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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跟其学习练功、听课治病,达到开悟境界的事实强奸诈骗案

2020-04-16 21:08 次阅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刑终10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甘谷县,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114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宋某,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3月,被告人宋某以交费加入其建立的“普渡之神真女人真男人弟子班”等微信群,成为其终极合伙人,跟其学习练功、听课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女,36岁)人民币10万元,并将周某诱骗至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的暂住地内,以练功学习、阴阳调和、快速达到开悟境界等为由,多次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某被民警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及微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编造跟其学习练功、听课治病,达到开悟境界的事实,诱使他人信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宋某还采用欺骗的方式,以练功学习、阴阳调和、快速达到开悟境界为由,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在案扣押红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诉人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被害人周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给其交听课费,其是无罪的。

 

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关于强奸罪部分,被害人周某曾追求宋某,周某与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并未在离京后第一时间报案,本案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宋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认定宋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某不构成强奸罪。关于诈骗罪部分,宋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无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宋某不构成诈骗罪。

 

二审审理期间,宋某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寄送了其手书的书面材料,表示周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并自愿给付听课费,其是无罪的。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周某给宋某写的情书,以及周某在京所购日常生活用具。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宋某所提被害人周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给其交听课费,其是无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宋某不构成强奸罪、诈骗罪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宋某通过微信群以讲授“中国文化”为借口,自称跟其学习、练功可以治病,能够达到开悟的境界,以此骗取周某的信任,骗取周某10万元。同时又编造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是练功的一种方式,通过阴阳调和,可以快速达到开悟境界的事实,诱骗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宋某通过传播阴阳调和两性关系、如何成为亿万富翁、让人类身心健康等课程,骗取他人信任,使他人交钱成为其不同级别的合伙人。且宋某亦曾供述通过听其课程可以治愈科学治不好的疑难病症,并调动宇宙万物能量,向其交10万元可以成为其终极合伙人,其收取了周某10万元而教周某长寿功、阴阳调和功,并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在案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微信交易记录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周某支付给宋某10万元。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封闭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宋某编造跟其学习练功、听课治病,达到开悟境界的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谎称发生性关系是练功学习,以此可以阴阳调和、快速达到开悟境界的虚假事实,欺骗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宋某所提该上诉理由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辩护人二审期间申请收集调取的周某写给宋某的情书以及周某在京所购日常生活用品的申请,经查: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宋某虚构事实对周某实施欺骗,周某受蒙蔽而产生错误认识,周某的行为与自身真实意志并不相符,且是否存在感情纠纷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故辩护人所提上述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编造跟其学习练功、听课治病,达到开悟境界的事实,诱使他人信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宋某还采用欺骗的方式,以练功学习、阴阳调和、快速达到开悟境界为由,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对涉案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惟原判未依法责令宋某向周某退赔人民币十万元,系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扣押红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二、责令上诉人宋某向被害人周某退赔人民币十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周维平

 

员 相 阳

 

员 张乾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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