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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被害人洗澡视频,以此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20-03-22 15:50 次阅读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川15刑终184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某系宜宾市翠屏区前进路557号“敬氏电喷油泵油嘴增压器精修中心”(下称“精修中心”)员工。2018年11月18日21时30分许,唐某见被害人杨某在该“精修中心”卫生间洗澡,遂用其手机通过该厕所门缝偷录了被害人杨某洗澡视频。同年12月20日晚,唐某再次用手机偷录了被害人杨某的洗澡视频。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唐某通过微信添加杨某为好友后,便在微信中要求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并将其录制的视频发给杨某且威胁如若不从就把洗澡视频发给其老公,杨某被迫答应。次日18时许,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西街“新雅宾馆”105号房间开好房后,要求杨某前来与其发生性关系,杨某随即报警后前往“新雅宾馆”105号房间,当唐某进入该宾馆105号房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杨某于2019年1月15日18时许报案称一男子拍摄其洗澡视频后以此为威胁要其到西街新雅宾馆105号房间去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宾馆将唐某抓获。

2.唐某、杨某的微信聊天提取笔录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某以公开杨某洗澡视频的方式胁迫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图片资料,证实2019年1月15日18时40分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新雅宾馆开房的事实。

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偷拍杨某洗澡视频三段。

5.现场图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唐某偷拍杨某洗澡的地点、开房的具体位置以及房卡和为发生性关系准备的“独爱”牌润滑油。

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唐某是他老公在一个修理厂上班的同事。2O19年1月14日中午,她在翠屏区前进路557号敬氏油泵油嘴精修中心接到唐某的微信,唐某通过微信发来了自己裸体洗澡的两段视频,并威胁她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5点过,唐某发微信说已经在新雅宾馆105房间开好房,威胁她过去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将她洗澡的视频发给她老公。她在去新雅宾馆的路上报了警,后公安机关在宾馆将唐某抓获。从视频上看拍摄地点就是她老公刘某上班的翠屏区前进路557号敬氏油泵油嘴精修中心内,拍摄地点就是在该中心一楼卫生间。卫生间的房门上边可能有一点缝隙,唐某应该是在那里偷拍的。

7.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于2018年11月18日晚上21点20分左右、12月20日晚上两次在修理厂厕所门上面的缝隙里拍了杨某洗澡的视频。2019年1月14日晚上他添加杨某的微信将两段视频发给杨某,并威胁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然就将视频发给杨某的老公。次日,他在新雅宾馆105房间等杨某过来,但是被公安机关抓获。

8.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自己认罪态度好,又属未遂,未造成大的伤害,请求二审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唐某的行为属犯罪预备,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一审量刑与唐某犯罪行为罪刑不适应。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查明的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偷拍被害人洗澡视频,以此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唐某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唐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是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唐某偷拍被害人洗澡视频,并将视频发送给被害人,威胁被害人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将视频发送给被害人老公以及在宾馆开房并做好准备的一系列行为均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被害人在去宾馆的路上已经报警,警察到达宾馆即将被告人抓获。被害人与被告人尚无身体接触,其虽受威胁但并未遭到控制,其性自主权尚未遭受到紧迫危险,因此原审被告人唐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为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属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何劲松

员 蔡 伟

员 杨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平

员 陈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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