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
裁判要点:
1.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把握三点:一是行为人一般应当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二是行为人应当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三是综合考察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2.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案件,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要综合考虑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者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对幼女身心健康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案发后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等因素。
第[982]号王某强奸案——因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论处
裁判要点:
因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可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中,就故意杀人而言,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结果发生态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特征;因先行行为而负有特定救助义务,违反即为不作为,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不作为型杀人与通常的作为型杀人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具有相当性。
第[983]号李明明强奸案——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
轮奸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基于共同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同案犯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公然暴力劫持二名未成年少女,并先后实施强奸,符合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标准。
第[984]号王某某强奸案——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裁判要点:
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要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一般需要结合被害人自身特点,以及发案、破案过程,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间的印证和矛盾处,并从间接证据寻找突破口,去伪存真,得出结论。
第[985]号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案——如何准确把握奸幼型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裁判要点:
判断奸淫幼女型强奸案件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应当依照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经验,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着重从侵害对象、侵害人数、侵害次数或者持续时间、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