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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11-1115号裁判要点汇总

2019-09-22 23:45 次阅读

 

[1111]号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认定“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裁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应当是指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方式相类似的方法,而非任何“其他方法”,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从因果关系来说,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与他人的上游犯罪行为难以被司法机关追诉具有因果关系,且这种难以被追诉的效果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112]号张晗、方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 

裁判要点:

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是指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其他方法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存在等的行为。认定一个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素:一是行为入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该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该行为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赃物及其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

 

[1113]号吴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明知是盗窃所得的农用车而拆解后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方法”,应遵循以下两点:一是“其他方法”的样态虽然各种各样,但是必须与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等行为;二是这些方法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拆解农用车的行为、居间介绍买卖的行为均属于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

 

[1114]号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保安将巡逻时抓获的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保安将巡逻时抓获的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物据为己有的,因其没有替上游犯罪行为人掩饰、隐瞒的主观意思,而仅仅是出于将财物占为已有的目的,依法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依照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处理,且结合在案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以情节显著轻微作无罪处理。

 

[1115]号谭某旗、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裁判要点: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建立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认定行为人可能知道所运货物是违禁品,但无法认定知道所运具体为何物,如若知道未必会帮助运输,故而无论是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都是不充分的。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缺乏充分证据,也缺乏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因假冒“苏烟”并非犯罪所得,而是货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假冒“苏烟”销售成功后所得货款,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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