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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集摘要

2020-03-29 21:36 次阅读

[第70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

[第71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涂改、变造存折后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2号]李国法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73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74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 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75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10集

[第70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

主要问题:

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或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不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的,都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这里的“证明文件”,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 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并不是指上述全部文件,而是指其中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这些能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一般是指验资、验证、评估等有关的文书、文字材料,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

所谓“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利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虚报注册资本。例如,隐瞒真相骗用其无支配权的资金进行虚报。使用这些欺诈手段必须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不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使用的欺诈手段,不构成本罪。

 

[第71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1、对牵连犯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处罚?

对牵连犯,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

2、在法定刑种及幅度均相同的情况下,如何比较法定刑的轻重?

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种及其幅度都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刑适用方式的不同来比较法定刑的轻重。

应当指出,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种及其幅度都相同的情况下, 法定刑适用方式上的不同,也是比较法定刑的轻重的重要标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定刑,不仅仅是指主刑,还包括附加刑。对于主刑的法定高刑和低刑都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附加刑的比没有规定附加刑的重;法律规定应当并处附加刑的比“可以”并处附加刑的重;法律规定“并处”附加刑的比“并处或者单处”附加刑的重。

 

[第72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要问题:

1、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三星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诉讼能力已经丧失,但不能因此免除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对三星公司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案发前已辞职离开单位的责任人员,是否应对单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建中在案发前辞职离开三星公司不属于犯罪中止。

潘建中参与的三星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可连续施的犯罪行为,其已参与实施了多次,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无论作为的主犯还是从犯,都已不再具备犯罪中止的条件。其辞职离开三星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三星公司以后 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与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有根本区别。

 

[第73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

1、处理涉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如何把握政策界限?

在处理涉及邪教组织的案件时要注意掌握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解脱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蓄意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要以团结、教育为主,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依法惩处。

2、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定罪?

被告人王作武非法印制、发行宣扬邪教的书籍、图片及非法经销宣扬邪教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明令取缔邪教组织之前,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74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主要问题:

采取劫持、扣押人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索赌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种是认为高利贷、赌债、嫖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将劫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则认为,高利贷、赌债、嫖债等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强索高利贷、赌债、嫖债等与绑架强索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民财物,是有区别的,故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一)被告人孟铁保等人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 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孟铁保等人非法劫持并扣押他人后向被害人家属 索要大大超出赌债范围的钱物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第75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要问题:

被告人王正言挪用本公司公物电解铜予以变卖,将所得款项归 个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们认为,挪用公物予以变现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本质与一般的挪用公款行为是一致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正言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

其一,公物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它就成了商品。

其二,挪用公物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物品,擅自归自己使用,超过一定期限未归还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挪用行为时追求的是公物的使用价值。

其三,挪用公物予以变现并使用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挪用行为时追求的就是公物的价值,公物被挪用后,往往通过进入流通领域实现其价值,变现的款项又为行为人擅自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行为人挪用的公物已不是具有使用价值意义上的物,而是公物价值的载体,即公款。

最后,透过挪用公物变现归自己使用的现象看清其挪用公款的 本质,对于正确和充分运用刑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共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恣意变卖,并擅自使用变卖价款而不受到刑事追究的话,那么国有资产的管理将实际不再存在,也放纵了有意或者无意规避法律的犯罪分子,属于机械执行法律,执法者成了“法律的工匠”,无疑有悖于刑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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