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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61-1065号裁判要点汇总(抢劫等)

2019-09-02 22:05 次阅读

 

[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点: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如何判断,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但女方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时,不得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采用的手段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1062]号田某某重婚案——已婚的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又单方终止事实婚姻关系的,如何计算重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裁判要点:

重婚罪而言,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自始至终同时存在,持续侵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属于继续犯。后婚系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否终了,应当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因该意思表示实质上得以解除为判断标准。

 

[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裁判要点:

抢劫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在拖欠被害人钱款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并且属于抢劫既遂

 

[1064]号户猛抢劫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

裁判要点:

查明一切案件事实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是,法律规定查实被告人身份为原则的同时,也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按行为人自报身份认定犯罪主体作为例外。一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便于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及时惩罚犯罪,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三是被告人在依法进行调查的国家权力机会面前,有义务对个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清楚、准确地说明,无故隐瞒或虚报的,对因自己不实的言行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在刑事审判中,按行为人自报身份审判,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

 

[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点:

民事纠纷(欺诈)与诈骗罪间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关系就断然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纠纷(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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