知情不符常理,故不予认定。

基于目前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和翻供案件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如何提高口供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采性,是解决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比较切实有效的方法。同时,也应尽快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法院准确认定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