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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其意志

2022-02-14 22:05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最高法刑申172号

H某:

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并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2017)晋01刑申29号驳回申诉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刑申1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有罪供述系受刑讯逼供作出,依法应予排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其意志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你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所提有罪供述系受刑讯逼供作出,依法应予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侦查机关讯问程序合法,侦查人员的讯问人数、讯问时间、讯问地点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你讯问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你所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你的照片显示脸部肿胀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为,并无证据支持。你的有罪供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依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其意志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你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第一,你与被害人并非恋爱关系。证人张某证实,没见过你与被害人谈过恋爱;证人郭某、赵某、申某等亦证实,被害人没有与你谈过恋爱,且事发前你不知道被害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上述证言与被害人关于“他从来没有说要和我搞对象”的陈述相互印证。第二,被害人并非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发前,被害人因情绪低落饮酒。你在明知被害人饮酒的情况下,尾随进入被害人房间,实施反锁房门、搂抱、关灯等行为,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由于被害人酒后自我保护能力下降,加之被你捂嘴,导致反抗较弱、无法呼救。事发后,被害人觉得羞愤,表现异常。第二天,被害人哭泣时被朋友发现,后告知被性侵,并在朋友陪同下去寻找你。在你声称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其朋友义愤之下选择报警。第三,被害人并非你所称“敲诈未果反咬强奸”。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事先预谋设套敲诈,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寻找你是为了“出气”,从未向你索要钱财。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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