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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2集摘要

2020-03-29 21:37 次阅读


第2集

[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

1、被告人王洪成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其开发的“新产品”,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当然应执行企业标准。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使用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可节油20%-30%。因此,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具有其许诺的节油20%-30%的性能,就成为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仅不具有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节油,而且无法使用,属伪劣产品。

 

[第9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征宇拒不服从公安人员的停车检查指令,强行闯过公安机关设置的多处车辆检查关卡,并在建设路口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陆卫涛撞击致死。撞人后,继续驾车告闯过两关卡后逃逸。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确定罪名?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应从犯罪侵犯的客体及犯罪的主观方面来把握。前者侵犯的是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司财产的安全,且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权利。

本案被告人王征宇告诉驾车冲卡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检查,而不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健康或公司财产的安全。王征宇驾车冲撞的是执行公务的人员,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王明知设有路障及站在路障中间有许多执行公务的人员拦截自己,却没有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而是转向北侧的非机动车道,说明他不希望也未放任发生危害多数人人身安全的后果。可见,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王明知公安人员站在北侧非机动车道拦截自己如果继续驾车冲闯可能会造成伤亡结果的发生,仍为逃避检查、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结果,强行向公安人员所占的位置冲闯,致陆被撞后死亡。对于这种结果的发生,王征宇持放任态度。王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陆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在同居开始时,其中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的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上述批复中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第11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主要问题: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我国禁毒机关的专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吸食毒品现象中,基本以吸食海洛因和鸦片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有关国家对几类毒品的换算表(如大麻的相当值为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制定了国际上集中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的换算值,供处理毒品案件时参考。其中,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即1克大麻=0.001克海洛因。

 

[第12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主要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数量是否作为被告人处刑的唯一标准?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体现。

犯罪情节是处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有法定情节的,应当依法处刑;没有法定情节,但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可以作为处刑的依据。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就酌定情节而言,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退赃、赔偿损失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酌定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即应当对其从轻处刑。

唐友珍运输毒品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从证据方面考虑,如果唐友珍为“杜小军”运输海洛因420克,二人均已归案,依法显然不应判处唐友珍死刑;如海洛因确系“杜小军”所有,即使“杜小军”未归案,也不应判处唐友珍死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杜小军”确实存在,又不能排除唐友珍供述的真实性,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处唐死刑,显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第13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

被告人苏豫鲁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三是归个人使用。

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苏豫鲁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是为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理由如下:1、被告人苏豫鲁称,其作为总公司副总经理时,做期货交易一事曾与公司的其他副总经理商量过。此情节虽该公司一位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不证实,但该公司另一副总经理证实,并证实当时未研究资金问题。2、苏豫鲁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是以“北京分公司”的名义登记进行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登记进行的。3、在期货交易经营初期营利几万元后,被告人苏豫鲁没有占为己有。4、案发后,检察人员带苏豫鲁去交易所以私人名义取余款5945时,期货交易所以该账户是法人账户为由,拒绝苏豫鲁以个人名义支取。这说明,苏豫鲁以私人名义取款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据此,认定苏豫鲁是个人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证据不足。

 

[第14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

修订后刑法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以玩忽职守罪定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第15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

主要问题:

本案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证据?

本案被告人刘群祥向赵松青索要的款项属于正当合伙承包经营所得的分成。……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刘群祥参与了赵松青的业务活动。二人之间共同经营关系虽没有书面协议,但能够认定,刘群祥的行为是参与赵松青的业务,而不是抗诉书上所说的“只参与行政管理、业务协调和对业务员进行指导。”业务指导是宏观行为,参与业务活动是微观行为,是具体的活动。刘群祥从联系业务、指定价格、签订合同、供货直到货款回收全工程都参加了,这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管理、业务协调和对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范畴。

第二,刘群祥参与赵松青的业务活动,得到了公司领导与公司职工认可本公司又有开展承包活动的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第三,刘群祥参与了业务活动,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文强不正确履行职责,决定从非正当渠道进酒导致了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原判将行政罚没数额作为重大经济损失而认定王文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当。

主要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

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主体资格、玩忽职守行为、因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诸条件同时具备。

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是指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的减少或毁损。本案二审阶段,1997年刑法已经施行,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对王文强亦不应当再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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